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按什么交稅?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稅率多少?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稅率、政策、會計分錄(匯總)如下。 一、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國稅函〔2001〕84號)第二條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利息、股息、紅利的征稅問題規定: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并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以合伙企業名義對外投資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紅利的,應按《通知》所附規定的第五條精神確定各個投資者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別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會計分錄:
收到時: 借:銀行存款 貸:投資收益 結轉: 借:投資收益 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不要結轉到本年利潤科目,因為股息、紅利,不并入企業的收入) 計提分配利潤: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貸:應付股利—投資者(根據分配方法,進行分配,不能全部分配給一個股東)
股息、紅利分紅發放: 借:應付股利—投資者 貸:應交稅費—個人所得稅(紅利所得) (20%的個稅稅率) 貸:銀行存款 繳納個稅: 借:應交稅費—個人所得稅(紅利所得) (20%的個稅稅率) 貸:銀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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