集團公司與總公司區別:性質、特點、法律特征

     

    來源:會計家園   時間:2023-04-08   瀏覽量:1256次


     

    摘要:集團公司與總公司有什么區別?集團公司與總公司的差別其主要表現在哪些方面?集團公司與總公司主要區別是,性質不同、特點不同、法律特征不同,具體如下。

     

    一、性質不同

    1、集團公司

    集團公司是為了一定的目的組織起來共同行動的團體公司,是指以資本為主要聯結紐帶,以母子公司為主體,以集團章程為共同行為規范的,由母公司、子公司、參股公司及其他成員共同組成的企業法人聯合體。

    2、總公司

    總公司是指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企業總機構。

    二、特點不同

    1、集團公司

    一般意義上的集團公司,是指擁有眾多生產、經營機構的大型公司。它一般都經營著規模龐大的資產,管轄著眾多的生產經營單位,并且在許多其他企業中擁有自己的權益。

    2、總公司

    是所屬派出機構的首腦機關,擁有對分支機構的生產、銷售、財務、人事等方面的控制權。

    三、法律特征不同

    1、集團公司

    ①、是從屬型聯合企業集團的核心企業,其法律地位為母公司(也稱支配企業)。

    ②、其組織形態要符合法律規定的公司形態,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③、是混合型控股公司。除對子公司實際控制外,本身還直接進行經營活動,在法律上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控股公司的規定。

    ④、母公司與子公司的基本關系是股東與公司的關系,即母公司是子公司的股東,子公司是獨立的公司法人。

    2、總公司

    總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但分公司不具有法律上和經濟上的獨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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