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7號關于明確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

     

    來源:會計家園   時間:2019-12-20   瀏覽量:938次


     

    摘要: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7號關于明確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簡稱2019年第87號公告,允許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5%,抵減應納稅額(以下稱加計抵減15%政策)。

     

    現就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有關政策公告如下:

    一、2019101日至20211231日,允許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5%,抵減應納稅額(以下稱加計抵減15%政策)。

    二、本公告所稱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生活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2019930日前設立的納稅人,自201810月至20199月期間的銷售額(經營期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自2019101日起適用加計抵減15%政策。

    2019101日后設立的納稅人,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自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抵減15%政策。

    納稅人確定適用加計抵減15%政策后,當年內不再調整,以后年度是否適用,根據上年度銷售額計算確定。

    三、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應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的15%計提當期加計抵減額。按照現行規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已按照15%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規定作進項稅額轉出的,應在進項稅額轉出當期,相應調減加計抵減額。計算公式如下:

    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15%

    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上期末加計抵減額余額+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調減加計抵減額

    四、納稅人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其他有關事項,按照《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

     

    財政部?稅務總局

    2019930


     

    以上是【會計家園小編整理: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7號,關于明確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7號公告】,想了解更多相關內容,請訪政策法規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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