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財稅〔2014〕4號關于夫妻之間房屋土地權屬變更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簡稱〔2014〕4號文件,經研究,現將夫妻之間房屋、土地權屬變更有關契稅政策通知如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西藏、寧夏、青海省(自治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研究,現將夫妻之間房屋、土地權屬變更有關契稅政策通知如下: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房屋、土地權屬原歸夫妻一方所有,變更為夫妻雙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權屬原歸夫妻雙方共有,變更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權屬原歸夫妻雙方共有,雙方約定、變更共有份額的,免征契稅。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屋 土地權屬由夫妻一方所有變更為夫妻雙方共有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82號)同時廢止。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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