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會〔2017〕22號關于修訂印發《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的通知

     

    來源:會計家園   時間:2022-03-15   瀏覽量:826次


     

    摘要:財會〔201722號關于修訂印發《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的通知,簡稱財會〔201722號文件,我部對《企業會計準則第14——收入》進行了修訂,現予印發。

     

    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有關中央管理企業: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需要,規范收入的會計處理,提高會計信息質量,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我部對《企業會計準則第14——收入》進行了修訂,現予印發。現就做好該準則實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在境內外同時上市的企業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編制財務報表的企業,自201811日起施行;其他境內上市企業,自202011日起施行;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非上市企業,自202111日起施行。同時,允許企業提前執行。執行本準則的企業,不再執行我部于2006215日印發的《財政部關于印發〈企業會計準則第1——存貨〉等38項具體準則的通知》(財會〔20063號)中的《企業會計準則第14——收入》和《企業會計準則第15——建造合同》,以及我部于20061030日印發的《財政部關于印發〈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的通知》(財會〔200618號)中的《〈企業會計準則第14——收入〉應用指南》。

      二、母公司執行本準則、但子公司尚未執行本準則的,母公司在編制合并財務報表時,應當按照本準則規定調整子公司的財務報表。母公司尚未執行本準則、而子公司已執行本準則的,母公司在編制合并財務報表時,可以將子公司的財務報表按照母公司的會計政策進行調整后合并,也可以將子公司按照本準則編制的財務報表直接合并,母公司將子公司按照本準則編制的財務報表直接合并的,應當在合并財務報表中披露該事實,并且對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會計政策及其他相關信息分別進行披露。

      企業對合營企業和聯營企業的長期股權投資采用權益法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則進行處理,但不切實可行的除外。

      三、企業以存貨換取客戶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的,按照本準則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其他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7——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我部。

      附件: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

      

    財 政 部

      201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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