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非獨立核算的分公司,能否在其所在地開具發票?異地設立生產型分公司時,應當選擇獨立核算還是非獨立核算?如果選非獨立核算,是否能夠在分公司所在地開發票?非獨立核算的分公司,能開具發票嗎? 1、關于獨立核算與非獨立核算 獨立核算是指對本單位的業務經營活動過程及其成果進行全面、系統的會計核算。獨立核算單位的特點是:在管理上有獨立的組織形式,具有一定數量的資金,在當地銀行開戶;獨立進行經營活動,能同其他單位訂立經濟合同;獨立計算盈虧,單獨設置會計機構并配備會計人員,并有完整的會計工作組織體系。 非獨立核算又稱報帳制,是把本單位的業務經營活動有關的日常業務資料,逐日或定期報送上級單位,由上級單位進行核算。非獨立核算單位的特點是:一般由上級拔給一定數額的周轉金,從事業務活動,一切收入全面上繳,所有支出向上級報銷,本身不單獨計算盈虧,只記錄和計算幾個主要指標,進行簡易核算。 2、稅法規定 《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法規設置帳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帳,進行核算。 第二十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應當報送稅務機關備案。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稅收的法規抵觸的,依照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稅收的法規計算應納稅款、代扣代繳和代收代繳稅款。 因此,稅法上沒有就非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的核算進行規定。 企業應根據生產、經營、管理的需要自行選擇獨立核算還是非獨立核算,具體由總公司根據實際需要加以選擇。獨立核算作為一個單獨的會計主體進行核算,非獨立核算不作為一個單獨的會計主體進行核算。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均應當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實施細則》和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稅務登記。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增值稅納稅地點:(一)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因此,分公司無論是否為獨立核算,只要是從事生產經營,與總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就應該到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接受稅務管理,繳納稅款,開具發票。經有權的稅務機關批準匯總納稅的,按匯總納稅的規定繳納稅款開具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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