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科目應怎么使用?5個案例,教您學會“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的會計核算,“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科目使用、政策、舉例匯總如下。 一、“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不僅是一般納稅人的專屬科目了 1、財會[2016]22號財政部關于印發《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應當在“應交稅費”科目下設置“應交增值稅”、“未交增值稅”、“預交增值稅”、“待抵扣進項稅額”、“待認證進項稅額”、“待轉銷項稅額”、“增值稅留抵稅額”、“簡易計稅”、“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代扣代交增值稅”等明細科目。 2、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關于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第四條規定:轉登記納稅人尚未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以及轉登記日當期的期末留抵稅額,計入“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核算。 因此: 待抵扣進項稅額不僅是一般納稅人的專屬科目了,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后,尚未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以及轉登記日當期的期末留抵稅額,也要計入“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核算。 二、“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的五個舉例: 舉例一、取得并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 問題: 我公司屬于一般納稅人,2018年5月份從開發商手中購買一套辦公用房,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一份,金額1000萬元,增值稅額100萬元,如何賬務處理? (1)當月認證時 借:固定資產—辦公用房 1000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60萬元 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額 40萬元 貸:銀行存款 1100萬元 (2)第13個月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40萬元 貸: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 40萬元 舉例二、取得不動產在建工程 問題: 我們是一家加工制造配件的一般納稅人生產企業,今年為了建造新的廠房,購進工程用材料,均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而且金額比較大,請問能否認證抵扣增值稅?一次性抵扣還是分期抵扣增值稅? 答復: 可以認證相符后抵扣增值稅,應分期抵扣增值稅。 (1)當月認證時 借:在建工程—工程材料 100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6萬元 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額 4萬元 貸:銀行存款 110萬元 (2)第13個月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4萬元 貸: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 4萬元 舉例三、處于輔導期的一般納稅人 問題: 我公司屬于輔導期一般納稅人商貿企業,2018年5月份購買商品,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金額100萬元,增值稅額16萬元,當月認證完畢,如何賬務處理? (1)認證當月 借:庫存商品 100萬 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額 16萬元 貸:銀行存款 116萬元 (2)次月稽核比對無誤后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6萬元 貸: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 16萬元 舉例四、5月1日后轉登記為小規模的 問題: 我公司2018年5月份向所屬國稅局申請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目前符合轉登記的條件,因此我公司按照規定,從6月份開始就可以按照小規模簡易征收增值稅了。5月份有一張支付辦公費的專票,已勾選認證了,金額1000元,稅額16元,請問這份發票的進項稅如何處理? 賬務處理: 借:管理費用-辦公費 1000元 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 16元 貸:銀行存款 1160元 舉例五、5月1日后轉登記日當期的期末留抵稅額 問題: 我公司2018年5月份向所屬國稅局申請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目前符合轉登記的條件,因此我公司按照規定,從6月份開始就可以按照小規模簡易征收增值稅了。5月份公司賬面上存在增值稅留抵稅額2000元,請問留抵的進項稅額如何處理? 賬務處理: 借: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 2000元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2000元 三、“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的政策: 政策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不動產進項稅額分期抵扣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5號)規定: 根據《不動產進項稅額分期抵扣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5號)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以及2016年5月1日后發生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應按照有關規定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為60%,第二年抵扣比例為40%。 政策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輔導期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10]40號)第七條規定,輔導期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抵扣聯、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以及運輸費用結算單據應當在交叉稽核比對無誤后,方可抵扣進項稅額。 第十一條規定,輔導期納稅人應當在“應交稅金”科目下增設“待抵扣進項稅額”明細科目,核算尚未交叉稽核比對的專用發票抵扣聯、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以及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以下簡稱增值稅抵扣憑證)注明或者計算的進項稅額。 輔導期納稅人取得增值稅抵扣憑證后,借記“應交稅金——待抵扣進項稅額”明細科目,貸記相關科目。交叉稽核比對無誤后,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貸記“應交稅金——待抵扣進項稅額”科目。經核實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紅字借記“應交稅金——待抵扣進項稅額”,紅字貸記相關科目。 第十二條規定,主管稅務機關定期接收交叉稽核比對結果,通過《稽核結果導出工具》導出發票明細數據及《稽核結果通知書》并告知輔導期納稅人。 輔導期納稅人根據交叉稽核比對結果相符的增值稅抵扣憑證本期數據申報抵扣進項稅額,未收到交叉稽核比對結果的增值稅抵扣憑證留待下期抵扣。 政策三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關于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規定: 三、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稱轉登記納稅人)后,自轉登記日的下期起,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轉登記日當期仍按照一般納稅人的有關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 四、轉登記納稅人尚未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以及轉登記日當期的期末留抵稅額,計入“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核算。 尚未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計入“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時: (一)轉登記日當期已經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應當已經通過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進行選擇確認或認證后稽核比對相符;經稽核比對異常的,應當按照現行規定進行核查處理。已經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經稽核比對相符的,應當自行下載《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稽核結果通知書》;經稽核比對異常的,應當按照現行規定進行核查處理。 (二)轉登記日當期尚未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轉登記納稅人在取得上述發票以后,應當持稅控設備,由主管稅務機關通過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稅務局端)為其辦理選擇確認。尚未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轉登記納稅人在取得以后,經稽核比對相符的,應當由主管稅務機關通過稽核系統為其下載《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稽核結果通知書》;經稽核比對異常的,應當按照現行規定進行核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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