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勞務行業中,往往存在建筑勞務公司與班組長簽訂專業作業勞務分包合同,班組長在工程勞務所在地稅務局代開發票給勞務公司,勞務公司是否能享受差額征收增值稅?建筑勞務公司與班組長簽訂專業作業勞務分包合同能享受差額征收增值稅嗎? 一、建筑勞務公司扣除班組長分包款差額征收增值稅的稅法剖析 (一)發包方與分包方之間差額征收增值稅與抵扣增值稅的區別 發包方與分包方之間差額征收增值稅與抵扣增值稅的區別主要體現為:發包方與分包方抵扣增值稅制度是專門應用于發包方選擇一般計稅方法計征增值稅的發包方與分包方之間的增值稅申報制度,而發包方與分包方之間差額征收增值稅制度是專門應用于發包方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征增值稅的發包方與分包方之間的增值稅申報制度。發包方與分包方之間差額征收增值稅是指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發包方,在發生分包的情況下,為了規避發包方重復繳納增值稅而選擇的一種增值稅征收方法。 (二)差額征收增值稅的稅法依據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第三條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應按照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計稅方法,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第四條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按照以下規定預繳稅款: (1)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2)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3)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三)差額征收增值稅的稅法依據剖析 1、“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的稅法界定 第一,“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的主體是一般納稅和小規模納稅人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是指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納稅人)在其機構所在地以外的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三條 納稅人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诖硕惙ㄒ幎ǎm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的納稅人是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不包括其他個人。 第二,“建筑服務”的稅法界定:工程服務、安裝服務、修繕服務、裝飾服務和其他建筑服務。 根據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1中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的規定,建筑服務,是指各類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修繕、裝飾,線路、管道、設備、設施等的安裝以及其他工程作業的業務活動。包括工程服務、安裝服務、修繕服務、裝飾服務和其他建筑服務。其他建筑服務,是指上列工程作業(工程服務、安裝服務、裝飾服務、修繕服務)之外的各種工程作業服務,如鉆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構筑物、平整土地、園林綠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腳手架、爆破、礦山穿孔、表面附著物(包括巖層、土層、沙層等)剝離和清理等工程作業。 2、自然人或建筑行業的班組長是屬于小規模納稅人,按照小規模納稅人身份繳納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通知》(財稅〔2018〕33號)第一條的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500萬元及以下。基于此規定,一般納稅人標準是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500萬以上(不含500萬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簡稱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稱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以下稱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繳納增值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條例第二款,第一條所稱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 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其他個人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條 小規模納稅人的銷售額不包括其應納稅額。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采用銷售額和應納稅額合并定價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計算銷售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征收率) 基于以上稅法規定,建筑行業中的自然人班組長是增值稅納稅義務人中的“其他個人”的身份,無論其在一年中發生的銷售建筑勞務服務的銷售額是否超過500萬元(不含增值稅金額),都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繳納增值稅。 3、建筑行業中的自然人班組長不在工程勞務所在地稅務局預繳增值稅,但必須在工程勞務所在地稅務局繳納增值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項,非固定業戶銷售貨物或者勞務,應當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其他個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不適用本辦法”。基于此稅法規定,建筑行業中的自然人班組長不需要在工程勞務所在地稅務局預繳增值稅,但必須在工程勞務所在地稅務局繳納增值稅。 4、建筑行業中的自然人班組長如何在工程勞務所在地稅務局繳納增值稅。 《增值稅發票開具指南》第二章第二節第一“代開發票種類”規定:需要臨時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 《增值稅發票開具指南》第二章第一節第二“開票方和開票內容”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3號)規定,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根據《關于延長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4號)的規定,小規模納稅人稅收優惠政策實施期限延長到2020年12月31日。同時,國家稅務總局增值稅申報系統的報稅設計更新軟件明確,小規模納稅人稅收優惠政策實施期限延長到2021年12月31日. 基于以上稅法政策規定,建筑行業中的班組長在工程勞務所在地稅務局繼續享受按照1%征收率代開發票繳納增值稅。 (三)分析結論 通過以上稅收政策剖析,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第一,適合扣除分包款差額征收增值稅的主體是:選擇簡易計征增值稅的發包方(包括建筑總承包方、專用承包方、專業分包方和勞務公司) 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且發生分包行為。 第二,建筑行業的自然人班組長在工程勞務所在地稅務局申報繳納增值稅,但不預繳增值稅。 第三,建筑行業的自然人班組長在工程勞務所在地稅務局按照1%的稅收優惠稅率(疫情期間),3%的征收率(非疫情期間)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給勞務公司(小規模納稅人或者一般納稅人選擇簡易計稅計征增值稅收普通發票,一般納稅人一般計稅收專用發票),在工程勞務所在地稅務局繳納增值稅及其附加稅和按照不含增值稅金額的一點比例代征個人所得稅(各省稅務局規定的比例不一樣,例如廣西、江西、海南、內蒙是1.3%。云南是1%)。 第四,作為增值稅納稅人(無論是一般納稅人還是小規模納稅人)的建筑勞務公司(選擇簡易計稅計征增值稅),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只要與自然人班組長(稅法上稱為“其他個人”)發生專業作業勞務分包合同,依據《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第四條的規定,以其從上游發包方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給自然人班組長的專業作業建筑勞務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筆者梳理現有的建筑行業分包業務中的國家稅法政策規定,結合實際操作業務分析,得出結論:建筑勞務公司與班組長簽訂專業作業勞務分包合同,完全可以享受差額征收增值稅的政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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