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財稅[2012]9號關于固定業戶總分支機構增值稅匯總納稅有關政策的通知,簡稱財稅[2012]9號文件,現將固定業戶總分支機構增值稅匯總納稅政策通知如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有關規定,現將固定業戶總分支機構增值稅匯總納稅政策通知如下: 固定業戶的總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但在同一省(區、市)范圍內的,經省(區、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審批同意,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 省(區、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應將審批同意的結果,上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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