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股權轉讓是實現企業資源的優化配置、實現企業控制權結構調整、實現個人財富增加的重要手段,其在商業實踐中也不斷涌現出新形式。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的那些事兒(篇三)如下。 股權轉讓是實現企業資源的優化配置、實現企業控制權結構調整、實現個人財富增加的重要手段,其在商業實踐中也不斷涌現出新形式。股權轉讓所涉個人所得稅問題亦是稅務稽查慣常性的工作重點,但因股權轉讓的稅收政策散見于稅法及國家稅務總局的公告、函、通知、批復等文件中,對市場主體尤其是個人來講,很難厘清個中關系。 因此,股權轉讓稅收系列文章旨在梳理股權轉讓稅收政策,厘清股權轉讓涉稅的那些事兒。第一篇已整理了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的一般規定,第二篇梳理了個人轉讓上市公司股票、新三板股票、限售股的個人所得稅問題,本篇旨在分析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中的一些特殊問題,如天使投資個人和創投企業合伙個人股權轉讓的個人所得稅問題、以轉讓公司全部資產方式進行股權轉讓的個稅應納稅所得額認定問題及個人股權轉讓稅收征管中的新趨勢等變化。 一、天使投資個人股權轉讓的個人所得稅 天使投資個人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可以按照投資額的70%抵扣轉讓該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當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轉讓該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的應納稅所得額時結轉抵扣。 天使投資個人投資多個初創科技型企業的,對其中辦理注銷清算的初創科技型企業,天使投資個人對其投資額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銷清算之日起36個月內抵扣天使投資個人轉讓其他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 其中,初創科技型企業需符合財稅〔2018〕55號中的條件才能適用上述優惠政策。 因天使投資過程中具有高風險性的特點,因而為了促進天使投資以推動企業成長,同時也為了充分保障天使投資人,出臺了上述對天使投資人的稅收優惠,但此稅收優惠僅限于通過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而不包括受讓初創科技型企業其他股東的存量股權的情形。 二、創投企業合伙個人轉讓股權個稅 財稅〔2019〕8號文中所稱的創投企業,是指符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或者《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基金)的有關規定,并按照上述規定完成備案且規范運作的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基金)。 《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中對創業投資企業進行了定義,創業投資企業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設立的主要從事創業投資的企業組織;《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中所稱對創業投資基金 ,是指主要投資于未上市創業企業普通股或者依法可轉換為普通股的優先股 、可轉換債券等權益的股權投資基金。 創投企業的個人合伙人從創投企業取得的所得可以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或者按創投企業年度所得整體核算兩種方式之一繳納個人所得稅。該選擇作出后,3年內不能變更。 如創投企業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的,單個投資項目的股權轉讓所得,按年度股權轉讓收入扣除對應股權原值和轉讓環節合理費用后的余額計算;單一投資基金的股權轉讓所得,按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同投資項目的所得和損失相互抵減后的余額計算,余額大于或等于零的,即確認為該基金的年度股權轉讓所得;余額小于零的,該基金年度股權轉讓所得按零計算且不能跨年結轉。 個人合伙人按照其應從基金年度股權轉讓所得中分得的份額計算其應納稅額,按照“財產轉讓”、20%的稅率計算并由創投企業在次年3月31日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如符合規定條件的,創投企業個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轉讓項目對應投資額的70%抵扣其應從基金年度股權轉讓所得中分得的份額后再計算其應納稅額,當期不足抵扣的,不得向以后年度結轉。 但如創投企業選擇按年度所得整體核算的,其個人合伙人應從創投企業取得的所得,包括股權轉讓獲得的收入,都要按照“經營所得”項目、5%-35%的超額累進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上述天使投資個人和創投企業合伙人還需關注相關的備案及后續管理以符合相關稅收優惠的征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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