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獨立核算的分公司,為什么無法享受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為什么無法享受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前幾天,有人在群里問了如下的問題。 剛巧,之前翻看廈門稅務局關于2018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相關問題答疑匯總中也看到了相同的問題:
問:有網友說,他們是分支機構,公司總機構在深圳,位于廈門的非法人分支機構按“一般企業”獨立申報納稅,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時,無法享受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想問說為什么不可以享受,有什么政策依據嗎? 我們先來看看廈門稅務局的回答: 答:現行企業所得稅實行法人稅制,企業應以法人為主體,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由于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其經營情況應并入企業總機構,由企業總機構匯總計算應納稅款,并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看出什么了嗎?說的是政策,給出的解決方案。 跨地區總分機構企業的企業所得稅應該如何計算繳納呢? 當然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以下稱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的相關規定來執行。 除上述公告第二條中所列舉的特殊企業或行業外,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跨地區(指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下同)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的,該居民企業為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以下簡稱匯總納稅企業),其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適用本辦法。征收管理辦法第一條就是:統一計算 那問題來了,為什么有些明明是跨地區總分機構企業,卻沒有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呢? 這個真是說來話長,也經常被N家企業問起,這里就不解釋某些原因了,直接說結論吧。 沒有匯總繳納的企業,除了公告第二條特殊企業和行業外,無非原因有二,一是在稅務登記時勾選了獨立核算,從而錯誤地認為不應該匯總繳納。二是有可能小微三項指標并不達標,人為拆解,有意為之,從而變成不匯總繳納。 對于第一種情況,無論分支機構在做納稅登記時勾選“獨立核算”或者“非獨立核算”,都改變不了分支機構的性質。有人問為什么,可以看看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應該領取的是非法人營業執照(登記證書)吧,難道是否獨立核算可以改變分支機構非法人的實質嗎?而現行企業所得稅實行的是法人稅制,企業應以法人為納稅主體。 而無論是一時不注意造成的情況一,還是也許有意為之的情況二,事實都已經給出了結論,在今年所得稅季報時這樣的分支機構已經不能享受小微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了。當然,匯算清繳時也會是相同結果。肯定又會有人問為什么,還是看看小微企業三項指標的要求,均是包含了分支機構的數據。反過來說,如果可行,假設極端情況下,一個法人企業,是不是可以被任意拆解為一個總機構+N個分支機構,從而適應指標呢?所以,結果當然是如此了。 回到開篇的問題,這家企業其實總分機構數據匯總之后,完全符合小微企業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各項指標。那這家企業今年季報的時候沒有總分機構匯總繳納,等匯算清繳的時候改為匯總繳納可以嗎?答案是不可以。所以,從結果來看,很可惜,對這家企業的分支機構而言,今年就沒有辦法正常享受小微企業所得稅相關優惠政策了。 需要強調的是,符合公告條件的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匯總繳納才是正確的方式。如果這家企業明年要改變為總分機構匯總繳納,一定要在2020年第一季度前完成變更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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