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建筑企業預繳增值稅、附加稅和所得稅,計稅依據都可以扣除分包款嗎?根據國家層面的政策,建筑企業異地施工需要預繳增值稅及其附加、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根據各地地方層面的政策,有可能還需要預繳印花稅、水利建設基金、工會經費等,那么這些稅種預繳的基數是否一致,建筑企業預繳增值稅、附加稅和所得稅政策是如何規定的呢? 01 ★ 增值稅 ★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建筑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8號)的規定,預繳增值稅的基數為納稅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也就是說允許差額預繳。 02 ★ 附加稅費 ★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異地預繳增值稅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74號)的規定,預繳附加稅的基數是預繳的增值稅稅額,由于增值稅預繳允許差額,附加稅實際上也是允許差額預繳的。 03 ★ 企業所得稅 ★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56號)的規定,建筑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預繳企業所得稅的方法是,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總機構向項目所在地預分企業所得稅,并由項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 所得稅含義下的項目實際經營收入應為收入概念,是總額口徑,不能扣除分包成本,分包單位預繳分包單位的企業所得稅,總包單位預繳總包單位的所得稅,這個不叫重復征稅。 04 ★ 個人所得稅 ★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建筑安裝業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6〕127號)第六條的規定,從事建筑安裝業的單位和個人應設置會計賬簿,健全財務制度,準確、完整地進行會計核算。對未設立會計賬簿,或者不能準確、完整地進行會計核算的單位和個人,主管稅務機關可根據其工程規模、工程承包合同(協議)價款和工程完工進度等情況,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或應納稅額,據以征稅。具體核定辦法由縣以上(含縣級)稅務機關制定。 可見,異地施工預繳個人所得稅的基數是工程承包價款,這也是一個總額概念,不能扣除分包款。 05 ★ 小結 ★ 增值稅和附加稅費允許差額預繳,而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應當全額預繳,這是由流轉稅和所得稅的稅種性質決定的,它們并不是同一口徑。至于各地自行決定征收的印花稅、工會經費、水利基金等,其預繳基數并無明文規定,我個人傾向于應當按照差額預繳。 當然,在實務操作中出于便利征管等因素,有為數不少的稅務機關允許建筑企業差額預繳所有的稅費,這也許就是政策與征管的差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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