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進行非貨幣投資需納個稅,可分5年繳納!

     

    來源:會計家園   時間:2022-06-01   瀏覽量:956次


     

    摘要:從41日起,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納稅人一次性繳稅有困難的,可合理確定分期繳納計劃并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后,在不超過5年內分期繳納個稅。個人進行非貨幣投資需納個稅,可分5年繳納內容如下。

     

    政策模糊多年后,個人以非貨幣資產投資個人所得稅相關政策終于明確。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近日發文,明確從41日起,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納稅人一次性繳稅有困難的,可合理確定分期繳納計劃并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后,在不超過5年內分期繳納個稅。

    這表明有關部門在明晰財稅政策、嚴格征管之路上繼續前行。稅務律師告訴財新記者,遞延納稅期限至5年內,從另一方面看的確有助于鼓勵民間個人投資,畢竟個人投資者一下繳20%的個稅還是有困難的。

    最近的案例是國投中魯,擬通過非公開發行股份方式收購江蘇環亞100%股權。但是今年2月后,國投中魯先后5次接到重大資產重組交易對方張驚濤的書面告知,存在可能因為無力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資金問題導致重組方案調整或終止。張驚濤及其配偶徐放因轉讓江蘇環亞61.55%股權需繳納高達2.4億元的個人所得稅稅款。而根據最新發布的政策,張驚濤夫婦明確可以在五年內分期繳納個稅,國投中魯重組僵局或可得到化解。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這份文件名為財稅〔201541號《關于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規定對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產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依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根據相關規定,財產轉讓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

    所謂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包括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設立新的企業,以及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參與企業增資擴股、定向增發股票、股權置換、重組改制等投資行為。

    一位稅務律師對財新記者表示,過去對于投資環節的個人征稅,地方上一直比較混亂,有時地方為了招商引資,還會出臺一些優惠政策,真正針對個人投資增值部分征了稅的很少。而此次政策的明確,可能會壓縮過去的避稅空間。

    早在2005年,國稅總局曾批復國稅函319號,明確對個人將非貨幣性資產進行評估后投資于企業,其評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資取得企業股權時,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在投資收回、轉讓或清算股權時如有所得,再按規定征收個稅。

    注冊稅務師肖宏偉撰文表示,由于稅務機關沒有投資時備案管理的措施,投資者大多沒有提供原始非貨幣資產價值依據,計稅時只能按股權面值為計稅基礎,當初投資增值部分,稅務局很難征到稅。

    2011年,國稅總局再以稅函明確,個人以股權參與上市公司定向增發,按財產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但因為細節未明確,執行中并未落實。

    2013年上海自貿區總體方案中明確,注冊在試驗區內的企業或個人股東,因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等資產重組行為而產生的資產評估增值部分,可在不超過5年期限內,分期繳納所得稅。

    此次,為進一步鼓勵和引導民間個人投資,經國務院批準,將在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試點的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分期繳稅政策推廣至全國。明確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一次性繳稅有困難的,可合理確定分期繳納計劃并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后,自發生上述應稅行為之日起不超過5個公歷年度內(含)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分期繳稅政策自201541日起施行。此外,這份通知還規定,對201541日之前發生的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尚未進行稅收處理且自發生上述應稅行為之日起期限未超過5年的,可在剩余的期限內分期繳納其應納稅款。

    肖宏偉強調,追溯范圍是5年內未納稅的。超過4年的,本年一次性繳納,因為沒有分攤期間了。超過3年的,分2年繳納。如嚴格執行,2015年地稅將追繳股東五年來的稅款。肖宏偉認為,各地理解和執行會有大不同,選擇性執法在所難免,不排除一段時間后,可能會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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