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建筑企業簡易計稅取消備案,應如何準備證明資料?提供建筑服務的一般納稅人按規定適用或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不再實行備案制,相關證明資料由納稅人自行留存。建安企業應高度重視證明資料的準備工作,以避免涉稅風險。
近日發布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1號,以下簡稱31號公告)第八條規定,提供建筑服務的一般納稅人按規定適用或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不再實行備案制,相關證明資料由納稅人自行留存。建安企業應高度重視證明資料的準備工作,以避免涉稅風險。 老項目證明資料的準備 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印發,以下簡稱《有關事項的規定》)以及《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印發)的相關規定,建筑工程老項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2)《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未注明合同開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3)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因此,可將老項目的證明資料總結為:有施工許可證,且施工許可證上注明合同開工日期的,以施工許可證作為證明資料;無施工許可證,或者有施工許可證但施工許可證上沒有注明開工日期的,以注明開工日期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為證明資料。 甲供項目證明資料的準備 根據《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七)項的規定,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采購的建筑工程。31號公告指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留存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不言而喻,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應體現相應的甲供條款,否則不會被稅務機關認可。 從實務工作中看,大中型建筑企業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多使用住建部和國家工商總局發布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該文本通用條款第8.1條規定,“發包人自行供應材料、工程設備的,應在簽訂合同時在專用合同條款的附件《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一覽表》中明確材料、工程設備的品種、規格、型號、數量、單價、質量等級和送達地點。”筆者認為,甲供工程的證明資料可以此為藍本,使用示范文本簽訂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一覽表》中必須列示相應內容。對于未使用示范文本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可在合同中單列該表,或者在甲供條款中體現材料、設備和動力的品種、規格、數量、單價等內容。 此外,筆者認為,對于甲供對象的范圍應予以適當限制,不宜將施工現場所需的所有材料、設備和動力都納入甲供的對象范圍,比如,發包方提供施工圖紙顯然不屬于甲供工程。從政策本意看,甲供對象應以勞動對象和勞動手段為限,前者是指構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且為實現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設備、材料等;后者是指為完成工程建設所需的設備、動力等。 清包工項目證明資料的準備 根據《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七)項的規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務,是指施工方不采購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購輔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筑服務。31號公告指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務,留存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務,與建筑施工領域中的勞務分包基本上是一個概念。根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建設部令124號發布,住建部令第19號、第47號修改)第五條的規定,勞務作業分包,是指施工總承包企業或者專業承包企業將其承包工程中的勞務作業發包給勞務分包企業完成的活動。 筆者認為,建安企業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務,留存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應滿足兩個條件,一是合同名稱應體現為“勞務分包合同”或“專業作業承包合同”,二是合同承包范圍不能包括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機械設備、主要周轉材料等,可以有輔助材料和小型機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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