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獨立核算與非獨立核算如何報稅?

     

    來源:會計家園   時間:2022-06-01   瀏覽量:956次


     

    摘要:分公司獨立核算與非獨立核算在稅務管理上有什么區別?在外地設立分公司,注冊公司時登記為有獨立核算還是非獨立核算兩種形式,請問這兩種形式在辦理稅務方面有什么不同,分公司獨立核算與非獨立核算如何報稅?

     

      第一個問題 稅務登記事項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規定:

      第十條 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領取工商營業執照(含臨時工商營業執照)的,應當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及副本(納稅人領取臨時工商營業執照的,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第十四條規定,納稅人在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時,應當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表。稅務登記表的主要內容包括:

      ()核算方式;

      因此,不論分支機構是否獨立核算,均應在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辦理國稅、地稅稅務登記。

      根據《工商總局等六部門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的意見〉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文件規定,自2015101日起,“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將在全國范圍全面實施。(注:三證是指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落實“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的通知》(稅總函〔2015482)規定,新設立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以下統稱“企業”)領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加載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以下稱統一代碼)的營業執照后,無需再次進行稅務登記,不再領取稅務登記證。企業辦理涉稅事宜時,在完成補充信息采集后,憑加載統一代碼的營業執照可代替稅務登記證使用。

      因此,如果分支機構是按“三證合一”制度進行登記的,不需辦理稅務登記。分支機構需向主管稅務機關完成補充信息采集就可。由于三證合一后,稅務具體流程程序尚未出臺明確文件規定,需按當地稅務機關要求進行處理。

      第二個 問題分支機構如何在當地報稅

      貴公司的分支機構均為跨省分支機構,都是租賃辦公場地。

      《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條規定,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規定:

      第二條第一款,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跨地區(指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下同)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的,該居民企業為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以下簡稱匯總納稅企業),除另有規定外,其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規定,匯總納稅企業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

    第五條規定,以下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不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且在當地不繳納增值稅、營業稅的產品售后服務、內部研發、倉儲等匯總納稅企業內部輔助性的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上年度認定為小型微利企業的,其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新設立的二級分支機構,設立當年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當年撤銷的二級分支機構,自辦理注銷稅務登記之日所屬企業所得稅預繳期間起,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匯總納稅企業在中國境外設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因此,貴公司與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實行匯總納稅辦法。需要注意的是,分支機構在設立當年不就地分攤企業所得稅;不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且在當地不繳納增值稅、營業稅的產品售后服務、內部研發、倉儲等匯總納稅企業內部輔助性的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具體分攤方法為三因素分配法,相關辦法程序詳看57號公告文件。

      《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規定:

      第四十二條 增值稅納稅地點為:

      ()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和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第四十三條第二款 納稅人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并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

      第十四條 營業稅納稅地點:

      ()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但是,納稅人提供的建筑業勞務以及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應稅勞務,應當向應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第十五條第二款 納稅人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一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5日、10日或者15日為一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并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

      第二十二條 增值稅納稅地點:

      ()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第二十三條第二款 納稅人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并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因此,分支機構發生營改增應稅服務,營業稅服務(不涉及建筑、不動產),增值稅業務(銷售、加工修理修配)均應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申報繳納增值稅/營業稅。其中,對于營改增業務和增值稅業務,經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在實務操作中,根據分支機構經營范圍辦理稅種認定,同時稅務機關確定分支機構的納稅期限(按月或按季)。分支機構不論是否取得應稅收入均應在期滿之日15日內辦理納稅申報,沒收入辦理零申報。相應辦理附加稅費的申報。

      分支機構取得的工商營業執照,屬于權利、許可證件,應按5/件進行貼花。

      分支機構對外簽訂合同,如合同屬于應稅憑證,應進行貼花。分支機構的營業賬簿應按如下規定進行貼花:

      《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1988)國稅地字第25)

      十八、跨地區經營的分支機構,其營業賬簿應如何貼花?

      跨地區經營的分支機構使用的營業賬簿,應由各分支機構在其所在地繳納印花稅。對上級單位核撥資金的分支機構,其記載資金的賬簿按核撥的賬面資金數額計稅貼花,其他賬簿按定額貼花;對上級單位不核撥資金的分支機構,只就其他賬簿按定額貼花。為避免對同一資金重復計稅貼花,上級單位記載資金的賬簿,應按扣除撥給下屬機構資金數額后的其余部分計稅貼花。

      《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05205)規定:

      第二條 扣繳義務人必須依法履行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義務。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以下簡稱扣繳申報),是指扣繳義務人向個人支付應稅所得時,不論其是否屬于本單位人員、支付的應稅所得是否達到納稅標準,扣繳義務人應當在代扣稅款的次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其支付應稅所得個人(以下簡稱個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項目和數額、扣繳稅款數額以及其他相關涉稅信息。

      本辦法所稱扣繳義務人,是指向個人支付應稅所得的單位和個人。

      因此,分支機構通常有工作人員,如財務、負責人等。分支機構向其工作人員支付工資時,屬于扣繳義務人,應按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分支機構需在當地地稅機關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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