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分攤計算方法、政策、舉例

     

    來源:會計家園   時間:2022-02-01   瀏覽量:826次


     

    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分攤你知道怎么算嗎?公司在外地設置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該如何分攤繳納?結合一個小案例,詳細分析分支機構如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分攤計算方法、政策、舉例如下。

     

    小黃人公司是江蘇省蘇州市一家主營電子設備生產及銷售的企業,成立于2015年,設立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的部門,且該部門的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與管理職能部門分開核算。為了開拓市場,小黃人公司于20181月在上海和杭州分別設立了S分公司和H分公司,負責2款高端產品的生產和銷售,S分公司和H分公司屬于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二級分支機構。各分支機構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

     

    假設2019年度,小黃人公司各個季度匯總計算的實際利潤總額均為400萬元,201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小黃人公司匯總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為2000萬元。 

     

    2018年度各分支機構的營業收入、職工薪酬、資產總額分別為:S公司主體生產經營部門3000萬元、60萬元、1500萬元;H分公司2000萬元、40萬元、1500萬元,合計為5000萬元、100萬元、3000萬元。

     

    1、計算各分支機構的分攤比例:

    某分支機構分攤比例=(該分支機構營業收入÷各分支機構營業收入之和)×0.35+(該分支機構職工薪酬÷各分支機構職工薪酬之和)×0.35+(該分支機構資產總額÷各分支機構資產總額之和)×0.30

     

    根據上述公式計算2019年度各分支機構的分攤比例:

    S分公司的分攤比例=3000÷5000×0.3560÷100×0.351500÷3000×0.3057%

    H分公司的分攤比例=2000÷5000×0.3540÷100×0.351500÷3000×0.3043%

    2、各分支機構季度如何預繳企業所得稅呢?

    小黃人公司2019年各季度匯總計算的應納所得稅額為:

    400×4×25%400(萬元)

    所有分支機構分攤稅款總額為:400×4×25%×50%=200萬元

    S分支機構應分攤的稅款=200×57%=114萬元

    H分支機構應分攤的稅款=200×43%=86萬元

     

    3、分支機構根據總機構年度匯算清繳情況,分攤應補繳或應退稅的金額:

    2019年企業所得稅匯繳時小黃人公司應納所得稅額為:

    2000×25%500(萬元)

    大于小黃人公司總分機構本年累計預繳的400萬元,所以小黃人公司企業所得稅匯繳時應補稅額:500-400=100萬元

    小黃人公司所屬分支機構分攤本年應補繳的所得稅額為:

    100×50%50(萬元)

    S分公司主體生產經營部門應補交的所得稅額為:

    50×57%28.5(萬元)

    H分公司應補繳的所得稅額為:

    50×43%21.5(萬元)

     

    特別提醒:

    小黃人公司在完成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納稅時,應填報《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年度分攤企業所得稅明細表》和《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S分公司和H分公司需根據上表完成當年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

    第二條 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跨地區(指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下同)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的,該居民企業為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以下簡稱匯總納稅企業),除另有規定外,其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十三條 總機構按以下公式計算分攤稅款:

    總機構分攤稅款=匯總納稅企業當期應納所得稅額×50

    第十四條 分支機構按以下公式計算分攤稅款:

    所有分支機構分攤稅款總額=匯總納稅企業當期應納所得稅額×50

    某分支機構分攤稅款=所有分支機構分攤稅款總額×該分支機構分攤比例

    第十五條 總機構應按照上年度分支機構的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三個因素計算各分支機構分攤所得稅款的比例;三級及以下分支機構,其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統一計入二級分支機構;三因素的權重依次為0.350.350.30

    計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機構分攤比例=(該分支機構營業收入/各分支機構營業收入之和)×0.35+(該分支機構職工薪酬/各分支機構職工薪酬之和)×0.35+(該分支機構資產總額/各分支機構資產總額之和)×0.30

    分支機構分攤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經確定后,除出現本辦法第五條第(四)項和第十六條第二、三款情形外,當年不作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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