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確認收入或利得的時點早于按照增值稅制度確認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點的,應將相關銷項稅額計入“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科目,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科目會計分錄、舉例如下。 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科目應用舉例: 在財會[2016]22號《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中寫到: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確認收入或利得的時點早于按照增值稅制度確認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點的,應將相關銷項稅額計入“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科目,待實際發生納稅義務時再轉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或“應交稅費——簡易計稅”科目。 【案例1】某公司天洋灣填海項目,20×6年6月開工,按照一般計稅方法計稅。10月 30日工程項目完工后與業主一次性辦理工程價款結算,稅前工程價款為1000萬元,增值稅110萬元。業主同時支付了90%的工程價款,其余部分作為質保金于第二年10月 30日支付。按照增值稅政策規定,該筆質保金應該于收到時產生納稅義務。根據上述業務,該公司應該作如下賬務處理 (單位:萬元): (1)辦理工程價款結算,收到部分工程款時: 借:銀行存款 999 應收賬款 111 貸:工程結算 1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銷項稅額) 99 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 11 (2)第二年收到質保金時,結轉待轉銷項稅額: 借:銀行存款 111 貸:應收賬款 111 借: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 11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銷項稅額) 11 (3)采用一般計稅方法時,月末公司根據繳納的增值稅,計算繳納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如果屬于異地項目,涉及預繳增值稅和根據預繳增值稅計算繳納附加稅費。 【案例2】某公司天山熙湖項目部承建小區景觀項目,20×6年3月開工,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稅。11月 30日工程項目完工后與業主一次性辦理工程價款結算,稅前工程價款為1000萬元,增值稅30萬元。業主同時支付了90%的工程價款,其余部分作為質保金于第二年11月 30日支付。按照增值稅政策規定,該筆質保金應該于收到時產生納稅義務。根據上述業務,該公司應該作如下賬務處理 (單位:萬元): (1)辦理工程價款結算,收到部分工程款時: 借:銀行存款 927 應收賬款 103 貸:工程結算 1000 應交稅費——簡易計稅 27 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 3 ( 2)繳納增值稅,計提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時: 借:應交稅費——簡易計稅 27 ——應交城建稅 1.89 ——應交教育費附加 0.81 貸:銀行存款 29.7 借:稅金及附加 2.7 貸:應交稅費——應交城建稅 1.89 ——應交教育費附加 0.81 (3)第二年收到質保金時,結轉待轉銷項稅額: 借:銀行存款 103 貸:應收賬款 103 借: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 3 貸:應交稅費——簡易計稅 3 (4) 繳納增值稅,計提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時: 借:應交稅費——簡易計稅 3 ——應交城建稅 0.21 ——應交教育費附加 0.09 貸:銀行存款 3.3 借:稅金及附加 0.3 貸:應交稅費——應交城建稅 0.21 ——應交教育費附加 0.09 按照財會[2016]22號《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要求,小規模納稅人只需在“應交稅費”科目下設置“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不需要設置上述專欄及除“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代扣代交增值稅”外的明細科目。也就是,沒有規定使用“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科目。 備注:質保金大家可以在最后開票的時候,把發票給客戶一起開了,建筑行業跨區預交比較麻煩,還有就是外管證延期的問題,如果后期質保金扣除了或者其中的一部分,然后發票再進行紅沖(質保金不多的情況下,必定扣除質保金的可能性不大),開了發票,有結算單,以后要賬更方便,單證齊全,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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