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建筑業增值稅收款交稅還是開票交稅?建筑業增值稅什么時候繳納?建筑業增值稅的納稅時間是什么時候?建筑業增值稅納稅時間是怎么規定的?建筑行業增值稅繳納時間、政策、解析,舉例如下。 建筑業收款交稅還是開票才交稅?要搞清楚這個問題,先要弄懂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什么意思呢?指納稅人依照稅法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時間。 未按照規定時間申報繳納稅款帶來涉稅風險: 《稅收征管法》相關規定:1、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2、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有些建筑業會計,采用了開票或者收款確認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辦法。這種方法雖然簡單易行,但是不清楚建筑業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導致提前或者滯后交稅都會對企業產生影響,提前交稅,會造成資金占用,導致企業資金周轉壓力加大;而延遲納稅又會帶來很大稅務風險。因此辨別清楚納稅義務時間對企業來說尤為重要。 (一)建筑企業開工前收到的預收款項納稅問題 1、建筑業的預收賬款不產生納稅義務 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財稅[2017]58號文件第二條,《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印發)第四十五條第(二)項修改為“納稅人提供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也就是說從自2017年7月1日起,建筑業預收款不再產生納稅義務,但有預繳稅款的義務。在預收款的增值稅處理上,建筑業與房地產開發企業保持了一致。這里的建筑業預收款,僅指在項目施工前收到的工程款。當建筑工程開工后、工程建設過程中或工程完工后,收到或者結算的工程款,按照工程進度產生增值稅納稅義務。 2、建筑業預收款需要預繳稅款 雖然建筑業預收款不產生增值稅納稅義務,不開具增值稅發票,但是要按照財稅[2017]58號文件第三條的規定和國家稅務總局2017年公告第11號文件第三條的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取得預收款,應在收到預收款時,以取得的預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一般計稅預征率2%,簡易計稅預征率3%。異地項目除不需要異地預征的情況外,都在工程地預繳),預征稅款,預繳的稅款可以從當期或者以后期間的應納稅額中抵減。 案例::2019年6月1日A建筑公司與甲公司簽訂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約定開工日期為2019年7月1日。A建筑公司于2019年6月中旬收到預付工程款500萬元。 分析:6月份需要按照500萬元預繳增值稅。實際操作中7月份進行預繳增值稅,8月份(申報所屬期7月)可以將預交稅款從當期應納稅額中抵減,確認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的同時應該開具增值稅發票。 總結:開工之前收到的預收款,不產生納稅義務,但是需要預繳稅款。 (二)建筑企業開工后收到的結算款項納稅義務時間 對于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界定,根據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就發生應稅銷售行為而言,確定其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總原則就是,以“發生應稅行為并收訖銷售款項或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發票開具時間”孰先(誰在前)的原則確定。 注意兩條: (1)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項。 (2)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包含以下內容: 1、發票開具時間: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 2、實際收款日期:在工程未結算之前收到款項,在收到款項的當天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 3、合同約定付款日期:雙方在書面合同中約定提供建筑服務過程中或之后,有付款日期的,付款日期當天為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無論是否能收到工程款,都產生納稅義務;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建筑工程項目竣工驗收的當天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 (1)先開票 案例:2019年6月1日A建筑公司與甲公司簽訂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約定開工日期為2019年7月1日。合同約定當年9月25日支付工程款210萬。但由于A公司資金緊張,經雙方協商。A建筑公司2019年8月25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210萬,9月11日收到工程進度款。 分析:2019年8月25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應繳納增值稅。 (2)服務中收到工程款 案例:2019年6月1日A建筑公司與甲公司簽訂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約定開工日期為2019年7月1日。合同約定10月25日支付工程進度款。由于A公司資金緊張,經雙方協商,甲公司于9月11日支付工程款210萬,工程款發票未開。 分析:2019年7月開始發生建筑勞務,9月11日收到工程款日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應繳納增值稅。 (3)合同約定付款日,但未收到款項也未開具發票 案例:2019年6月1日A建筑公司與甲公司簽訂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約定開工日期為2019年7月1日。合同約定9月25日支付工程預付款210萬。由于甲資金緊張9月25日并未支付工程款,也未取得發票。 分析:合同約定付款日2019年9月25日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應繳納增值稅。 (4)合同未約定付款日,未收到款項也未開具發票,工程已竣工驗收。 案例:2019年6月1日A建筑公司與甲公司簽訂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約定開工日期為2019年7月1日,2020年5月30日工程竣工驗收。合同未明確約定付款日期。甲公司一直未支付款項,A建筑公司也未向該公司開具發票。 分析:2020年5月30日工程竣工驗收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應繳納增值稅。 總結:建筑業工程款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主要看發票開具時間、實際收款日期、合同約定付款日三者按孰先原則。 (三)質押金、保證金納稅義務時間比較特殊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務等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9號)第四條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被工程發包方從應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質押金、保證金,未開具發票的,以納稅人實際收到質押金、保證金的當天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總結:質押金、保證金納稅義務時間確定:(1)未開具相關的工程款發票的,實際收到時發生納稅義務;(2)如果開具了發票,開票日納稅義務發生;(3)如果未開具相應的發票,即使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到了但沒有實際收到,也不發生納稅義務。 案例:2018年6月1日A建筑公司與甲公司簽訂工程承包合同,合同價款1000萬,開工日期為2018年7月1日,2021年4月完工。合同約定:甲公司2021年5月20日支付460萬,12月20日支付510萬?偣こ虄r款的3%即30萬作為工程質保金,在工程竣工驗收之日起2年后退還。 (1)2021年5月12日A建筑公司工程款全額1000萬開具了增值稅專票。 分析:2021年5月12日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包括質保金30萬全額繳納增值稅 (2)如果A公司只開具了970萬工程專票,不包括質保金,則只就開票部分繳納增值稅。未開票的質保金在實際收到時繳納增值稅。 (3)如果工程完工后A公司一直未開票也未收到款。應在合同規定的收款日期2021年5月20日和2021年12月20日,分別按照460萬、510萬計算繳納增值稅,質保金30萬在實際收到時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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