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征后退(返)_增值稅先征后退(返)政策匯總

     

    來源:會計家園   時間:2021-06-13   瀏覽量:938次


     

     摘要:“先征后退”是指對生產企業在貨物報關出口并在財務上作銷售的當期先按增值稅有關規定征稅。先征后返又稱“先征后退”, 屬退稅范疇,其實質是一種特定方式的免稅或減免規定。增值稅先征后退政策匯總如下。

     

    “先征后退”是指對生產企業在貨物報關出口并在財務上作銷售的當期先按增值稅有關規定征稅,然后由企業憑有關退稅單證按月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國家出口退稅政策的規定辦理退稅。

    先征后返又稱“先征后退”,是指對按稅法規定繳納的稅款,由稅務機關征收入庫后,再由稅務機關或財政部門按規定的程序給予部分或全部退稅或返還已納稅款的一種稅收優惠,屬退稅范疇,其實質是一種特定方式的免稅或減免規定。

    先征后退與先征后返的區別在于,前者是由稅務機關退稅,而后者是由財政部門返還。

      一、全額先征后退(返)

      (一)華商中心競賣國家儲備糖

      《財政部關于華商中心競賣國家儲備糖增值稅先征后退的通知》(財稅〔2002181號)規定,對華商儲備商品管理中心銷售的國家儲備糖繳納的增值稅從2001年起實行先征后退。

      (二)定點企業生產變性燃料乙醇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等八部委聯合下發的《關于印發〈車用乙醇汽油擴大試點方案〉和〈車用乙醇汽油擴大試點工作實施細則〉的通知》(發改工業〔2004230號)的有關規定,財政部、稅務總局對變性燃料乙醇定點生產企業,生產用于調配車用乙醇汽油的變性燃料乙醇增值稅政策予以具體明確。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變性燃料乙醇定點生產企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174號)規定,吉林燃料乙醇有限責任公司、河南天冠集團、安徽豐原生物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和黑龍江華潤酒精有限公司等四個企業,生產用于調配車用乙醇汽油的變性燃料乙醇,增值稅實行先征后退辦法。

      (三)煤層氣抽采企業銷售煤層氣

      為加快推進煤層氣資源的抽采利用,鼓勵清潔生產、節約生產和安全生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快煤層氣抽采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6號)規定,自200711日起,對煤層氣抽采企業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抽采銷售煤層氣實行增值稅先征后退政策。所謂煤層氣,也稱煤礦瓦斯,是指賦存于煤層及其圍巖中與煤炭資源伴生的非常規天然氣。煤層氣抽采企業應將享受增值稅先征后退政策的業務和其他業務分別核算,不能分別準確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稅先征后退政策。該通知同時廢止了對中聯公司中外合作開采陸上煤層氣按實物征收5%的增值稅以及中聯公司自營開采陸上煤層氣增值稅超5%稅負返還政策。

      (四)特定核力發電企業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核電行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38,以下簡稱38號文)規定,廣東核電投資有限公司銷售給廣東電網公司的電力,在20141231日前繼續執行增值稅先征后退政策。38號文關于大亞灣核電站和廣東核電投資有限公司的稅收政策,延續了《關于廣東大亞灣核電站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8173號)的相關規定。結合上述2個稅收文件,對廣東核電投資有限公司銷售給廣東省電力總公司的電力,自199911日起至20071231日實行增值稅先征后返政策;自200811日起至20141231日實行增值稅先征后退政策。即廣東核電投資有限公司銷售給廣東電網公司的電力,不適用一般核力發電企業生產銷售電力產品逐級遞減的增值稅先征后退政策。

      二、按比例先征后退

      (一)核力發電企業生產銷售電力產品

      為支持核電事業的發展,38號文統一了核電行業稅收政策,設置75%70%55%三檔返還比例。自200811日起,核力發電企業生產銷售電力產品,自核電機組正式商業投產次月起15個年度內,統一實行增值稅先征后退政策,返還比例分三個階段逐級遞減。

      第一階段,自正式商業投產次月起5個年度內,返還比例為已入庫稅款的75%

      第二階段,自正式商業投產次月起的第6至第10個年度內,返還比例為已入庫稅款的70%

      第三階段,自正式商業投產次月起的第11至第15個年度內,返還比例為已入庫稅款的55%

      自正式商業投產次月起滿15個年度以后,不再實行增值稅先征后退政策。對原已享受增值稅先征后退政策但該政策已于2007年內到期的核力發電企業,自該政策執行到期后次月起,按上述統一政策核定剩余年度相應的返還比例;對2007年內新投產的核力發電企業,自核電機組正式商業投產日期的次月起按上述統一政策執行。

      核力發電企業采用按核電機組分別核算增值稅退稅額的辦法,企業應分別核算核電機組電力產品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或不能準確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稅先征后退政策。單臺核電機組增值稅退稅額可以按以下公式計算:

      單臺核電機組增值稅退稅額=(單臺核電機組電力產品銷售額÷核力發電企業電力產品銷售額合計)×核力發電企業實際繳納增值稅稅額×退稅比例。

      (二)出版、印刷等宣傳文化業務

      為促進我國宣傳文化事業的發展,國家陸續于20062009201120132018年出臺實施宣傳文化增值稅優惠政策。最早出臺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宣傳文化增值稅和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53號),自200611日起實行。現行有效的宣傳文化增值稅先征后退政策,是自201811日起執行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宣傳文化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3,以下簡稱53號文)。

      1.先征后退100%

      自201811日起至20201231日,在出版環節執行增值稅100%先征后退政策的出版物有七類。一是,中國共產黨和各民主黨派的各級組織的機關報紙和機關期刊,各級人大、政協、政府、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科協的機關報紙和機關期刊,新華社的機關報紙和機關期刊,軍事部門的機關報紙和機關期刊。上述各級組織不含其所屬部門。機關報紙和機關期刊增值稅先征后退范圍掌握在一個單位一份報紙和一份期刊以內。二是,專為少年兒童出版發行的報紙和期刊,中小學的學生課本。三是,專為老年人出版發行的報紙和期刊,具體包括《中國老年報》(CN11-0031)、《中老年時報》(CN12-0024)等26類報紙,以及《中國老年》(CN11-1146/C)、《老人世界》(CN13-1123/C)等24類期刊。四是,少數民族文字出版物。五是,盲文圖書和盲文期刊。六是,經批準在內蒙古、廣西、西藏、寧夏、新疆五個自治區內注冊的出版單位出版的出版物。七是,《半月談》(CN11-1271/D)、《法制日報》(CN11-0080)19類特定圖書、報紙和期刊。

      此外,對兩類印刷、制作業務執行增值稅100%先征后退的政策。一是,對少數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業務;二是,新疆新華印刷廠、新疆八藝印刷廠等62家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印刷企業的印刷業務。

      2.先征后退50%

      自201811日起至20201231日,對兩類出版物在出版環節執行增值稅50%先征后退的政策。一是,各類圖書、期刊、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但本通知第一條第(一)項規定執行增值稅100%先征后退的出版物除外。二是,代碼為133的國際時政類報紙、代碼為134的外宣類報紙等3類綜合類報紙,以及代碼為201的經濟類報紙、代碼為202的工業產業類報紙等10類行業專業類報紙。

      實務中,需關注兩個問題。一是,已按軟件產品享受增值稅退稅政策的電子出版物,不得再按53號文的規定申請增值稅先征后退政策。二是,出版物在出版環節享受增值稅先征后退100%50%政策的納稅人,必須是具有相關出版物出版許可證的出版單位(含以“租型”方式取得專有出版權進行出版物印刷發行的出版單位)。承擔省級及以上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指定出版、發行任務的單位,因進行重組改制等原因尚未辦理出版、發行許可證變更的單位,經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商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可以享受相應的增值稅先征后退政策。需要注意的是,納稅人應將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政策的出版物在財務上實行單獨核算,不進行單獨核算的不得享受。違規出版物、多次出現違規的出版單位及圖書批發零售單位,不得享受增值稅先征后退優惠政策。

      三、特殊先征后退

      增值稅各種退稅政策中,有一種特殊情形是就銷售額中消費稅稅款對應的增值稅額退稅的政策。為便于理解,有必要延伸了解一下石腦油、燃料油生產企業相關的消費稅政策。《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執行部分石腦油燃料油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87號)規定,自2011101日起,對生產石腦油、燃料油的企業對外銷售的用于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的石腦油、燃料油,恢復征收消費稅。同時,對使用石腦油、燃料油生產乙烯、芳烴的企業購進并用于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的石腦油、燃料油,按實際耗用數量暫退還所含消費稅。退還石腦油、燃料油所含消費稅計算公式為:

      應退還消費稅稅額=石腦油、燃料油實際耗用數量×石腦油、燃料油消費稅單位稅額

      該項消費稅退稅政策的享受主體是,用石腦油、燃料油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的產量占本企業用石腦油、燃料油生產產品總量的50%以上(含50%)的企業,與對應的增值稅先征后退政策的享受主體相同。

      為解決因石腦油、燃料油征收消費稅形成的增值稅進項稅額無法抵扣的問題,對外購(含進口,下同)石腦油、燃料油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的企業實行增值稅退稅政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利用石腦油和燃料油生產乙烯芳烴類產品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17號)規定,自201431日起,對外購用于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以下稱特定化工產品)的石腦油、燃料油,且使用石腦油、燃料油生產特定化工產品的產量占本企業用石腦油、燃料油生產各類產品總量50%(含)以上的企業,其外購石腦油、燃料油的價格中消費稅部分對應的增值稅額,予以退還。其計算公式為:

      予以退還的增值稅額=已繳納消費稅的石腦油、燃料油數量×消費稅單位稅額×增值稅適用稅率(201851日前為17%201851日至2019331日為16%201941日起為13%)。

      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企業,應于每月納稅申報期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稅。申請退稅時,應提交購進合同、進口協議、增值稅專用發票、進口貨物報關單、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購的石腦油、燃料油已繳納消費稅的證明材料等購進石腦油、燃料油相關的資料。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批后退稅的,企業應于收到退稅款項的當月,將退稅額從增值稅進項稅額中轉出。未按規定轉出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定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此外,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企業,在2014228日前形成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可在不超過其購進石腦油、燃料油的價格中消費稅部分對應的增值稅額的規模下,申請一次性退還。這里的石腦油、燃料油的價格中消費稅部分對應的增值稅額,根據國家對石腦油、燃料油開征消費稅以來,企業購進的已繳納消費稅的兩類油品數量和消費稅單位稅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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