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國稅發〔1991〕155號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簡稱〔1991〕155號文件,〔1991〕155號通知,現將有關政策問題解釋和規定如下。 注釋:條款失效,第十一條被財稅[2006]162號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全文失效廢止 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號。 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以來,我局相繼作了一些具體規定。近據各地反映,經研究并多方面征求意見,現將有關政策問題解釋和規定如下: 一、對工業、商業、物資、外貿等部門使用的調撥單是否貼花? 目前,工業、商業、物資、外貿等部門經銷和調撥商品物資使用的調撥單(或其他名稱的單、卡、書、表等),填開使用的情況比較復雜,既有作為部門內執行計劃使用的,也有代替合同使用的。對此,應區分性質和用途確定是否貼花。凡屬于明確雙方供需關系,據以供貨和結算,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應按規定貼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可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實際,對各種調撥單作出具體鑒別和認定。 二、對印花稅施行細則中所指的“收購部門”和“農副產品”的范圍如何劃定? 我國農副產品種類繁多,地區間差異較大,隨著經濟發展,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也有所變化。對此,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具體劃定本地區“收購部門”和“農副產品”的范圍。 三、對以貨換貨業務簽訂的合同應如何計稅貼花? 商品購銷活動中,采用以貨換貨方式進行商品交易簽訂的合同,是反映既購又銷雙重經濟行為的合同。對此,應按合同所載的購、銷合計金額計稅貼花。合同未列明金額的,應按合同所載購、銷數量依照國家牌價或市場價格計算應納稅金額。 四、倉儲保管業務的應稅憑證如何確定? 倉儲保管業務的應稅憑證為倉儲保管合同或作為合同使用的倉單、棧單(或稱入庫單等)。對有些憑證使用不規范,不便計稅的,可就其結算單據作為計稅貼花的憑證。 五、我國的“其他金融組織”是指哪些單位? 我國的其他金融組織,是指除人民銀行、各專業銀行以外,由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設立,領取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書的單位。 六、對財政部門的撥款改貸款業務中所簽訂的合同是否貼花? 財政等部門的撥款改貸款簽訂的借款合同,凡直接與使用單位簽訂的,暫不貼花;凡委托金融單位貸款,金融單位與使用單位簽訂的借款合同應按規定貼花。 七、對辦理借款展期業務使用的借款展期合同是否貼花? 對辦理借款展期業務使用借款展期合同或其他憑證,按信貸制度規定,僅載明延期還款事項的,可暫不貼花。 八、何為“銀行同業拆借”?在印花稅上怎樣確定同業拆借合同與非同業拆借合同的界限? 印花稅稅目稅率表中所說的“銀行同業拆借”,是指按國家信貸制度規定,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之間相互融通短期資金的行為。同業拆借合同不屬于列舉征稅的憑證,不貼印花。 確定同業拆借合同的依據,應以中國人民銀行銀發(1990)62號《關于印發〈同業拆借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為準。凡按照規定的同業拆借期限和利率簽訂的同業拆借合同,不貼印花;凡不符合規定的,應按借款合同貼花。 九、對分立、合并和聯營企業的資金賬簿如何計稅貼花? 企業發生分立、合并和聯營等變更后,凡依照有關規定辦理法人登記的新企業所設立的資金賬簿,應于啟用時按規定計稅貼花;凡毋需重新進行法人登記的企業原有的資金賬簿,已貼印花繼續有效。 對企業兼并后并入的資金貼花問題,仍按有關規定執行。 十、“產權轉移書據”稅目中“財產所有權”的轉移書據的征稅范圍如何劃定? “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征稅范圍是: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 十一、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書據(合同)是否貼花? 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書據(合同),不屬于印花稅列舉征稅的憑證,不貼印花。 十二、出版合同是否貼花? 出版合同不屬于印花稅列舉征稅的憑證,不貼印花。 十三、銀行經理或代理國庫業務設置的賬簿是否貼花? 中國人民銀行各級機構經理國庫業務及委托各專業銀行各級機構代理國庫業務設置的賬簿,不是核算銀行本身經營業務的賬簿,不貼印花。 十四、代理單位與委托單位簽訂的代理合同,是否屬于應稅憑證? 在代理業務中,代理單位與委托單位之間簽訂的委托代理合同,凡僅明確代理事項、權限和責任的,不屬于應稅憑證,不貼印花。 十五、怎樣理解印花稅施行細則中“合同在國外簽訂的,應在國內使用時貼花”的規定? “合同在國外簽訂的,應在國內使用時貼花”,是指印花稅暫行條例列舉征稅的合同在國外簽訂時,不便按規定貼花,因此,應在帶入境內時辦理貼花完稅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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