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

     

    來源:會計家園   時間:2021-12-26   瀏覽量:826次


     

    摘要: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簡稱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第53號公告, 2016年第53號文件, 現將營改增試點有關征管問題公告如下。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現將營改增試點有關征管問題公告如下:
      一、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發生的下列行為不屬于在境內銷售服務或者無形資產:
      (一)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郵政服務、收派服務;
      (二)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點在境外的建筑服務、工程監理服務;
      (三)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工程、礦產資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務;
      (四)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會議展覽地點在境外的會議展覽服務。
      二、其他個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過3萬元的,可享受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
      三、單用途商業預付卡(以下簡稱“單用途卡”)業務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單用途卡發卡企業或者售卡企業(以下統稱“售卡方”)銷售單用途卡,或者接受單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預收資金,不繳納增值稅。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條的規定,向購卡人、充值人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單用途卡,是指發卡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行的,僅限于在本企業、本企業所屬集團或者同一品牌特許經營體系內兌付貨物或者服務的預付憑證。
      發卡企業,是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行單用途卡的企業。售卡企業,是指集團發卡企業或者品牌發卡企業指定的,承擔單用途卡銷售、充值、掛失、換卡、退卡等相關業務的本集團或同一品牌特許經營體系內的企業。
      (二)售卡方因發行或者銷售單用途卡并辦理相關資金收付結算業務取得的手續費、結算費、服務費、管理費等收入,應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
      (三)持卡人使用單用途卡購買貨物或服務時,貨物或者服務的銷售方應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且不得向持卡人開具增值稅發票。
      (四)銷售方與售卡方不是同一個納稅人的,銷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結算的銷售款時,應向售卡方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并在備注欄注明“收到預付卡結算款”,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售卡方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作為其銷售單用途卡或接受單用途卡充值取得預收資金不繳納增值稅的憑證,留存備查。
      四、支付機構預付卡(以下稱“多用途卡”)業務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支付機構銷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幣資金,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資金,不繳納增值稅。支付機構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條的規定,向購卡人、充值人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支付機構,是指取得中國人民銀行核發的《支付業務許可證》,獲準辦理“預付卡發行與受理”業務的發卡機構和獲準辦理“預付卡受理”業務的受理機構。
      多用途卡,是指發卡機構以特定載體和形式發行的,可在發卡機構之外購買貨物或服務的預付價值。
      (二)支付機構因發行或者受理多用途卡并辦理相關資金收付結算業務取得的手續費、結算費、服務費、管理費等收入,應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
      (三)持卡人使用多用途卡,向與支付機構簽署合作協議的特約商戶購買貨物或服務,特約商戶應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且不得向持卡人開具增值稅發票。
      (四)特約商戶收到支付機構結算的銷售款時,應向支付機構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并在備注欄注明“收到預付卡結算款”,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支付機構從特約商戶取得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作為其銷售多用途卡或接受多用途卡充值取得預收資金不繳納增值稅的憑證,留存備查。
      五、單位將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對外轉讓的,按照以下規定確定買入價:
      (一)上市公司實施股權分置改革時,在股票復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復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以該上市公司完成股權分置改革后股票復牌首日的開盤價為買入價。
      (二)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以該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開發行(IPO)的發行價為買入價。
      (三)因上市公司實施重大資產重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復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以該上市公司因重大資產重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盤價為買入價。
      六、銀行提供貸款服務按期計收利息的,結息日當日計收的全部利息收入,均應計入結息日所屬期的銷售額,按照現行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
      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及相關文件規定,以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的增值稅納稅人,其取得的全部增值稅應稅收入、消費稅應稅收入,均可以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
      八、《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發布)第七條規定調整為: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在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時,需填報《增值稅預繳稅款表》,并出示以下資料:
      (一)與發包方簽訂的建筑合同復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
      (二)與分包方簽訂的分包合同復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
      (三)從分包方取得的發票復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
      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附件《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與編碼(試行)》中的分類編碼調整以下內容,納稅人應將增值稅稅控開票軟件升級到最新版本(V2.0.11):
      (一)3010203“水路運輸期租業務”下分設301020301“水路旅客運輸期租業務”和301020302“水路貨物運輸期租業務”;3010204“水路運輸程租業務”下設301020401“水路旅客運輸程租業務”和301020402“水路貨物運輸程租業務”;301030103“航空運輸濕租業務”下設30103010301“航空旅客運輸濕租業務”和30103010302“航空貨物運輸濕租業務”。
      (二)30105“無運輸工具承運業務”下新增3010502“無運輸工具承運陸路運輸業務”、3010503“無運輸工具承運水路運輸服務”、3010504“無運輸工具承運航空運輸服務”、3010505“無運輸工具承運管道運輸服務”和3010506“無運輸工具承運聯運運輸服務”。
      停用編碼3010501“無船承運”。
      (三)301“交通運輸服務”下新增30106“聯運服務”,用于利用多種運輸工具載運旅客、貨物的業務活動。
      30106“聯運服務”下新增3010601“旅客聯運服務”和3010602“貨物聯運服務”。
      (四)30199“其他運輸服務”下新增3019901“其他旅客運輸服務”和3019902“其他貨物運輸服務”。
      (五)30401“研發和技術服務”下新增3040105“專業技術服務”。
      停止使用編碼304010403“專業技術服務”。
      (六)304050202“不動產經營租賃”下新增30405020204“商業營業用房經營租賃服務”。
      (七)3040801“企業管理服務”下新增304080101“物業管理服務”和304080199“其他企業管理服務”。
      (八)3040802“經紀代理服務”下新增304080204“人力資源外包服務”。
      (九)3040803“人力資源服務”下新增304080301“勞務派遣服務”和304080399“其他人力資源服務”。
      (十)30601“貸款服務”下新增3060110“客戶貸款”,用于向企業、個人等客戶發放貸款以及票據貼現的情況;3060110“客戶貸款”下新增306011001“企業貸款”、306011002“個人貸款”、306011003“票據貼現”。
      (十一)增加6“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征稅項目”,用于納稅人收取款項但未發生銷售貨物、應稅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的情形。
      “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征稅項目”下設601“預付卡銷售和充值”、602“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預收款”、603“已申報繳納營業稅未開票補開票”。
      使用“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征稅項目”編碼,發票稅率欄應填寫“不征稅”,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十、本公告自201691日起施行,此前已發生未處理的事項,按照本公告規定執行。201651日前,納稅人發生本公告第二、五、六條規定的應稅行為,此前未處理的,比照本公告規定繳納營業稅。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6
    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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