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機構能單獨享受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嗎?在這個炎熱的夏天,突然傳來一個重磅消息,就是稅務總局停止了對視同獨立納稅人繳稅的二級分支機構單獨享受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消息傳來,一片嘩然。 事情的經過是這樣的。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實施減稅降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發布的《2019年減稅降費政策答復匯編》第八十三問,對視同獨立納稅人繳稅的二級分支機構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免政策進行了答復。 問:視同獨立納稅人繳稅的二級分支機構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免政策? 答:現行企業所得稅實行法人稅制,企業應以法人為主體,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由于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其經營情況應并入企業總機構,由企業總機構匯總計算應納稅款,并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這個答復的意思是,對于分支機構,應當并入總機構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匯總后的數據如果符合小型微利企業的條件,可以整體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的優惠政策。如果分支機構不并入總機構匯總納稅,而選擇按照獨立納稅人單獨納稅,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的優惠政策,只能按照25%的基本稅率進行納稅申報。 緊接著,2019年7月的申報期,在申報2019年二季度企業所得稅時,很多財務人員發現,選擇按照獨立納稅人繳稅的二級分支機構,上季度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本季度申報時卻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了。 事情發生的很突然,財務人員紛紛詢問應該怎么辦? 選擇有三個。 一是將原先的分公司改成子公司,這個屬于一勞永逸的辦法,但是程序上復雜一些,比較麻煩,需要一定的時間。 二是將選擇按照獨立納稅人繳稅的二級分支機構改為并入總機構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這個也有一點小問題。 根據《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第二十四條:“以總機構名義進行生產經營的非法人分支機構,無法提供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也無法提供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相關證據證明其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身份的,應視同獨立納稅人計算并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不執行本辦法的相關規定。 按上款規定視同獨立納稅人的分支機構,其獨立納稅人身份一個年度內不得變更! 如果企業在2019年已選擇按照獨立納稅人計算并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本年度不得變更,如果要改回匯總納稅,只能等到明年了。 第三個選擇實際上屬于沒有選擇。就是繼續按照獨立納稅人單獨納稅,不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的優惠政策,按照25%的基本稅率進行納稅申報。 是不是感覺很虧? 所以,事先進行稅收籌劃真的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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