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通過互聯網平臺從事無車承運業務。疫情發生以來,優先保障消殺用品等急需防護物資運輸,能否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

     

    來源:會計家園   時間:2020-02-22   瀏覽量:826次


     

    摘要:我公司是一家網絡平臺道路貨運經營企業,通過互聯網平臺從事無車承運業務。疫情發生以來,我公司在全國范圍內緊急調配運力,優先保障消殺用品等急需防護物資運輸,分批將醫用酒精、84消毒液、醫用洗手液等發往湖北等地。請問,我公司能否享受運輸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免征增值稅政策?

     

    答:《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規定,無運輸工具承運業務,按照交通運輸服務繳納增值稅。無運輸工具承運業務,是指經營者以承運人身份與托運人簽訂運輸服務合同,收取運費并承擔承運人責任,然后委托實際承運人完成運輸服務的經營活動。

    你公司提供的無運輸工具承運業務,如果承運的貨物屬于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確定的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則相應取得的貨物運輸服務收入,可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第三條的規定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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