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計稅項目進項稅一定不能抵扣嗎?既用于簡易計稅,也用于一般計稅項目的怎么辦? 專用于簡易計稅的改變用途怎么辦? 簡易計稅項目進項稅能不能抵扣的政策依據是什么? 一、稅法規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規定: 第二十七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 二、既用于簡易計稅,也用于一般計稅項目的怎么辦? 對于用于簡易計稅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根據第二十七條規定,不能抵扣進項稅是確定的。如果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既用于簡易計稅,也用于一般計稅項目,無法劃分清楚,比如企業既有一般計稅項目,又有簡易計稅項目,購進辦公用品無法劃分不能抵扣的進項稅,那么根據第二十九條 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兼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銷售額+免征增值稅項目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 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據年度數據對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進行清算。 對于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用于簡易計稅的不能抵扣進項稅,根據第二十七條規定“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 如果是既用于簡易計稅,也用于一般計稅項目,那么該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的進項稅是可以抵扣的,不存在不能抵扣和按比例劃分的問題。 三、專用于簡易計稅的改變用途怎么辦? 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規定:按照《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發生用途改變,用于允許抵扣進項稅額的應稅項目,可在用途改變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 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凈值/(1+適用稅率)×適用稅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應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稅扣稅憑證。 據此規定,專用于簡易計稅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用途改變為允許抵扣的應稅項目,進項稅可以相應的抵扣。 這里需要注意的是:該項資產購進時應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稅扣稅憑證。增值稅扣稅憑證,是指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農產品收購發票、農產品銷售發票和完稅憑證。如果沒有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稅扣稅憑證,即使改變用途,用于允許抵扣的應稅項目,也不能根據上述公式計算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 綜上所述,簡易計稅的進項稅能否抵扣,需要視具體情況而定,并非絕對不能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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