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稅總貨便函〔2017〕127號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關于做好增值稅發票使用宣傳輔導有關工作的通知,簡稱:稅總貨便函〔2017〕127號文件, 現將《增值稅發票開具指南》下發給你們。 第三章 增值稅發票開具特殊規定 第一節 建筑服務 一、建筑服務發票開具基本規定 提供建筑服務,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 二、小規模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發票開具規定 小規模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發票開具: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不能自行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可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按照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 第二節 銷售不動產 一、銷售不動產發票開具基本規定 銷售不動產,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發票“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欄填寫不動產名稱及房屋產權證書號碼(無房屋產權證書的可不填寫),“單位”欄填寫面積單位,備注欄注明不動產的詳細地址。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發票開具規定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房地產老項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受讓土地時向政府部門支付的土地價款、在取得土地時向其他單位或個人支付的拆遷補償費用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老項目,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不得扣除對應的土地價款。 發票開具: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自行開具增值稅發票。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繳納營業稅的預收款,未開具營業稅發票的,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本條規定并無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的時間限制。一般納稅人向其他個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按照5%的征收率計稅。 發票開具: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自行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購買方需要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代開。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繳納營業稅的預收款,未開具營業稅發票的,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本條規定并無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的時間限制。小規模納稅人向其他個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不得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第三節 金融服務 一、金融商品轉讓業務發票開具規定 金融商品轉讓,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發票開具:金融商品轉讓,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匯總納稅的金融機構發票開具規定 采取匯總納稅的金融機構,省、自治區所轄地市以下分支機構可以使用地市級機構統一領取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所轄區縣及以下分支機構可以使用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機構統一領取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三、保險服務發票開具規定 (一)保險機構作為車船稅扣繳義務人,在代收車船稅并開具增值稅發票時,應在增值稅發票備注欄中注明代收車船稅稅款信息。具體包括:保險單號、稅款所屬期(詳細至月)、代收車船稅金額、滯納金金額、金額合計等。該增值稅發票可作為納稅人繳納車船稅及滯納金的會計核算原始憑證。 (二)為自然人提供的保險服務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四、個人代理人匯總代開具體規定 (一)接受稅務機關委托代征稅款的保險企業,向個人保險代理人支付傭金費用后,可代個人保險代理人統一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匯總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或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保險企業代個人保險代理人申請匯總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向主管國稅機關出具個人保險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付款時間、付款金額、代征稅款的詳細清單。 保險企業應將個人保險代理人的詳細信息,作為代開增值稅發票的清單,隨發票入賬。 (三)主管國稅機關為個人保險代理人匯總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備注欄內注明“個人保險代理人匯總代開”字樣。 (四)證券經紀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業的個人代理人比照上述規定執行。 第四節 生活服務業 一、住宿業發票開具規定 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或季銷售額超過9萬元)的住宿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提供住宿服務、銷售貨物或發生其他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通過新系統自行開具,主管國稅機關不再為其代開。 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或季銷售額超過9萬元)的住宿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仍須向地稅機關申請代開。 二、旅游服務發票開具規定 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納稅人提供旅游服務,可以選擇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旅游服務購買方收取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簽證費、門票費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游企業的旅游費用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發票開具:選擇上述辦法計算銷售額的試點納稅人,向旅游服務購買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費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三、教育輔助服務發票開具規定 境外單位通過教育部考試中心及其直屬單位在境內開展考試,教育部考試中心及其直屬單位應以取得的考試費收入扣除支付給境外單位考試費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提供“教育輔助服務”繳納增值稅;就代為收取并支付給境外單位的考試費統一扣繳增值稅。 發票開具:教育部考試中心及其直屬單位代為收取并支付給境外單位的考試費,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第五節 部分現代服務 一、不動產租賃業務發票開具規定 個人出租住房,應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應納稅額。 發票開具: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通過新系統中征收率減按1.5%征收開票功能,錄入含稅銷售額,系統自動計算稅額和不含稅金額,發票開具不應與其他應稅行為混開。 二、物業管理服務發票開具規定 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納稅人,向服務接受方收取的自來水水費,以扣除其對外支付的自來水水費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辦法依3%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發票開具:納稅人可以按3%向服務接受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增值稅普通發票。 三、勞務派遣服務發票開具規定 (一)一般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可以選擇差額納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二)小規模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可以選擇差額納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發票開具: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選擇差額納稅的,向用工單位收取用于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的費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納稅人提供安全保護服務,比照勞務派遣服務政策執行。 四、人力資源外包服務發票開具規定 納稅人提供人力資源外包服務,按照經紀代理服務繳納增值稅,其銷售額不包括受客戶單位委托代為向客戶單位員工發放的工資和代理繳納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 發票開具:納稅人提供人力資源外包服務,向委托方收取并代為發放的工資和代理繳納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五、經紀代理服務發票開具規定 (一)經紀代理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發票開具:向委托方收取并代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但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二)納稅人提供簽證代理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服務接受方收取并代為支付給外交部和外國駐華使(領)館的簽證費、認證費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發票開具:納稅人向服務接受方收取并代為支付的簽證費、認證費,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三)納稅人代理進口按規定免征進口增值稅的貨物,其銷售額不包括向委托方收取并代為支付的貨款。 發票開具:向委托方收取并代為支付的款項,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六、鑒證咨詢業發票開具規定 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或季銷售額超過9萬元)的鑒證咨詢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提供認證服務、鑒證服務、咨詢服務、銷售貨物或發生其他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通過新系統自行開具,主管國稅機關不再為其代開。 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或季銷售額超過9萬元)的鑒證咨詢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仍須向地稅機關申請代開。 第六節 交通運輸服務 一、貨物運輸服務發票開具基本規定 納稅人提供貨物運輸服務,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開具發票時應將起運地、到達地、車種車號以及運輸貨物信息等內容填寫在發票備注欄中,如內容較多可另附清單。 二、鐵路運輸企業發票開具規定 鐵路運輸企業受托代征的印花稅款信息,可填寫在發票備注欄中。中國鐵路總公司及其所屬運輸企業(含分支機構)提供貨物運輸服務,可自2015年11月1日起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所開具的鐵路貨票、運費雜費收據可作為發票清單使用。 第七節 稅務機關代開發票 一、國稅機關代開發票具體規定 (一)國稅機關代開發票崗位應按下列要求填開增值稅發票: 1.“單價”和“金額”欄分別填寫不含增值稅稅額的單價和銷售額; 2.“稅率”欄填寫增值稅征收率; 3.“銷售方名稱”欄填寫代開稅務機關名稱; 4.“銷售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代開稅務機關的統一代碼; 5.“銷售方開戶行及賬號”欄填寫稅收完稅憑證字軌及號碼或系統稅票號碼(免稅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可不填寫)。 6.備注欄 (1)備注欄內注明納稅人名稱和納稅人識別號; (2)稅務機關為跨縣(市、區)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建筑服務的小規模納稅人(不包括其他個人),代開增值稅發票時,在發票備注欄中自動打印‘YD’字樣; (3)稅務機關為納稅人代開建筑服務發票時應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 (4)稅務機關為個人保險代理人匯總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備注欄內注明“個人保險代理人匯總代開”字樣; (5)稅務機關為出售或出租不動產代開發票時應在備注欄注明不動產的詳細地址。 7.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的,購買方為自然人或符合下列4項條件之一的單位(機構),納稅人識別號可不填寫: (1)我國在境外設立的組織機構; (2)非常設組織機構; (3)組織機構的內設機構; (4)軍隊、武警部隊的序列單位等。 (二)國稅機關發票代開辦理流程 1.在地稅局委托國稅局代征稅費的辦稅服務廳,納稅人按照以下次序辦理: (1)在國稅局辦稅服務廳指定窗口: ①提交《代開增值稅發票繳納稅款申報單》; ②自然人申請代開發票,提交身份證件及復印件; 其他納稅人申請代開發票,提交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或稅務登記證或組織機構代碼證)、經辦人身份證件及復印件。 (2)在同一窗口申報繳納增值稅等有關稅費。 (3)在同一窗口領取發票。 2.在國稅地稅合作、共建的辦稅服務廳,納稅人按照以下次序辦理: (1)在辦稅服務廳國稅指定窗口: ①提交《代開增值稅發票繳納稅款申報單》; ②自然人申請代開發票,提交身份證件及復印件; 其他納稅人申請代開發票,提交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或稅務登記證或組織機構代碼證)、經辦人身份證件及復印件。 (2)在同一窗口繳納增值稅。 (3)到地稅指定窗口申報繳納有關稅費。 (4)到國稅指定窗口憑相關繳納稅費證明領取發票。 二、地稅機關代開發票具體規定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以及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購買方或承租方不屬于其他個人的,納稅人繳納增值稅后可以向地稅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不能自開增值稅普通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以及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可以向地稅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 地稅機關代開發票崗位應按下列要求填開增值稅發票: (一)“稅率”欄填寫增值稅征收率。免稅、差額征稅以及其他個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動產適用優惠政策減按1.5%征收的,“稅率”欄自動打印“***”; (二)“銷售方名稱”欄填寫代開地稅局名稱; (三)“銷售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代開發票地稅局代碼; (四)“銷售方開戶行及賬號”欄填寫稅收完稅憑證字軌及號碼(免稅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可不填寫); (五)備注欄填寫銷售或出租不動產納稅人的名稱、納稅人識別號(或者組織機構代碼)、不動產的詳細地址; (六)差額征稅代開發票,通過系統中差額征稅開票功能,錄入含稅銷售額(或含稅評估額)和扣除額,系統自動計算稅額和金額,備注欄自動打印“差額征稅”字樣; (七)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代開發票,“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欄填寫不動產名稱及房屋產權證書號碼,“單位”欄填寫面積單位; (八)按照核定計稅價格征稅的,“金額”欄填寫不含稅計稅價格,備注欄注明“核定計稅價格,實際成交含稅金額×××元”; (九)其他項目按照增值稅發票填開的有關規定填寫; (十)代開發票部門應在代開增值稅發票的備注欄上,加蓋地稅代開發票專用章。 第八節 其他開具規定 一、差額征稅發票開具規定 納稅人或者稅務機關通過新系統中差額征稅開票功能開具增值稅發票時,錄入含稅銷售額(或含稅評估額)和扣除額,系統自動計算稅額和不含稅金額,備注欄自動打印“差額征稅”字樣,發票開具不應與其他應稅行為混開。 二、電子發票開具規定 (一)使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納稅人應通過增值稅電子發票系統開具。 (二)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開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紙質發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規定等與稅務機關監制的增值稅普通發票相同。 三、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開具規定 (一)納稅人從事機動車(舊機動車除外)零售業務須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 (二)“納稅人識別號”欄內打印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如購買方需要抵扣增值稅稅款,該欄必須填寫。 (三)填寫“購買方名稱及身份證號碼/組織機構代碼”欄時,“身份證號碼/組織機構代碼”應換行打印在“購買方名稱”的下方。 (四)“完稅憑證號碼”欄內打印代開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時對應開具的增值稅完稅證號碼,自開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時此欄為空。 (五)納稅人銷售免征增值稅的機動車,通過新系統開具時應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增值稅稅率或征收率”欄選填“免稅”,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增值稅稅率或征收率”欄自動打印顯示“免稅”,“增值稅稅額”欄自動打印顯示“***”;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票面“不含稅價”欄和“價稅合計”欄填寫金額相等。 (六)如發生退貨的,應在價稅合計的大寫金額第一字前加“負數”字,在小寫金額前加“-”號。 (七)納稅人丟失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如在辦理車輛登記和繳納車輛購置稅手續前丟失的,應先按照以下程序辦理補開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手續,再按已丟失發票存根聯的信息開紅字發票。 補開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具體程序為:1.丟失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消費者到機動車銷售單位取得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存根聯復印件(加蓋銷售單位發票專用章);2.到機動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蓋章確認并登記備案;3.由機動車銷售單位重新開具與原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存根聯內容一致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 四、收購業務發票開具規定 納稅人通過新系統使用增值稅普通發票開具收購發票,系統在發票左上角自動打印“收購”字樣。 五、稀土企業發票開具規定 (一)從事稀土產品生產、商貿流通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必須通過新系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 (二)銷售稀土產品必須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貨物或應稅勞務”欄內容通過系統中的稀土產品目錄庫選擇,“單位”欄選擇公斤或噸,“數量”欄按照折氧化物計量填寫,系統在發票左上角自動打印“XT”字樣。 (三)銷售稀土產品以及其他貨物或應稅勞務,應當分別開具發票。銷售稀土礦產品和稀土冶煉分離產品也應當分別開具發票,不得在同一張發票上混開。 (四)不得匯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六、預付卡業務發票開具規定 (一)單用途商業預付卡(以下簡稱“單用途卡”)業務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1.單用途卡發卡企業或者售卡企業(以下統稱“售卡方”)銷售單用途卡,或者接受單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預收資金,不繳納增值稅。售卡方可按照規定,向購卡人、充值人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持卡人使用單用途卡購買貨物或服務時,貨物或者服務的銷售方應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且不得向持卡人開具增值稅發票。 3.銷售方與售卡方不是同一個納稅人的,銷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結算的銷售款時,應向售卡方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并在備注欄注明“收到預付卡結算款”,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售卡方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作為其銷售單用途卡或接受單用途卡充值取得預收資金不繳納增值稅的憑證,留存備查。 (二)支付機構預付卡(以下簡稱“多用途卡”)業務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1.支付機構銷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幣資金,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資金,不繳納增值稅。支付機構可按照規定,向購卡人、充值人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持卡人使用多用途卡,向與支付機構簽署合作協議的特約商戶購買貨物或服務,特約商戶應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且不得向持卡人開具增值稅發票。 3.特約商戶收到支付機構結算的銷售款時,應向支付機構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并在備注欄注明“收到預付卡結算款”,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支付機構從特約商戶取得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作為其銷售多用途卡或接受多用途卡充值取得預收資金不繳納增值稅的憑證,留存備查。 (三)發售加油卡、加油憑證銷售成品油的納稅人(以下簡稱“預售單位”)在售賣加油卡、加油憑證時,應按預收賬款方法作相關賬務處理,不征收增值稅。 預售單位在發售加油卡或加油憑證時可開具普通發票,如購油單位要求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待用戶憑卡或加油憑證加油后,根據加油卡或加油憑證回籠記錄,向購油單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接受加油卡或加油憑證銷售成品油的單位與預售單位結算油款時,接受加油卡或加油憑證銷售成品油的單位根據實際結算的油款向預售單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七、不征收增值稅項目發票開具規定 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與編碼的“6 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征稅項目”,用于納稅人收取款項但未發生銷售貨物、應稅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的情形。 “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征稅項目”下設601“預付卡銷售和充值”、602“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預收款”、603“已申報繳納營業稅未開票補開票”。 使用“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征稅項目”編碼,發票稅率欄應填寫“不征稅”,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本文章更多內容:<<上一頁-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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