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減征增值稅的應納稅額怎么計算?減征增值稅的減征稅額怎么計算?減征增值稅的應納稅額與減征稅額如何申報?減征增值稅的應納稅額與減征稅額計算、政策解析如下。 財政部、稅務總局2020年第13號公告和國家稅務總局2020年第5號公告發布后,大家對于“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的優惠規定非常關注。 對于大家熱議的“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1%)”是否正確這個問題,筆者已在《減按1%征收率計稅銷售額計算方式分析》一文中闡述了看法,不再贅述。 現就網友們熱議的5號公告關于“對應減征的增值稅應納稅額按銷售額的2%計算”的規定,即按“減征稅額=銷售額×2%”這樣計算本項減征稅額是否正確這個問題,談談筆者的看法。 既然本項政策規定的是“3%征收率減按1%征收率繳納增值稅”,自然就涉及到相應的減征稅額怎么計算這個問題。 例如,適用減征優惠的小規模納稅人聞濤醫療器械公司3月份取得含稅銷售額(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101萬元。 (一)按5號公告的公式計算,銷售額=101/(1+1%)=100萬元;應納稅額=100×1%=1萬元。 (二)按5號公告的規定計算,減征稅額=100×2%=2萬元。 (三)按此前的3%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101/(1+3%)×3%〕=2.94萬元。 (四)以按3%征收率計算的應繳稅額減去現減按1%征收率計算的實際應納稅額,計算的減征稅額=2.94-1=1.94萬元; 以上述方法計算的減征稅額1.94萬元與按照5號公告計算的減征稅額2萬元比較,兩者相差0.06萬元(2-1.94),也就是按5號公告的公式計算的減征稅額要多0.06萬元。 由此,不少網友對于5號公告中“應減征的增值稅應納稅額按銷售額的2%計算”這個表述感到疑惑,主要是認為,在按照“含稅銷售額/(1+1%)”計算出銷售額后,“減征稅額=銷售額×2%”是不對的。即,“減征稅額=含稅銷售額/(1+1%)×2%”是錯的。 于是乎各種“唐吉坷德式猜想”出來了,有的懷疑是文件的公式寫錯了,還有的認為這是讓納稅人多減征一點稅額,等等...... 更有網友明確提出,5號公告“減征稅額=含稅銷售額/(1+1%)×2%”錯了,應當按照“減征稅額=含稅銷售額/(1+3%)×2%”計算減征稅額。繼續以上例的數據來表述: 將含稅銷售額按減征前適用的3%征收率換算出不含稅銷售額,再按銷售額的2%計算: 減征稅額=101/(1+3%)×2%=1.96萬元 同樣,以此金額與前述按照5號公告的公式計算的2萬元減征稅額相比,兩者仍相差0.04萬元(2-1.96)。當然,結論還是納稅人減征的稅額多了。 在這種認識的基礎上,還聽到一個更有意思、更為神奇的江湖故事: 假設湖北省以外的某小規模納稅人3月份取得含稅銷售額206萬元,按照新規定計算應納稅額為206/(1+1%)×1%=2.04萬元,申報時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第15欄(本期應納稅額)填入2.04萬元。 按照原規定計算應納稅額為206/(1+3%)×3%=6萬元,雖然實際減稅金額=6-2.04=3.96萬元,但增值稅申報表16欄“應納稅額減征額”,要按206/(1+1%)×2%=4.08萬元填寫,所以申報表第16欄填入4.08萬元。至于第20欄(應納稅額合計)就別去管了。照此填報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是這樣的:
江湖還傳說,這樣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的原因很神秘哦。 據可靠的“稅務局內部消息”(不能外傳哦!),稅局的系統這幾個月已經取消了《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相關欄次的勾稽關系,申報表的“20欄≠15欄-16欄”。現在要求第16欄按“減征稅額=銷售額×2%”這樣填,只是為了統計減稅金額用,跟大家沒什么關系,不用管它,反正申報表內也沒有勾稽關系了。 說實話,聽到這個故事時,要不是電腦右下角有時間顯示,筆者還以為這是4月1日的網絡段子。 要知道,《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第1欄的(不含稅銷售額)可是一個季度3個月份的合計銷售額哦(再往后更是季度累計數),征管系統內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相關欄次如果真的取消了勾稽關系,15欄“本期應納稅額”怎么計算出來?20欄的“應納稅額合計”又怎么來?因此,這個所謂“增值稅申報表20欄≠15欄-16欄,反正表內也沒有勾稽關系了”的內部消息,估計是“稅務局的臨時工”臆想出來逗你玩的。 筆者認為,造成上述誤解的根本原因在于,將享受“減按1%增值稅計算增值稅”政策時,每筆銷售額計算減征后的應納稅額,與《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上第15欄“本期應納稅額”搞混淆了。 其實,我們現在靜下心來再仔細看看5號公告,就會發現一個很有意思的情況。 5號公告的第二條,僅是寫到“......按下列公式計算銷售額: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1%)” 卻沒有像以往的文件那樣繼續表述對“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 這是行文的疏忽嗎?非也!筆者反而認為這是本公告的玄機所在。 我們再看看5號公告第三條的表述:......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的銷售額應當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應征增值稅不含稅銷售額(3%征收率)”相應欄次,對應減征的增值稅應納稅額按銷售額的2%計算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本期應納稅額減征額”及《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減稅項目相應欄次。 第三條的表述很清楚的表明兩層意思:一是,在填報《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時,享受減按1%征收率計稅的銷售額,仍然是與按其他按3%征收率計稅的銷售額合并,全部按3%征收率計算后體現為第15欄的“本期應納稅額”。二是,再將按“銷售額×2%”對應計算出的減征稅額,填入申報表第16欄“本期應納稅額減征額”相應欄次。 可見,由于是按照“含稅銷售額/(1+1%)”計算銷售額,再按“銷售額×3%”計算的應納稅額,因此肯定只能以同口徑的銷售額按“銷售額×2%”計算減征稅額,才能最后實現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的優惠。 繼而,按照《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既定的“20欄=15欄-16欄”的勾稽關系,計算出第20欄“應納稅額合計”。 至于我們所說的“應納稅額=銷售額×1%”也并非錯誤的計算方式。只是,這個公式是運用“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這項優惠政策,計算已經減征后的應納增值稅的計算公式。在開具發票時,發票票面的“稅額”欄次,就需要運用“應納稅額=銷售額×1%”這個公式,來計算該項銷售額減按1%征收率應納的增值稅稅額。 重要的事情說三遍: 銷售額×1%=減征后的應納稅額 銷售額×1%=減征后的應納稅額 銷售額×1%=減征后的應納稅額 按照“銷售額×1%”計算出的稅額,是已經享受“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的優惠政策后,計算的“減征后的應納稅額”。僅為滿足適用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的納稅人按照1%征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時的需要,在填報《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時并不涉及此項“減征后的應納稅額”的填報。 (筆者在《減按1%征收率計稅銷售額計算方式分析》已提示“按銷售額×1%得出發票票面應納稅額,但申報表的應納稅額按3%計算”) 下面以適用減征優惠的小規模納稅人聞濤通信器材銷售公司3月份取得含稅銷售額2060000元為例,看看《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的相關填報: (一)按5號公告的公式計算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的銷售額: 銷售額=2060000/(1+1%)=2039603.96元〔填入第1欄“應征增值稅不含稅銷售額(3%征收率)”相應欄次〕 (二)將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的銷售額按3%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2039603.96×3%=61188.12元(填入第15欄“本期應納稅額”相應欄次) (三)按5號公告的規定計算對應減征的增值稅應納稅額: 減征稅額=2039603.96×2%=40792.08元(填入第16欄“本期應納稅額減征額”相應欄次) (四)以本期應納稅額-減征稅額計算出實際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合計=61188.12-40792.08=20396.04元(填入第20欄“應納稅額合計”相應欄次)
以萬元為金額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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