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地字〔1988〕25號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

     

    來源:會計家園   時間:2021-05-13   瀏覽量:938次


     

    摘要:國稅地字〔198825號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簡稱〔198825號文件,198825號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的規定,結合各地反映的實際情況,現對印花稅的若干具體問題規定如下。



    注釋:

    廢止第十三條。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失效廢止的稅務部門規章和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2號)。 廢止第二十條。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部分地方稅行政審批項目的通知》(國稅函〔200762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全文失效廢止 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的規定,結合各地反映的實際情況,現對印花稅的若干具體問題規定如下:


    1.對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如何貼花?


    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別記載加工費金額與原材料金額的,應分別按“加工承攬合同”、“購銷合同”計稅,兩項稅額相加數,即為合同應貼印花;合同中不劃分加工費金額與原材料金額的,應按全部金額,依照“加工承攬合同”計稅貼花。


    2.對商店、門市部的零星加工修理業務開具的修理單,是否貼花?


    對商店、門市部的零星加工修理業務開具的修理單,不貼印花。


    3.房地產管理部門與個人訂立的租房合同,應否貼印花?


    對房地產管理部門與個人訂立的租房合同,凡用于生活居住的,暫免貼印花;用于生產經營的,應按規定貼花。


    4.有些技術合同、租賃合同等,在簽訂時不能計算金額的,如何貼花?


    有些合同在簽訂時無法確定計稅金額,如技術轉讓合同中的轉讓收入,是按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實現利潤分成的;財產租賃合同,只是規定了月(天)租金標準而卻無租賃期限的。對這類合同,可在簽訂時先按定額五元貼花,以后結算時再按實際金額計稅,補貼印花。


    5.對貨物運輸單、倉儲保管單、財產保險單、銀行借據等單據,是否貼花?


    對貨物運輸、倉儲保管、財產保險、銀行借款等,辦理一項業務既書立合同,又開立單據的,只就合同貼花;凡不書立合同,只開立單據,以單據作為合同使用的,應按照規定貼花。


    6.運輸部門承運快件行李、包裹開具的托運單據,是否貼花?


    對鐵路、公路、航運、水路承運快件行李、包裹開具的托運單據,暫免貼印花。


    7.不兌現或不按期兌現的合同,是否貼花?


    依照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合同簽訂時即應貼花,履行完稅手續。因此,不論合同是否兌現或能否按期兌現,都一律按照規定貼花。


    8.1988101日開征印花稅,以前簽訂的合同,101日以后修改合同增加金額的,是否補貼印花?


    凡修改合同增加金額的,應就增加部分補貼印花。對印花稅開征前簽訂的合同,開征后修改合同增加金額的,亦應按增加金額補貼印花。


    9.某些合同履行后,實際結算金額與合同所載金額不一致的,應否補貼印花?


    依照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應在合同簽訂時按合同所載金額計稅貼花。因此,對已履行并貼花的合同,發現實際結算金額與合同所載金額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補貼印花。


    10.企業租賃承包經營合同,是否貼花?


    企業與主管部門等簽訂的租賃承包經營合同,不屬于財產租賃合同,不應貼花。


    11.企業、個人出租門店、柜臺等簽訂的合同,是否貼花?


    企業、個人出租門店、柜臺等簽訂的合同,屬于財產租賃合同,應按照規定貼花。


    12.什么是副本視同正本使用?


    納稅人的已繳納印花稅憑證的正本遺失或毀損,而以副本替代的,即為副本視同正本使用,應另貼印花。


    13.如何確定納稅人的自有流動資金?


    對納稅人的自有流動資金,應據其所適用的財務會計制度確定。適用國營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納稅人,其自有流動資金包括國家撥入的、企業稅后利潤補充的、其他單位投入以及集資入賬形成的流動資金。


    適用其他財務會計制度的納稅人,其自有流動資金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按照上述原則具體確定。


    14.設置在其他部門、車間的明細分類賬,如何貼花?


    對采用一級核算形式的,只就財會部門設置的賬簿貼花;采用分級核算形式的,除財會部門的賬簿應貼花外,財會部門設置在其他部門和車間的明細分類賬,亦應按規定貼花。


    車間、門市部、倉庫設置的不屬于會計核算范圍或雖屬會計核算范圍,但不記載金額的登記簿、統計簿、臺賬等,不貼印花。


    15.對會計核算采用以表代賬的,應如何貼花?


    對日常用單頁表式記載資金活動情況,以表代賬的,在未形成賬簿(冊)前,暫不貼花,待裝訂成冊時,按冊貼花。


    16.對記載資金的賬簿,啟用新賬未增加資金的,是否按定額貼花?


    凡是記載資金的賬簿,啟用新賬時,資金未增加的,不再按件定額貼花。


    17.對有經營收入的事業單位使用的賬簿,應如何貼花?


    對有經營收入的事業單位,凡屬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實行差額預算管理的單位,其記載經營業務的賬簿,按其他賬簿定額貼花,不記載經營業務的賬簿不貼花;凡屬經費來源實行自收自支的單位,其營業賬簿,應對記載資金的賬簿和其他賬簿分別按規定貼花。


    18.跨地區經營的分支機構,其營業賬簿應如何貼花?


    跨地區經營的分支機構使用的營業賬簿,應由各分支機構在其所在地繳納印花稅。對上級單位核撥資金的分支機構,其記載資金的賬簿按核撥的賬面資金數額計稅貼花,其他賬簿按定額貼花;對上級單位不核撥資金的分支機構,只就其他賬簿按定額貼花。為避免對同一資金重復計稅貼花,上級單位記載資金的賬簿,應按扣除撥給下屬機構資金數額后的其余部分計稅貼花。


    19.對企業兼并的并入資金是否補貼印花?


    經企業主管部門批準的國營、集體企業兼并,對并入單位的資產,凡已按資金總額貼花的,接收單位對并入的資金不再補貼印花。


    20.對微利、虧損企業,可否減免稅?


    對微利、虧損企業不能減免印花稅。但是,對微利、虧損企業記載資金的賬簿,第一次貼花數額較大,難以承擔的,經當地稅務機關批準,可允許在三年內分次貼足印花。


    21.對營業賬簿,應在什么位置上貼花?


    在營業賬簿上貼印花稅票,須在賬簿首頁右上角粘貼,不準粘貼在賬夾上。




     

    以上是【會計家園小編整理:國稅地字〔1988〕25號,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1988〕25號文件, 1988年25號】,想了解更多相關內容,請訪政策法規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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