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建筑包工包料業務中的包料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建筑企業外購的建筑材料或機器設備;二是建筑企業自產的建筑材料或機器設備。這種包料在營改增后的稅務處理和發票開具方面完全是不同的。建筑企業包工包料開具發票、稅率、政策匯總如下。 建筑包工包料業務中的包料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建筑企業外購的建筑材料或機器設備;二是建筑企業自產的建筑材料或機器設備。這種包料在營改增后的稅務處理和發票開具方面完全是不同的。 。ㄒ唬┙ㄖ髽I包工包料業務的分類及稅收定性分析 肖太壽財稅工作室特別提醒:建筑企業包工包料業務分為四種:一是建筑企業外購建筑材料并提供施工勞務的業務;二是建筑企業外購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的業務;三是建筑企業自產建筑材料并提供施工勞務的業務;四建筑企業銷售自產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的業務。在這四種業務中,前者兩者的稅收定性是混合銷售行為,后兩者的稅收定性是兼營行為。具體分析如下: 1、建筑企業外購建筑材料或機器設備并提供施工勞務的業務的稅收定性:混合銷售行為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條:“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痹摋l規定中的“一項銷售行為”是指“一份銷售合同”。根據本條規定,界定“混合銷售”行為的標準有兩點:一是其銷售行為必須是一項;二是該項行為必須即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其“貨物”是指增值稅條例中規定的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和氣體;服務是指屬于全面營改增范圍的交通運輸服務、建筑服務、金融保險服務、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建筑服務、金融保險和房地產銷售等。在界定“混合銷售”行為是否成立時,其行為標準中的上述兩點必須是同時存在,如果一項銷售行為只涉及銷售服務,不涉及貨物,這種行為就不是混合銷售行為;反之,如果涉及銷售服務和涉及貨物的行為,不是存在一項銷售行為之中,這種行為也不是混合銷售行為。 基于以上分析,建筑企業外購建筑材料并提供施工業務的包工包料合同是一種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的一項銷售行為,是混合銷售行為。 2、建筑企業銷售自產建筑材料或機器設備并提供施工勞務業務的稅收定性:兼營行為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第一條規定:“納稅人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筑、安裝服務,不屬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文件印發)第四十條規定的混合銷售!《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納稅人兼營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四十一條規定:“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不得免稅、減稅。”基于以上稅收政策規定,兼營行為中的銷售業務和兼營業務是兩項銷售行為,兩者是獨立的業務。實踐中的兼營行為分為三種情況: 第一種兼營行為的情況:一項銷售行為中有銷售兩種以上不同稅率的服務或銷售兩種以上不同稅率的貨物的行為。例如,既有設計資質也有建筑資質的企業與發包方簽訂的總承包合同中,有設計服務(6%的增值稅稅率)和建筑服務(10%的增值稅稅率),就是兼營行為,分別納稅,而不是混合銷售行為。 第二種兼營行為的情況:發生兩項以上的銷售行為,每項銷售行為之間就是兼營行為。例如,某既有銷售資質又有安裝資質的設備廠家與設備購買方簽訂一份銷售合同,只發生銷售設備的行為,而沒有對其銷售的設備提供安裝服務。但是該設備廠家為購買其設備的客戶提供了安裝該客戶從別的廠家購買的設備,簽訂一份安裝合同,則該既有銷售資質又有安裝資質的設備廠家就是發生了兼營的行為,應分別適用稅率申報繳納增值稅。 第三種兼營行為的情況:發生銷售自產并提供建筑、安裝業務的行為。實踐中具體體現為以下七種企業類型: 。1)提供生產加工門窗鋁合金并安裝業務的門窗鋁合金加工安裝企業; 。2)銷售自產電梯并提供安裝的電梯生產安裝企業; (3)擁有鋼結構生產基地但沒有單獨成立鋼結構生產企業的鋼結構加工安裝企業; (4)擁有苗圃的園林公司提供銷售苗圃和植樹勞務的園林公司; 。5)擁有瀝青和混泥土攪拌站的路橋施工企業。 (6)具有碎石機就地取材將石頭加工成碎石并提供道路施工業務的公路施工企業。 。7)銷售自產中央空調冷暖系統并提供安裝的空調生產安裝企業。 。ǘ┙ㄖ髽I外購建筑材料或機器設備并提供施工勞務的發票開具及稅務處理 1、稅收政策分析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條:“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本條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并兼營銷售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逼渲小耙詮氖仑浳锏纳a、批發或零售為主,并兼營銷售服務”,沒有統一的標準,各地省稅務局的判斷標準各異。在稅收征管實踐中,基本上是以“企業經營的主業確定”。即企業經營的主業是貨物銷售的則按照13%稅率計算增值稅;企業經營的主業是服務銷售的則按照服務業的增值稅稅率計算增值稅。問題是如何理解和認定“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呢?有沒有具體的認定標準呢?因此,所謂的“主業”如何判斷,實踐中有兩個標準:一是按照工商營業執照上的主營業務范圍來判斷,如果主營業務范圍是銷售批發業務,則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如果主營業務范圍是銷售服務范圍則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二是按照一年收入中銷售收入的比重來判斷,如果銷售貨物收入在一年收入中所占的比重超過50%則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如果銷售服務的收入在一年收入中站的比重超過50%。但是筆者認為,實踐操作過程中,“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并兼營銷售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都在營業執照上有銷售經營范圍。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中外合作辦學等若干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2號)第六條第二款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外購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如果已經按照兼營的有關規定,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被诖硕愂照咭幎,建筑企業外購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如果已經按照兼營行為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則機器設備銷售額按照13%計征增值稅,安裝服務既可以按照3%計征增值稅(發包方同意的情況下),也可以按照9%計征增值稅(發包方不同意的情況下)。 2、發票開具和稅務處理 基于以上分析,建筑企業外購建筑材料和機器設備并提供施工勞務的發票開具和稅務處理總結如下: 第一、如果建筑企業的工商營業執照上沒有建筑材料銷售資質,只有建筑服務資質的情況下,則建筑企業將外購材料和勞務的發票開具和稅務處理如下: 建筑企業將外購的材料和建筑勞務一起按照9%稅率計征增值稅,向發包方開具9%的增值稅發票。 第二、如果建筑企業的工商營業執照上既有銷售資質又有建筑服務資質的情況下,則建筑企業將外購的材料和勞務的稅務處理和發票開具按照以下方法處理: 、俳ㄖ髽I外購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建筑企業與發包方簽訂包工包料合同時,在一份合同里分別注明:設備價款和建筑服務價款。建筑企業按照兼營行為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則機器設備銷售額按照13%計征增值稅,安裝服務既可以按照3%計征增值稅(發包方同意的情況下),也可以按照9%計征增值稅(發包方不同意的情況下)。如果沒有按照兼營行為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則機器設備銷售額和安裝服務銷售額一起按照13%計征增值稅,建筑安裝企業向發包方將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一起開具13%的增值稅專用(普通)發票。 、诮ㄖ髽I外購非機器設備的建筑材料同時提供建筑(非安裝)服務,則建筑企業的稅務處理和發票開具如下: 其一、如果材料銷售額在一年的銷售材料和銷售勞務收入總額中超過50%,則建筑企業外購材料和勞務一起按照13%稅率計征增值稅,向發包方開具13%的增值稅發票。 其二,如果材料銷售額在一年的銷售材料和銷售勞務收入總額中低于50%,則建筑企業外購材料和勞務一起按照9%稅率計征增值稅,向發包方開具9%的增值稅發票。 。ㄈ┙ㄖ髽I銷售自產建筑材料或機器設備并提供施工勞務業務的發票開具和稅務處理 1、稅收政策分析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第一條給予了明確規定:納稅人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筑、安裝服務,不屬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文件印發)第四十條規定的混合銷售,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筑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征收率。注意該文件中的“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筑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征收率”有兩層含義:一是在合同中應分別注明銷售貨物的金額和銷售建筑服務的金額;在會計核算上應分別核算銷售貨物和銷售服務的收入;在稅務處理上,銷售貨物按照13%,銷售建筑服務按照9%向業主或發包方開具發票。二是建筑企業可以與業主或發包方簽訂兩份合同:貨物銷售合同和建筑服務銷售合同。貨物銷售合同適用13%的增值稅稅率;銷售建筑服務按照3%(清包工合同,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稅率計征增值稅)或9%的增值稅稅率計征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中外合作辦學等若干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2號)第六條第一款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應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基于這個文件規定,建筑企業銷售自產機器設備并提供安裝服務服務的,必須按照兼營行為處理,機器設備銷售額部分,建筑企業向發包方開具13%的增值稅專用(普通)發票,安裝服務銷售額部分,建筑企業向發包方開具3%的增值稅專用(普通)發票(發包方同意的情況下)或開9%的的增值稅專用(普通)發票(發包方不同意的情況下)。 2、發票開具和稅務處理 根據以上稅收政策分析,建筑企業銷售自產機器設備、建筑材料的同時提供建筑、安裝服務的稅務處理和發票開具總結如下: 。1)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的冷暖系統、電梯和機電設備等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的稅務處理和發票開具。 第一、銷售以上自產機器設備的建筑企業與發包方簽訂一份包工包料合同,合同上必須分別注明:機器設備銷售額,安裝服務銷售額,機器設備銷售額部分,建筑企業向發包方開具13%的增值稅專用(普通)發票,安裝服務銷售額部分,建筑企業向發包方開具9%的增值稅專用(普通)發票。 第二、銷售以上自產機器設備的建筑企業與發包方簽訂二份合同:一份機器設備銷售合同,一份機器設備安裝服務合同。機器設備銷售合同,建筑企業向發包方開具13%的增值稅專用(普通)發票,安裝服務合同,建筑企業向發包方開具3%的增值稅專用(普通)發票(發包方同意建筑企業提供安裝服務選簡易計稅的情況下)或開9%的的增值稅專用(普通)發票(發包方不同意建筑企業提供安裝服務選簡易計稅的情況下)。 (2)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的建筑材料(非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建筑服務的稅務處理和發票開具。 第一、銷售自產建筑材料的建筑企業與發包方簽訂一份包工包料合同,合同上必須分別注明:材料銷售額,建筑服務銷售額,材料銷售額部分,建筑企業向發包方開具13%的增值稅專用(普通)發票,建筑服務銷售額部分,建筑企業向發包方開具9%的的增值稅專用(普通)發票。 第二、銷售自產建筑材料的建筑企業與發包方簽訂二份合同:一份建筑材料銷售合同,一份建筑服務合同。建筑材料銷售合同,建筑企業向發包方開具13%的增值稅專用(普通)發票,建筑服務合同,建筑企業向發包方開具3%的增值稅專用(普通)發票(發包方同意建筑企業提供建筑服務選簡易計稅的情況下)或開9%的的增值稅專用(普通)發票(發包方不同意建筑企業提供建筑服務選簡易計稅的情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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