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稅總辦征科發〔2022〕1號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于修訂《稅務系統信息化服務商失信行為記錄名單制度(試行)》的通知,簡稱稅總辦征科發〔2022〕1號文件,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局內各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家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管理辦法》及規范企業參與政府信息化建設等有關規定,進一步加強稅收信息化管理,促進稅收信息化服務商守信履約,國家稅務總局對《稅務系統信息化服務商失信行為記錄名單制度(試行)》進行了修訂,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1.信息化服務商失信行為記錄表 2.信息化服務商失信行為認定表 3.××。▍^、市)稅務局信息化服務商失信行為記錄名單 4.稅務系統信息化服務商失信行為記錄名單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2022年1月5日 稅務系統信息化服務商失信行為記錄名單制度 (試行) 一、信息化服務商 信息化服務商是指為稅務總局、各。ㄗ灾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以下簡稱各省)稅務局提供信息化項目承建、運維、咨詢、監理服務或參加相關采購活動的單位或個人(以下簡稱服務商)。 受服務商指派參與稅務部門信息化服務工作的個人,其行為納入服務商行為記錄。 二、失信行為 服務商失信行為分為一般失信行為和嚴重失信行為。 (一)一般失信行為包括: 1.違反網絡安全管理規定,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2.運維服務質量評價上季度得分被扣減較多,且未按承諾改進到位的; 3.違反合同約定內容,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4.不配合監理工作或對監理指出問題整改不到位的; 5.其他違反規定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行為。 (二)嚴重失信行為包括: 1.攻擊或侵入稅務信息系統(包括CA等); 2.違反網絡安全管理規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3.違反合同約定內容,造成不良后果的; 4.利用為稅務機關提供信息化服務的便利,向納稅人、繳費人搭車收費或變相收費; 5.另行開發銷售合同業務需求范圍內,供納稅人、繳費人使用的軟件; 6.以明顯低于成本的報價惡意競標; 7.存在“圍獵”稅務人員行為的; 8.違規聘用離職稅務人員; 9.一年內發生2次以上(含2次)一般失信行為的; 10.其他違反規定造成不良后果的行為。 三、失信行為的認定 (一)違反網絡安全管理規定 1.認定標準:服務商違反稅務信息安全管理相關規定,導致數據失竊或丟失、敏感信息泄露、主要業務系統癱瘓等網絡安全事件的,屬于嚴重失信行為;未造成上述后果的屬于一般失信行為。 2.認定部門:電子稅務管理部門。 3.信息來源:網絡安全管理部門、業主單位、實施單位發現并發起;其他部門的通報。 4.認定流程:發起認定(認定部門發現;其他信息來源單位自發現起3個工作日,將具體情形、產生的不良后果,以表單方式提交認定部門,表單模板詳見附件1,以下簡稱失信記錄表)→核實確認(認定部門自發現或知悉通報、收到表單起10個工作日完成核實確認)→認定結果(認定部門經查屬實的,3個工作日填制表單報送同級網絡安全和信息化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網信辦,表單模板詳見附件2,以下簡稱失信認定表)。 (二)運維服務質量評價上季度得分被扣減較多,且未按承諾改進到位 1.認定標準:服務商服務質量評價上季度得分被扣減5分(含5分)以上,且本季度未按承諾改進到位。 2.認定部門:督察內審司、稅務總局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第二大隊)。 3.信息來源:服務質量評價系統。 4.認定流程:發起認定(評價部門每個季度終了后10個工作日內,在服務質量評價系統中完成服務商服務質量評價)→核實確認(認定部門對評價得分結果和改進程度進行審核確認)→認定結果(對符合失信行為認定標準的,認定部門季度終了后20個工作日填制失信認定表報送同級網信辦)。 (三)違反合同約定內容 1.認定標準:服務商未按合同要求交付合格產品或服務,導致系統不能按時上線運行或系統阻斷運行超過4小時的,屬于嚴重失信行為;未造成上述后果的屬于一般失信行為。 2.認定部門:業主單位。 3.信息來源:業主單位、實施單位、運維監控部門、監理管理部門發現并發起。 4.認定流程:流程同“(一)違反網絡安全管理規定”認定流程。 (四)不配合監理工作或對監理指出問題整改不到位 1.認定標準:服務商不按監理要求提供所需資料或其他不配合監理工作的,對監理指出的問題整改不到位的。 2.認定部門:監理管理部門。 3.信息來源:監理管理部門、業主單位、實施單位在項目開發建設過程中發現并發起。 4.認定流程:流程同“(一)違反網絡安全管理規定”認定流程。 (五)攻擊或侵入稅務信息系統(包括CA等) 1.認定標準:服務商存在攻擊或侵入稅務信息系統的。 2.認定部門:電子稅務管理部門。 3.信息來源:網信管理職能部門的認定、通報、決定等。 4.認定流程:發起認定(認定部門發現)→核實確認(認定部門自發現或知悉起10個工作日完成核實確認)→認定結果(認定部門3個工作日填制失信認定表報送同級網信辦)。 (六)以明顯低于成本的報價惡意競標 1.認定標準:服務商競標報價明顯低于成本惡意投標的。 2.認定部門:采購部門。 3.信息來源:評標委員會報告;評標管理部門、業主單位發現并發起。 4.認定流程:流程同“(一)違反網絡安全管理規定”認定流程。 (七)利用為稅務機關提供信息化服務的便利,向納稅人、繳費人搭車收費或變相收費 1.認定標準:服務商利用為稅務機關提供信息化服務的便利,向納稅人、繳費人搭售硬件、軟件、服務或進行其他變相收費的。 2.認定部門:業主單位。 3.信息來源:納稅人、繳費人、其他部門或人員投訴;有關部門通報;業主單位發現并發起。 4.認定流程:發起認定(認定部門發現;認定部門知悉投訴、通報)→核實確認(認定部門自發現或知悉投訴、通報起20個工作日完成核實確認)→認定結果(認定部門經查屬實的,3個工作日填制失信認定表報送同級網信辦)。 (八)另行開發銷售合同業務需求范圍內,供納稅人、繳費人使用的軟件 1.認定標準:服務商另行開發銷售合同業務需求范圍內、供納稅人、繳費人使用的軟件。 2.認定部門:業主單位。 3.信息來源:納稅人、繳費人、其他部門或人員投訴;有關部門通報;業主單位發現并發起。 4.認定流程:流程同“(七)利用為稅務機關提供信息化服務的便利,向納稅人、繳費人搭車收費或變相收費”認定流程。 (九)存在“圍獵”稅務人員行為 1.認定標準:服務商以獲取不正當利益為目的,采取饋贈禮品禮金、邀請娛樂旅游消費、提供便利條件等非正常交往手段“圍獵”相關稅務人員及親屬。 2.認定部門:被“圍獵”人員所在部門。 3.信息來源:相關部門的通報;其他部門或人員投訴;被“圍獵”人員所在部門發現并發起。 4.認定流程:流程同“(七)利用為稅務機關提供信息化服務的便利,向納稅人、繳費人搭車收費或變相收費”認定流程。 (十)違規聘用離職稅務人員 1.認定標準:信息化服務商聘用3年內離職的原從事過稅收信息化及相關信息系統業務條線的稅務人員。原從事過,是指離職前3年內從事過稅收信息化工作及在相關信息系統業務條線工作。 2.認定部門:網信辦、組織人事部門。 3.信息來源:違規人員所在部門發現、組織人事部門發現、大數據查詢發現、輿情反映報道、上級部門推送、其他部門或人員舉報等。 4.認定流程:組織人事部門每年將離職人員名單交本級網信辦,發起認定(認定部門發現;認定部門知悉投訴)→核實確認(認定部門完成核實確認)→認定結果(認定部門經查屬實的,填制失信認定表)。 (十一)一年內發生2次以上一般失信行為 1.認定標準:一個自然年度內,服務商發生2次以上一般失信行為的。 2.認定部門:稅務總局網信辦、省稅務局網信辦。 3.信息來源:各省稅務局網信辦報送的《××省稅務局信息化服務商失信行為記錄名單》(表單模板詳見附件3,以下簡稱失信記錄名單);同級單位報送的失信認定表。 4.認定流程:發起認定(認定部門知悉)→核實確認(認定部門10個工作日進行匯總確認)→認定結果(認定部門經查屬實的,3個工作日填制失信認定表)。 服務商在省內一年發生2次以上一般失信行為的,由所在省稅務局網信辦按照上述規定辦理。 四、結果應用 稅務總局網信辦負責匯總稅務總局各部門報送的失信認定表,以及各省稅務局網信辦按季度(終了后5個工作日)報送的失信記錄名單,制作《稅務系統信息化服務商失信行為記錄名單》(表單模板詳見附件4,以下簡稱稅務系統失信記錄名單),按季度在全國稅務系統范圍內進行通報。 對于一般失信行為的,由認定部門的同級網信辦函告服務商。對于嚴重失信行為的,由認定部門的同級網信辦約談服務商主要負責人。對于違反合同約定內容的,由采購部門按合同約定處理。對于影響惡劣的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由采購部門按規定將其推送財政部納入政府采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記錄名單。 五、信用修復 一般失信行為的服務商,自通報之日起,一年內未再發生新的失信行為的,由稅務總局網信辦將其移出稅務系統失信記錄名單。 嚴重失信行為的服務商,自通報之日起,三年內未再發生新的失信行為的,由稅務總局網信辦將其移出稅務系統失信記錄名單。 六、其他事項 采購部門負責在信息化合同中設置專門條款,禁止中標商另行開發合同業務需求范圍內、供納稅人、繳費人使用的軟件,明確對違反合約專門條款的,納入失信名單;約定對于違反網絡安全規定行為造成不良后果的服務商,3年內限制參加稅務系統政府采購活動;明確服務商建立防止違法違規聘用離職稅務人員風險控制制度,并約定出現違法違規聘用離職稅務人員行為將采取的措施(包括要求限期改正、要求支付違約金、解除合同、3年內限制參加所聘人員原單位及下屬單位信息化項目政府采購活動等)。國家稅務總局發票電子化改革(金稅四期)領導小組辦公室可以對本制度列舉的失信行為進行認定,經其認定存在失信行為的服務商,3年內限制參加稅收信息化項目政府采購活動。 本制度由國家稅務總局(網信辦)負責解釋,《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于建立信息化服務商失信行為記錄名單制度(試行)的通知》(稅總辦發〔2020〕5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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