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國稅函〔2008〕897號關于中國居民企業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業股東派發股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簡稱國稅函〔2008〕897號文件,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現就中國居民企業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業股東派發股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中國居民企業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業股東派發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時,統一按10%的稅率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二、非居民企業股東在獲得股息之后,可以自行或通過委托代理人或代扣代繳義務人,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享受稅收協定(安排)待遇的申請,提供證明自己為符合稅收協定(安排)規定的實際受益所有人的資料。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無誤后,應就已征稅款和根據稅收協定(安排)規定稅率計算的應納稅款的差額予以退稅。 三、各地應加強對我國境外上市企業派發股息情況的了解,并發揮售付匯憑證的作用,確保代扣代繳稅款及時足額入庫。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八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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