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其實很多企業都有自己的分公司,有的分公司在財務上由總公司進行管理核算,有的則是獨立核算。當然也都是為了經營需要嘛,很多企業在一開始設立分公司時,總是會糾結:分公司是獨立核算還是非獨立核算好?獨立核算是不是可以獨立申報納稅?獨立核算的分公司,企業所得稅怎么繳納?不要再糾結了!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57號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50條:
后來也發現,很多同學不清楚這個問題的點主要就在于:獨立核算的分公司,企業所得稅是否要與總公司匯總繳納,這個在實務中很有爭議。 一種觀點認為:既然是獨立核算的分公司,當然要與總公司分別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了。 另一種觀點則認為:分支機構是否獨立核算,只是會計核算上的規定,并不影響企業所得稅匯總繳納的規定。
來,有爭議也不用怕!仔細看了就能知道:顯然,第二種觀點是更為合理的。那可能有學員就會問了:既都有依據了,那在實務中怎么依然會存在這么大的爭議?并且分支機構獨立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現象這么普遍呢?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首先,政策雖是有這個政策的,但咱們部分納稅人由于沒有正確理解“獨立核算”和“非獨立核算”的概念,沒有去做總分機構所在地稅務局做備案,導致在電子稅務中沒有“跨地區匯總納稅人”標識;這樣的話,系統沒有你總分機構匯總納稅標識,你分公司自然就被視同獨立納稅,和一般的公司一樣,自行匯算了。
其次,很多納稅人沒有正確理解匯總納稅的方法,沒有提供相應的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給到分支機構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還有就是,各地稅務局經常會有稅源之爭,大家都想把稅源留在當地嘛。比如,分公司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并不會主動提醒備案成為“跨地區匯總納稅人”,甚至即使納稅人申請匯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在地稅務局也不同意。據了解,主要的情況就是這么幾種。 那么,也有學員問:如果說不進行匯總納稅,是否可行呢?如果分支機構沒有進行相應的備案手續,那你自然會被視同獨立納稅人在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獨立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還是那個說法,如果你不做這個備案,系統當然不會給你標識你是匯總納稅企業的。
咱們確實也有很多財務小伙伴,就這么稀里糊涂的,先這么干著,但這樣就會存在以下2個弊端:第一,多交了冤枉稅!總分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發現以后會要求匯總納稅,并且可能由于沒有按照法定匯總納稅,導致分支機構繳納的稅費不能扣減的情況,企業是可能需要重復交稅的。在之前的公司也是有過親身經歷的:曾經就接到過總公司稅務局電話,他們發現了我們在外省有一個分支機構,但是沒有備案,最后責令按照匯總納稅。但因為之前在分支機構所在地,按照獨立納稅人已經繳納的稅金,等回到總機構所在地,總機構不認。無奈只能重新按照匯總納稅再交一次,白白多交了稅。這樣算是之前公司的慘痛教訓了,所以翅兒希望大家千萬要注意這一點。第二,與稅收優惠失之交臂!視同獨立納稅人繳稅的二級分支機構,不能獨立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因為依據現行企業所得稅法,我們國家企業所得稅實行法人稅制,《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由于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其經營情況應并入企業總機構,由企業總機構匯總計算應納稅款,再享受相關優惠政策。寫到這里,翅兒想對咱們有分公司的財務小伙伴們說哈:
既然成立了分公司,最好是能夠盡量完成備案,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與總公司合并享受相關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況且咱們大部分企業成立分支機構的目的,無非都是為了籌劃稅負更低沒嘛。否則你要是不主動備案總分機構的,最后肯定稀里糊涂給你整成了自行做匯算清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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