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合伙企業的定義是什么?合伙企業要交企業所得稅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以每一合伙人為納稅人,分別繳納個人所得稅或企業所得稅。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稅率、計算方法及案例匯編如下。
一、合伙企業是個什么鬼? 合伙企業是指由各合伙人訂立合伙協議,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享有收益,共擔風險,并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又可分為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合伙企業涉及的主要稅種如下: 1、合伙企業增值稅 根據合伙企業的正常業務類型,區分不同的稅率和征收率正常繳納,正常對外開具增值稅發票即可,和其他企業并無不同。 2、合伙企業所得稅 合伙制企業本身并不具有法人地位,不屬于企業所得稅納稅主體,自身并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3、合伙人所得稅 對合伙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應按“先分后稅”原則征收所得稅,以每一合伙人為納稅人,分別繳納個人所得稅或企業所得稅。自然人合伙人繳納個人所得稅,法人或者其他機構繳納企業所得稅。 自然人合伙人按照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征收,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 級數 | 含稅級距 | 稅率 (%) | 速算扣除數 | 1 | 不超過15000元的 | 5 | 0 | 2 | 超過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 10 | 750 | 3 | 超過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 20 | 3750 | 4 | 超過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 30 | 9750 | 5 | 超過100000元的部分 | 35 | 14750 |
企業合伙人正常將所得并入當期收入按照25%繳納企業所得稅即可。
案例 某合伙企業從事咨詢業務,合伙人為張三自然人和企業甲(合伙份額為40%和60%),2017年收入(不含稅)1000萬元,費用(假定只有人員工資)200萬元,涉稅情況如下: 1、增值稅 1000萬*6%=60萬元(假設沒有進項稅) 2、企業所得稅無需繳納。 3、合伙人所得稅 張三所得為:(1000-200)*40%=320萬元 按照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個稅計算結果為:應繳稅款1105250元;稅后收入2094750元。 合伙人甲公司所得為:(1000-200)*60%=480萬元 應并入當期公司收入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計算略。 二、合伙人之間的利潤分配比例如何確定? 大致有這么幾個基本原則: 1、如果合伙協議中明確約定了利潤分配的比例,應該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合伙人各自的應納稅所得額。 2、如果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協商決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這里的比例可以追加協商,并簽署補充協議即可。 3、如果協商不成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實繳出資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4、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數量平均計算每個合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實際上還有一種可能的方法,就是通過法律訴訟確定分配比例。 5、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 三、合伙人的特殊類型收入如何繳納所得稅? 除了正常合伙企業經營收入之外,合伙人還可能取得各類特殊類型收入,典型的如下: 1、合伙企業對外投資的股權轉讓收入 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創業企業,未來再將這部分股權轉讓所取得的溢價收入,分配到個人合伙人后如何繳稅一直以來是有爭議的。 正常情況下肯定要按照經營所得繳稅,即5%——35%稅率,但各地為了鼓勵股權投資基金,此前紛紛出臺了一系列地方政策對股權轉讓所得的個人所得稅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計稅。2019年國稅總局發布《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證監會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個人合伙人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9]8號)文件,對于股權轉讓收入如何繳稅做了明確: ——創投企業可以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或者按創投企業年度所得整體核算兩種方式之一,對其個人合伙人來源于創投企業的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 ——創投企業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的,其個人合伙人從該基金應分得的股權轉讓所得和股息紅利所得,按照20%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創投企業選擇按年度所得整體核算的,其個人合伙人應從創投企業取得的所得,按照“經營所得”項目、5%-35%的超額累進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但有一點需要注意,這里對于創投基金是有要求的,必須是是指符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發展改革委等10部門令第39號)或者《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基金)的有關規定,并按照上述規定完成備案且規范運作的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基金)。如果是未經備案的創業投資基金,不能享受此政策。 當然,如果是公司合伙人,取得該部分收入一樣按照25%稅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沒有什么爭議。 2、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股息紅利所得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01]84號)文件規定: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并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以合伙企業名義對外投資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紅利的,應按《通知》所附規定的第五條精神確定各個投資者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別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這里出現了一個新問題,如果是公司合伙人,分得的股息紅利能否適用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政策呢?我個人認為既然單獨理解為股息紅利收入,也應適用于所得稅免稅收入政策。 3、合伙企業合伙人轉讓投資份額收入 合伙企業合伙人投資份額雖然不是有限公司股權,但依然可能進行轉讓,而且可能取得轉讓溢價,這時應該按經營所得繳納5%—35%個稅,還是按照20%財產轉讓收入?一直以來也是爭議不斷。 在最新發布的個稅法實施條例中,終于明確了投資份額應按照財產轉讓收入,而非經營所得收入。 第六條 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各項個人所得的范圍: (八)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不動產、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因此合伙企業個人合伙人轉讓投資份額收入,應該按財產轉讓所得20%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當然,如果是公司合伙人,應按照25%稅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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