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提供建筑服務一般跨區域遍布各地,建筑企業跨地區設立施工項目部預繳企業所得稅?建筑安裝企業項目部預繳企業所得稅如何執行?建筑公司異地已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如何申報? 一、建筑安裝企業項目部預繳企業所得稅如何執行? 1、建筑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應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總機構向項目所在地預分企業所得稅,并由項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 2、建筑企業所屬二級或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直接管理的項目部(包括與項目部性質相同的工程指揮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其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應匯總到二級分支機構統一核算,由二級分支機構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規定預繳企業所得稅。 3、建筑企業總機構應匯總計算企業應納所得稅,按照以下方法進行預繳: (一)總機構只設跨地區項目部的,扣除已由項目部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后,按照其余額就地繳納; (二)總機構只設二級分支機構的,按照規定計算總、分支機構應繳納的稅款; (三)總機構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區項目部,又有跨地區二級分支機構的,先扣除已由項目部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后,再按照規定計算總、分支機構應繳納的稅款。 4、建筑企業總機構應按照有關規定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各分支機構和項目部不進行匯算清繳。 二、發生外出經營預繳稅款的跨區域匯總納稅建筑企業總機構申報時應如何填報項目部已預繳的稅款? 1、預繳申報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8年版)》(2020年修訂)及填報說明,申報表第14行“特定業務預繳(征)所得稅額”為填報按照稅收規定的特定業務已經預繳(征)的所得稅額。建筑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按0.2%稅率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可填入此行。
2、匯繳申報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及填報說明: (1)A109000 《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年度分攤企業所得稅明細表》第6行“總機構直接管理建筑項目部已預分所得稅額”:填報建筑企業總機構按照規定在預繳納稅申報時,向其總機構直接管理的項目部所在地按照項目收入的0.2%預分的所得稅額。 第7.8.9.10行分別填報累計已分攤的所得稅額。
(2)申報表主表第32行“本年累計實際已預繳的所得稅額”:填報納稅人按照稅法規定本納稅年度已在月(季)度累計預繳的所得稅額,包括按照稅法規定的特定業務已預繳(征)的所得稅額。建筑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按規定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的所得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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