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應在項目所在地預繳企業所得稅嗎?建筑企業在進行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時,注意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應在項目所在地預繳企業所得稅。建筑企業應在項目所在地預繳企業所得稅嗎? 一、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 建筑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應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總機構向項目所在地預分企業所得稅,并由項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 二、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建筑企業總機構應按照有關規定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各分支機構和項目部不進行匯算清繳。總機構年終匯算清繳后應納所得稅額小于已預繳的稅款時,由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退稅或抵扣以后年度的應繳企業所得稅。 三、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填報 最新A100000《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第32行“本年累計實際已繳納的所得稅額”按下列方法填報: 填報納稅人按照稅收規定本納稅年度已在月(季)度累計預繳的所得稅額,包括按照稅收規定的特定業務已預繳(征)的所得稅額,建筑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按規定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的所得稅額。 “本年累計實際已預繳的所得稅額”填報數額=本納稅年度月(季)度累計預繳的所得稅額(含總、分機構)+建筑企業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的所得稅額。 注意: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不要忘記了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的企業所得稅額,否則會多繳稅。 參考文件: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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