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財稅〔2014〕26號關于廣東橫琴新區、福建平潭綜合實驗區、深圳前海深港現代化服務業合作區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及優惠目錄的通知,簡稱〔2014〕26號文件,并就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通知如下。 廣東省、福建省、深圳市財政廳(委)、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根據國務院有關批復精神,現將廣東橫琴新區、福建平潭綜合實驗區和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予以公布,并就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設在橫琴新區、平潭綜合實驗區和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上述鼓勵類產業企業是指以所在區域《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見附件)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其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70%以上的企業。 上述所稱收入總額,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的收入總額。 二、企業在優惠區域內、外分別設有機構的,僅就其設在優惠區域內的機構的所得確定適用15%的企業所得稅優惠稅率。在確定區域內機構是否符合優惠條件時,根據設在優惠區域內機構本身的有關指標是否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條件加以確定,不考慮設在優惠區域外機構的因素。 三、企業既符合本通知規定的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條件,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各項稅收優惠條件的,可以同時享受;其中符合其他稅率優惠條件的,可以選擇最優惠的稅率執行;涉及定期減免稅的減半優惠的,應按照25%法定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四、本通知第一條所稱橫琴新區,是指國務院2009年8月批復的《橫琴總體發展規劃》規劃的橫琴島范圍;所稱平潭綜合實驗區,是指國務院2011年11月批復的《平潭綜合實驗區總體發展規劃》規劃的平潭綜合實驗區范圍;所稱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是指國務院2010年8月批復的《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總體發展規劃》規劃的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范圍。 五、稅務機關對企業主營業務是否屬于《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難以界定的,可要求企業提供省級(含副省級)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下一級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 六、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4年3月25日 附件: 1.橫琴新區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 2.平潭綜合實驗區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 3.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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