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江蘇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征收房產稅優惠政策是什么?江蘇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是什么?江蘇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征收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稅收優惠政策的理解與適用如下。 為有效應對疫情新變化新沖擊,進一步幫助企業紓困解難,2022年江蘇省人民政府、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分別陸續發布了“六稅兩費”減免政策,其中有關2022年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稅收優惠政策的內容,在不同規范性文件中存在不一致的規定,以致在法律適用中出現歧義。 2022年2月26日江蘇省政府印發的《關于進一步幫助市場主體紓困解難著力穩定經濟增長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蘇政發〔2022〕1號)第4條規定: “對受疫情影響嚴重的住宿餐飲、文體娛樂、交通運輸、旅游、零售、倉儲等行業納稅人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暫免征收2022年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2022年3月1日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布的《關于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0號)規定: “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以及宏觀調控需要確定,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四、本公告執行期限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2022年3月22日江蘇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發布的《江蘇省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的公告》(蘇財稅〔2022〕6號)規定: “為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發展,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0號)精神,經省政府同意,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按照稅額的50%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022年4月17日江蘇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有效應對疫情新變化新沖擊進一步助企紓困政策措施的通知》(蘇政辦發〔2022〕25號)規定: “落實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減征“六稅兩費”政策,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按照稅額的50%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實施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在以上四個規范性文件中,蘇政發〔2022〕1號與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0號、蘇財稅〔2022〕6號、蘇政辦發〔2022〕25號,在2022年度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征幅度方面存在不同規定,由此對于法律適用出現兩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應當執行蘇政發〔2022〕1號通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暫免征收2022年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第二種意見認為應當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0號公告,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按照稅額的50%減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蘇政發〔2022〕1號文屬于地方政府規章,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0號文屬于部門規章,依照《立法法》第九十五條規定,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時,由國務院裁決。 目前國務院對此沒有相關裁決,筆者通過對四個規范性文件的分析,同意第二種意見,認為應當適用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0號公告。 江蘇省政府蘇政發〔2022〕1號通知的發文時間2022年2月26日在前,財政部、稅務總局2022年第10號公告的發布時間2022年03月1日在后。但研究之后發布的2022年3月22日蘇財稅〔2022〕6號公告以及2022年4月17日蘇政辦發〔2022〕25號通知兩個規范性文件,其規定的減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與財政部、稅務總局2022年第10號公告內容相一致,蘇財稅〔2022〕6號公告中明確其規定系經省政府同意,而蘇政辦發〔2022〕25號的發文機關同為江蘇省人民政府,表明江蘇省政府在該優惠政策問題上進行了調整,通過蘇政辦發〔2022〕25號通知調整為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按照稅額的50%減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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