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分公司非獨立核算能否對外開具發票?分公司非獨立核算能開具發票嗎?非獨立核算的分公司,可以開票嗎?非獨立核算的分公司開票、納稅申報、政策(匯總)如下。
咨詢內容: 混凝土總公司3%簡易征收、分公司13%(營業執照上注明非獨立核算,電子稅務局申請為獨立核算)總公司、分公司業務各自開展,稅務局2種意見:總公司3%、分公司3%;總公司3%、分公司13% 請問:混凝土分公司到底能不能開13%專用發票,也就是總公司3%、分公司13%這種方案可以?(注:總分司、分公司獨立開展業務,只是分公司沒有注冊資金、生產線有分開) 廈門市稅務局: 一、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規定:“ (三)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的下列貨物,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6%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 6.商品混凝土(僅限于以水泥為原料生產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納稅人選擇簡易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后,36個月內不得變更。 …… 四、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 ……” 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57號)的規定:“……二、財稅〔2009〕9號文件第二條第(三)項和第三條“依照6%征收率”調整為“依照3%征收率”。 …… 四、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執行。” 因此,符合上述規定的一般納稅人可以選擇按照3%的征收率簡易計稅。若總分公司為匯總納稅人企業,應統一選擇適用或者不適用簡易計稅。若總分公司獨立核算,分別為獨立的增值稅納稅主體,可根據企業需要,分別選擇適用或者不適用簡易計稅。 答復時間:2019-09-20 李志遠提示: 一、是否獨立核算與納稅方式沒有關系 很多分公司覺得自己在稅務登記時選擇了“獨立核算”那么就可以不用匯總數據到總機構申報,自己直接在所屬地獨立申報稅費。這樣理解是不對的!蔼毩⒑怂恪笔侵竼挝蛔约航ㄙ~自己配備財務人員,自負盈虧,是企業內部管理上面的要求,而“獨立納稅”則是稅法上的要求,兩者切不可混為一談。 二、不獨立核算的分公司一般也需獨立申報繳納增值稅 一般來說,總分公司基本還是按照屬地原則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獨立申報納稅,也就意味著分公司可以獨立開具增值稅發票,也可以單獨抵扣進項稅金,當然也就可以獨立的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這種情形適用于大部分企業。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稅務登記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37號)第一條規定:“……稅務登記實行屬地管理,納稅人應當到生產、經營所在地或者納稅義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非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也應當按照規定分別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之后根據稅費種認定情況在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進行申報繳納稅費款。 有一個建議非常好,異地外派部門如果并不從事獨立經營活動,不要選擇分公司模式,直接設立辦事處即可,不需要辦理工商和稅務登記;如果設立分公司,建議直接設立獨立核算分公司,避免未來由于未獨立建賬給納稅管理帶來麻煩。 三、獨立核算的分公司也可能被匯總繳納增值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22條規定,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按照財稅〔2013〕74號文件的規定,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批準的總機構試點納稅人及其分支機構,要按照《總分機構試點納稅人增值稅計算繳納暫行辦法》的規定,匯總納稅。 這種匯總納稅,和分公司是否獨立核算是無關的。 四、企業所得稅按照總分公司匯總納稅 企業所得稅是按照法人單位匯算清繳。分公司不屬于非法人機構,所以正常情況下分公司不論是否選擇“獨立核算”,都無需獨立申報企業所得稅。 有一種情況例外,《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第二十四條規定:以總機構名義進行生產經營的非法人分支機構,無法提供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也無法提供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相關證據證明其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身份的,應視同獨立納稅人計算并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不執行本辦法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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