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財稅[2011]110號關于印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方案》的通知,簡稱財稅[2011]110號文件,財稅[2011]110號通知,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方案》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方案》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方案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附件: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方案
根據黨的十七屆五中全會精神,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確定的稅制改革目標和2011年《政府工作報告》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 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學發展的稅收制度,促進經濟結構調整,支持現代服務業發展。 (二)基本原則。 1.統籌設計、分步實施。正確處理改革、發展、穩定的關系,統籌兼顧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結合全面推行改革需要和當前實際,科學設計,穩步推進。 2.規范稅制、合理負擔。在保證增值稅規范運行的前提下,根據財政承受能力和不同行業發展特點,合理設置稅制要素,改革試點行業總體稅負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復征稅。 3.全面協調、平穩過渡。妥善處理試點前后增值稅與營業稅政策的銜接、試點納稅人與非試點納稅人稅制的協調,建立健全適應第三產業發展的增值稅管理體系,確保改革試點有序運行。 二、改革試點的主要內容 (一)改革試點的范圍與時間。 1.試點地區。綜合考慮服務業發展狀況、財政承受能力、征管基礎條件等因素,先期選擇經濟輻射效應明顯、改革示范作用較強的地區開展試點。 2.試點行業。試點地區先在交通運輸業、部分現代服務業等生產性服務業開展試點,逐步推廣至其他行業。條件成熟時,可選擇部分行業在全國范圍內進行全行業試點。 3.試點時間。2012年1月1日開始試點,并根據情況及時完善方案,擇機擴大試點范圍。 (二)改革試點的主要稅制安排。 1.稅率。在現行增值稅17%標準稅率和13%低稅率基礎上,新增11%和6%兩檔低稅率。租賃有形動產等適用17%稅率,交通運輸業、建筑業等適用11%稅率,其他部分現代服務業適用6%稅率。 2.計稅方式。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郵電通信業、現代服務業、文化體育業、銷售不動產和轉讓無形資產,原則上適用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金融保險業和生活性服務業,原則上適用增值稅簡易計稅方法。 3.計稅依據。納稅人計稅依據原則上為發生應稅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對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轉付或代墊資金的行業,其代收代墊金額可予以合理扣除。 4.服務貿易進出口。服務貿易進口在國內環節征收增值稅,出口實行零稅率或免稅制度。 (三)改革試點期間過渡性政策安排。 1.稅收收入歸屬。試點期間保持現行財政體制基本穩定,原歸屬試點地區的營業稅收入,改征增值稅后收入仍歸屬試點地區,稅款分別入庫。因試點產生的財政減收,按現行財政體制由中央和地方分別負擔。 2.稅收優惠政策過渡。國家給予試點行業的原營業稅優惠政策可以延續,但對于通過改革能夠解決重復征稅問題的,予以取消。試點期間針對具體情況采取適當的過渡政策。 3.跨地區稅種協調。試點納稅人以機構所在地作為增值稅納稅地點,其在異地繳納的營業稅,允許在計算繳納增值稅時抵減。非試點納稅人在試點地區從事經營活動的,繼續按照現行營業稅有關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 4.增值稅抵扣政策的銜接。現有增值稅納稅人向試點納稅人購買服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按現行規定抵扣進項稅額。 三、組織實施 (一)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根據本方案制定具體實施辦法、相關政策和預算管理及繳庫規定,做好政策宣傳和解釋工作。經國務院同意,選擇確定試點地區和行業。 (二)營業稅改征的增值稅,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征管。國家稅務總局負責制定改革試點的征管辦法,擴展增值稅管理信息系統和稅收征管信息系統,設計并統一印制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全面做好相關征管準備和實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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