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營業稅金及附加有調整了,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名稱調整為稅金及附加科目,該科目核算企業經營活動發生的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教育費附加及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印花稅等相關稅費。 “營業稅金及附加”最新調整—— 依據財會[2016]22號關于印發《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文規定,全面試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名稱調整為“稅金及附加”科目,該科目核算企業經營活動發生的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教育費附加及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印花稅等相關稅費; 利潤表中的“營業稅金及附加”項目調整為“稅金及附加”項目。 需要提醒的是,之前是在“管理費用”科目中列支的“四小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稅、印花稅),本次也同步調整到“稅金及附加”科目。 相比較而言,“稅金及附加”科目比調整前的“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核算范圍有所增加。 常見分錄: 借: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 應交稅費——應交資源稅 應交稅費——應交環境保護稅 應交稅費——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 應交稅費——應交土地增值稅 應交稅費——應交房產稅 應交稅費——應交城鎮土地使用稅 應交稅費——應交車船稅 應交稅費——應交出口關稅 應交稅費——應交教育費附加 應交稅費——應交地方教育附加 應交稅費——文化事業建設費 “營業稅金及附加”早前規定—— 反映企業經營主要業務應負擔的營業稅(已取消)、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和教育費附加等。 填報此項指標時應注意,實行新稅制后,會計上規定應交增值稅不再計入“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項,無論是一般納稅企業還是小規模納稅企業均應在“應交增值稅明細表”中單獨反映。根據企業會計“利潤表”中對應指標的本年累計數填列。 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屬于附加稅,是按企業當期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三稅相加的稅額的一定比例計算。 回顧新會計準則下的“營業稅金及附加”—— 1、《企業會計制度》 5402 “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科目使用說明明確: 科目核算企業日;顒討摀亩惤鸺案郊印0I業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和教育附加費等。 5405 “其他業務支出”科目使用說明明確: 科目核算企業出主營業務成本以外的其他銷售或其他業務所發生的支出,包括銷售材料、提供勞務等而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以及相關稅金及附加等。 2、新準則體系 6402 “其他業務成本”科目使用說明明確: 科目核算企業確認的除主營業務活動以外的其他經營活動所發生的支出,包括銷售材料的成本、出租固定資產的折舊額、出租無形資產的攤銷額、出租包裝物的成本或攤銷額等。 除主營業務活動以外的其他經營活動發生的相關稅費,在“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核算。 采用成本模式計量投資性房地產的,其投資性房地產計提的折舊額或攤銷額,也通過本科目核算。 6403 “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使用說明明確: 科目核算企業經營活動發生的營業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和教育費附加等相關稅費。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在“管理費用”科目核算,但與投資性房地產相關的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在本科目核算。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30號——財務報告列報》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費用應當按照功能分類,分為從事經營業務發生的成本、管理費用、銷售費用和財務費用等。 第二十七條利潤表至少應當單獨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項目: (一)營業收入; (二)營業成本; (三)營業稅金; (四)管理費用; (五)銷售費用; (六)財務費用; (七)投資收益; (八)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九)資產減值損失; (十)非流動資產處置損益; (十一)所得稅費用; (十二)凈利潤。 金融企業可以根據其特殊性列示利潤表項目。 新準則利潤表的構成項目改變了原《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下的主營業務收入減主營業務成本和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計算主營業務利潤,單獨計算其他業務利潤的反映。新準則下利潤表簡化了單列內容,對費用采用功能法列示,因而將原來在“其他業務成本”中列報的稅金及附加支出與“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合并為“營業稅金及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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