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業:將建筑施工設備出租給他人使用并配備操作人員,該如何繳納印花稅?按照“建設工程承包合同”還是按照 “財產租賃合同”繳納印花稅?建筑施工設備出租并配備操作人員,如何繳納印花稅? 問 題:納稅人將建筑施工設備出租給他人使用并配備操作人員,按照“建設工程承包合同”還是按照 “財產租賃合同”繳納印花稅? 解 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第二條規定:“下列憑證為應納稅 憑證: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 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賬簿; 4.權利、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1988)財稅字第255號)第三條規定:“條 例第二條所說的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是指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和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定:“財 產租賃合同包括租賃房屋、船舶、飛機、機動車輛、機械、器具、設備等。” 納稅人將建筑施工設備出租給他人使用并配備操作人員雙方簽訂的是“設備租賃合同”,因此 應按照“財產租賃合同”繳納印花稅。不能按”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萬分之三繳納印花 稅。 延伸提醒: 一、增值稅處理: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金融房地產開發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 稅〔2016〕140號)第十六條規定,納稅人將建筑施工設備出租給他人使用并配備操作人員 的,按照“建筑服務”繳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9%適用稅率,此政策僅僅是針對增值稅 處理的特殊規定,并不影響印花稅的適用稅目。 情形 | 印花稅 | 增值稅 | 配人 | 財產租賃合同,千分之一 | 建筑服務,適用稅率9% | 不配人 | 財產租賃合同,千分之一 | 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適用稅率13% |
二、企業所得稅處理: 1、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六)項所稱租金 收入,是指企業提供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的使用權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按 照合同約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2、根據國稅函【2010】79號第一條規定,關于租金收入確認問題。根據《實施條例》第十 九條的規定,企業提供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的使用權取得的租金收入,應按交易合同或協議規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協議中規定租賃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據《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收入與費用配 比原則,出租人可對上述已確認的收入,在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 出租方如為在我國境內設有機構場所、且采取據實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的非居民企業,也按本條規定執行。 3、根據《財稅〔2017〕58號關于建筑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規定 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印發)第四十五條第(二)項修改為“納稅人提供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三、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取得預收款,應在收到預收款時,以取得的預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本條第三款規定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按照現行規定應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的項目,納稅人收到預收款時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按照現行規定無需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的項目,納稅人收到預收款時在機構所在地預繳增值稅。 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預征率為2%,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預征率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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