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的界定定義是什么?企業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為合理界定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納稅范圍,采用了較為規范的“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的概念。“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的概念、界定如下。 一、法條 企業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本法所稱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本法所稱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 二、釋義 本條是關于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分類,以及居民企業與非居民企業定義的規定。 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納稅義務與該國實行的稅收管轄權密切相關。由于稅收管轄權是國家主權的重要組成部分,而國家主權的行使一般要遵從屬地原則和屬人原則,因此一國的稅收管轄權在征稅范圍問題上也必須遵從屬地原則和屬人原則。具體到企業所得稅的征收,根據屬地原則,一國有權對來源于本國境內的一切所得征稅,而不論取得這筆所得的是本國企業還是外國企業;根據屬人原則,一國有權對本國企業的一切所得征稅,而不論這筆所得來源于本國還是外國。 為合理界定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納稅范圍,本法借鑒國際上的通行做法,采用了較為規范的“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的概念,并在本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企業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 三、判定是否屬于居民企業的標準一般有:登記注冊地標準、生產經營地標準、實際控制管理地標準或多標準相結合等判定標準。 (一)登記注冊地標準在采用登記注冊地標準的國家,是以企業是否在本國各級政府登記注冊為依據,確定該企業是否為本國居民企業。依據這一標準,凡依本國法律在本國登記注冊的企業,不論其總機構、管理和控制中心是否設在本國,也不論其投資者是本國人還是外國人,均可認定其為本國居民,對其所得行使課稅權。而如果一家企業沒有在本國注冊,就不能確認其為本國居民企業,因而本國政府也就不能對其行使稅收管轄權。如美國《國內收入法典》(InternalRevenueCode)第7701節(a)項規定,在美國依法注冊登記設立的公司,應就世界范圍內的所得承擔納稅義務。而不在美國注冊成立的外國公司僅就在美國境內從事貿易和經營活動有實際聯系的所得或特定的投資所得承擔納稅義務。除美國以外,瑞典、墨西哥、英國、日本、法國、德國、意大利、澳大利亞、比利時、丹麥、印度、泰國等也采取登記注冊地標準確定法人的居民身份。由于法人的注冊成立地是唯一的,因此采用法人注冊登記地標準的優點在于便于識別法人的居民身份,但其缺點在于容易產生法律規避現象。目前,有許多跨國公司為了逃避所在國的稅收負擔,轉而在避稅地設立“基地公司”以規避有關國家的稅收管轄權。 (二)總機構地標準此標準以企業的總機構是否設在本國境內為依據來確定其是否為本國居民企業。總機構是指企業進行重大經營決策以及全部經營活動和統一核算盈虧的總公司或總店。法國、新西蘭、日本均采用了總機構地標準。法國稅法規定,凡總公司設在國內的為本國居民企業,總公司不在國內的為外國居民企業。日本稅法規定,凡在日本設有總機構、總店或總事務所的公司即為日本稅法上的居民企業。 (三)管理機構地標準(又稱為實際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標準) 依據這一標準,凡企業的實際管理和控制中心設在本國的,即視為本國居民企業。所謂實際管理和控制中心,是指作出和形成企業的經營管理重大決定和決策的地點,具體是指企業的董事會所在地或董事會有關經營決策會議的召集地,它不同于企業的日常經營業務管理機構所在地。采取這一標準的國家有英國、德國、加拿大、阿根廷、埃及、馬來西亞、愛爾蘭、盧森堡等。在這一標準的確立上,最被人廣泛引用的經典判例是英國法院在1906年審理的“比爾斯聯合采礦有限公司訴荷奧”一案。通過該案,英國稅法確定了管理機構地標準:判定企業居民身份的標準在于其實際的“管理及支配中心”是否在英國境內,即以董事會行使指揮監督權力的場所、公司賬簿的保管場所和召開股東大會的場所為判定依據。但管理機構地標準也存在一些弊端,有些企業任意設立主要的經營管理和控制中心以達到逃避稅收的目的。為此,英國1988年《財政法》(FinanceAct)第66節規定,1988年3月15日以后在英國注冊成立的公司均為英國的居民公司。 除以上幾種最為常見的確定居民企業的標準外,少數國家還同時或單獨采用主要經營活動地標準、控股權標準。主要經營活動地標準以公司經營業務的數量為依據。實行這一標準的國家通常規定,如果一個公司占最大比例的貿易額或利潤額是在本國實現的,該企業即為本國的居民企業。控股權標準是以控制企業表決權股份的股東的居民身份為依據確定企業的居民身份,如果掌握公司表決權股份的股東具有本國居民身份,則該公司即為本國居民企業。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借鑒國際做法,新稅法采用了“登記注冊地標準”和“實際管理控制地標準”相結合的辦法,并在本法第二條第二款和第三款規定,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為居民企業;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為非居民企業。這一劃分標準改變了原外資企業所得稅規定的居民企業標準:在中國境內設立、同時總機構設在中國境內的雙重條件,使我國的稅收權益更廣。至于實際管理控制地標準可能會引起的國與國之間由于適用標準不同而導致的雙重征稅問題,我們將通過對實際管理控制地的嚴格、規范的界定,以及稅收協定予以解決。 規范的界定,以及稅收協定予以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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