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深設立分支機構時,應采取獨立核算還是非獨立核算方式?是否分公司獨立核算便可以獨立納稅,非獨立核算就需要與總公司匯總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獨立核算的分公司,需要與總公司匯總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嗎? 獨立核算與非獨立核算方式均為會計概念,采取哪一類會計核算方式應由納稅人自行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稅務機關對此沒有要求。 目前,除《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款列明的特殊情況外,我國居民企業的境內分支機構,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方式分為匯總納稅及視同獨立納稅人納稅兩種情形: 一、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跨地區(指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下同)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的,該居民企業為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以下簡稱匯總納稅企業),除另有規定外,其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四條規定:“以總機構名義進行生產經營的非法人分支機構,無法提供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也無法提供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相關證據證明其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身份的,應視同獨立納稅人計算并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視同獨立納稅人的分支機構,其獨立納稅人身份一個年度內不得變更。” 第三十二條規定:“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沒有跨地區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僅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以下稱同一地區)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的,其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參照本辦法聯合制定。 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既跨地區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又在同一地區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的,其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實行本辦法。” 因此,如果分支機構符合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第二十四條規定,且納稅人的章程、管理制度均規定公司財務、人員、業務都是與總機構沒有關系,不需要總機構撥款的,可以視同獨立納稅人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 如果分支機構不屬于上述視同獨立納稅人情形,則需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即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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