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業的退稅方式、政策依據(匯總)

     

    來源:會計家園   時間:2023-04-08   瀏覽量:1256次


     

    摘要:出口企業的退稅方式有哪幾種?出口退稅方式有哪些?現行出口退稅主要有哪些方式?適用于哪些企業出口企業的退稅方式、政策依據(匯總)如下。


    依據財稅[2012] 39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2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1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8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5號的規定,可以把出口貨物勞務、跨境應稅行為的出口退稅歸納為三種退稅辦法:免退辦法、免抵退辦法、外綜服企業為生產企業代辦退稅辦法(或稱為“生產企業委托綜服先征后退辦法”)

     

    一、免退辦法

    (一)  外貿企業出口貨物及修理修配勞務

    依據財稅[2012] 39號的規定,對不具有生產加工能力的出口企業,即外貿企業對出口的貨物、修理修配勞務實行免退辦法。即出口免征增值稅,退還相應的進項稅額。

     

    (二)  外貿企業向境外提供零稅率應稅服務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1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8號,外貿企業外購零稅率服務出口的,以購買服務取得的專用發票或從境外購買服務出口代扣代交取得的稅收繳款書上的金額為計稅依據。

     

    (三)  生產企業購入特殊商品

    對于具有生產加工能力的生產企業來說,出口貨物、勞務等采用免抵退辦法辦理退稅,但一些特殊業務也采用免退辦法,具體有:外購符合視同自產且符合消費稅退稅的貨物按“免退”辦法辦理消費稅退稅、特殊區域內生產企業外購水電氣、出口已使用過的進項稅額按規定未抵扣的設備等

     

    (四)  其他特殊行業

    對一些特殊行業的,如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航天發射、外購駐華使館及其館員在華購買貨物和服務、融資租賃出口貨物等

     

    二、免抵退辦法

    依據財稅[2012] 39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1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8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2號的規定,具有生產加工能力(含修理修配)的生產企業,出口自產貨物或外購符合視同出口的貨物、向境外提供零稅率應稅服務、列明生產企業(財稅[2012] 39號附件5)外購貨物直接出口,采用免抵退辦法辦理退稅。

    免:免征出口環節的增值稅

    抵:出口貨物相應的進項稅先抵減該出口企業內銷業務或出口視同內銷業務產生的應納增值稅額

    退:未抵減完的進項稅予以退還

     

    (一)一般生產企業自產或外購視同自產貨物出口

     

    (二)  列明生產企業外購貨物出口

    財稅[2012] 39號附件5所列74家生產企業,可直接外購貨物出口,其外購貨物不論是否符合視同自產均采用免抵退辦法辦理退稅 

     

    (三) 特殊企業

    集成電路設計、軟件設計、動漫設計企業及其他高新技術企業出口適用增值稅退(免)稅政策的貨物,實行免抵退稅辦法

     

    (四)向境外銷售跨境應稅行為服務

    采用一般計稅的生產企業向境外提供零稅率應稅服務采用免抵退;外貿企業自行提供服務或把自行研發的無形資產出口,連同出口貨物一并采用免抵退辦法退稅。

     

    三、綜服企業代辦退稅辦法(生產企業委托綜服企業出口“先征后退”辦法)

    商貿函[2017] 759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5號的規定,外綜服企業代理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可為生產企業代辦退稅。即生產企業委托綜服企業出口,不再由綜服企業以自營出口模式辦理退稅了,而是改為綜服企業代生產企業辦理退稅,該模式自2017111日起執行。

     

    要符合代辦退稅,必須滿足如下條件:

    委托方必須是生產企業且滿足如下條件:

    (一)  出口貨物為生產企業的自產貨物或視同自產貨物。

    (二)生產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并已按規定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
     
    (三)生產企業已與境外單位或個人簽訂出口合同。
     
    (四)生產企業已與綜服企業簽訂外貿綜合服務合同(協議),約定由綜服企業提供包括報關報檢、物流、代辦退稅、結算等在內的綜合服務,并明確相關法律責任。
      
    (五)生產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代辦退稅的開戶銀行和賬號(以下簡稱代辦退稅賬戶)。

     

    代辦退稅的綜服企業必須滿足如下條件:

    (一)  符合商貿函[2017] 759號規定的綜服企業

    (二)  企業內部已建立較為完善的代辦退稅內部風險管控制度并已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綜服企業代辦退稅,以生產企業開具的專用發票為依據,生產企業開具發票時以出口貨物離岸價和增值稅適用稅率計算銷項稅額并按規定申報繳納增值稅,同時向綜服企業開具備注欄內注明代辦退稅專用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綜服企業代辦退稅的應退稅額=代辦退稅專用發票不含稅金額X退稅率



    四、增量留抵退稅

    對于出口企業有符合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0號所規定的增量留抵退稅條件的,可以申請留抵退稅。

    外貿企業:內銷業務產生的增量留抵

    生產企業:免抵退稅后留抵仍符合增量留抵退稅條件的,再申請留抵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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