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行業增值稅預繳政策、稅率、計算方法

     

    來源:會計家園   時間:2021-12-25   瀏覽量:826次


     

    如何理解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預繳政策? 在實際工作中,很多納稅人因對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預繳政策理解不到位而導致產生涉稅風險。建筑行業增值稅預繳政策、稅率、計算方法如下。

     

    一、如何理解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

    所稱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是指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其機構所在地以外的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

    特別提醒:

    1)納稅人在同一直轄市(北京、天津、上海、重慶)、計劃單列市范圍內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的,由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決定是否適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文件規定。

    2)其他個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不適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文件規定。

    3)納稅人在同一地級行政區(地級行政區,即行政地位與地區相同的行政區,包括地級市地區自治州,為二級行政區,由省級行政區(僅限于自治區)管轄,中國共計333個地級行政區,包括293地級市7地區30自治州3。)范圍內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不適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文件規定。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第二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第三條

    二、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稅款如何預繳?

    根據現行政策規定,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預繳稅款如下:

    特別提醒:

    納稅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負數的,可結轉下次預繳稅款時繼續扣除。納稅人應按照工程項目分別計算應預繳稅款,分別預繳。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

    三、針對支付的分包款納稅人取得何種憑證才能從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

    納稅人按照規定從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合法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扣除。上述憑證是指:

    1)從分包方取得的2016430日前開具的建筑業營業稅發票。

    2)從分包方取得的201651日后開具的,備注欄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所在縣(市、區)、項目名稱的增值稅發票。

    3)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憑證。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第六條

    四、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在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時,需提交哪些資料?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在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時,需填報《增值稅預繳稅款表》,并出示以下資料:

    1)與發包方簽訂的建筑合同復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

    2)與分包方簽訂的分包合同復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

    3)從分包方取得的發票復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第八條

    五、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已預繳的增值稅稅款可否在當期應納稅額中抵減?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的增值稅稅款,可以在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抵減不完的,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納稅人以預繳稅款抵減應納稅額,應以完稅憑證作為合法有效憑證。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第八條

    六、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的建筑服務應留存哪些備查資料?

    對跨縣(市、區)提供的建筑服務,納稅人應自行建立預繳稅款臺賬,區分不同縣(市、區)和項目逐筆登記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發票號碼、已預繳稅款以及預繳稅款的完稅憑證號碼等相關內容,留存備查。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第十條

    注意:

    按照現行規定應當預繳增值稅稅款的小規模納稅人,凡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目前政策是未超過15萬)的,當期無需預繳稅款。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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