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納稅人在其機構所在地以外的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需要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建筑業跨區異地項目增值稅怎么繳納?建筑業跨區域預繳增值稅政策、計算、稅率,一文詳解。 一、預繳的納稅人范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的相關規定,納稅人在其機構所在地以外的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需要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第三條的規定:納稅人在同一地級行政區范圍內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不適用《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印發)。 即納稅人在同一地級行政區范圍內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不需要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 同一地級行政區指的是什么?地級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第二級行政區,指與地區行政地位相同的行政區,介于省級行政區與縣級行政區之間,為省、自治區的行政分區。包括地級市、地區、自治州、盟。 以甘肅省為例,有十二個地級市,二個自治州。
二、預征率 (一)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二)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三)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三、預繳稅款的計算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按照以下公式計算應預繳稅款: (一)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9%)×2% (二)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納稅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負數的,可結轉下次預繳稅款時繼續扣除。 納稅人應按照工程項目分別計算應預繳稅款,分別預繳。 四、預繳稅款需提供的資料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在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時,需填報《增值稅預繳稅款表》,并出示以下資料: (一)與發包方簽訂的建筑合同復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 (二)與分包方簽訂的分包合同復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 (三)從分包方取得的發票復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 【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將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第七條的規定進行了調整。 五、其他注意事項 (一)扣除支付的分包款,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合法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扣除。 上述憑證是指: ★從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開具的建筑業營業稅發票。 上述建筑業營業稅發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為預繳稅款的扣除憑證。 ★從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開具的,備注欄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所在縣(市、區)、項目名稱的增值稅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憑證。 (二)對跨縣(市、區)提供的建筑服務,納稅人應自行建立預繳稅款臺賬,區分不同縣(市、區)和項目逐筆登記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發票號碼、已預繳稅款以及預繳稅款的完稅憑證號碼等相關內容,留存備查。 (三)預繳增值稅的時間為收到預收款時; (四)根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5號)第五條規定:按照現行規定應當預繳增值稅稅款的小規模納稅人,凡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未超過15萬元的,當期無需預繳稅款。 (五)建筑企業跨區域提供建筑服務,需要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創新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制度的通知》(稅總發[2017]103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相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8號)的相關規定,做好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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