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專項附加扣除的一個納稅年度內,我已經選擇了由扣繳義務人申報,年度中間還可以改成“綜合所得年度自行申報”扣除嗎?在專項附加扣除的一個納稅年度內可以改成“綜合所得年度自行申報”扣除嗎?
在專項附加扣除的一個納稅年度內,我已經選擇了由扣繳義務人申報,年度中間還可以改成“綜合所得年度自行申報”扣除嗎?
答:根據《關于發布<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操作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0號)第四條規定,享受子女教育、繼續教育、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的納稅人,自符合條件開始,可以向支付工資、薪金所得的扣繳義務人提供上述專項附加扣除有關信息,由扣繳義務人在預扣預繳稅款時,按其在本單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計扣除額辦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向匯繳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匯算清繳時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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