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根據行業不同,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也大不相同,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比較多,但是好多小企業可能沒有城鎮土地使用稅,整理起來真的費時費力,供參考,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歸納(2022版)如下。
(五十七)礦山企業生產專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減免性質代碼:10129909 1、對礦山的采礦場、排土場、尾礦庫、炸藥庫的安全區、采區運礦及運巖公路、尾礦輸送管道及回水系統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稅。 2、對礦山企業采掘地下礦造成的塌陷地以及荒山占地,在未利用之前,暫免征收土地使用稅。 3、除上述規定外,對礦山企業的其他生產用地及辦公、生活區用地,應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稅。 參見:《國家稅務局關于對礦山企業征免土地使用稅問題的通知》((1989)國稅地字第122號) 對石灰廠、水泥廠、大理石廠、沙石廠等企業的采石場、排土場用地,炸藥庫的安全區用地以及采區運巖公路,可以比照(89)國稅地字第122號《關于對礦山企業征免土地使用稅問題的通知》予以免稅;對上述企業的其他用地,應予征稅。 參見:《國家稅務局關于建材企業的采石場、排土場等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發〔1990〕853號) (五十八)煤炭企業規定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減免性質代碼:10129910 煤炭企業的矸石山、排土場用地,防排水溝用地,礦區辦公、生活區以外的公路、鐵路專用線及輕便道和輸變電線路用地,火炸藥庫庫房外安全區用地,向社會開放的公園及公共綠化帶用地,暫免征收土地使用稅。 利用報廢礦井搞工商業生產經營或用于居住的占地,仍應按規定征收土地使用稅。 除上述各條列舉免稅的土地外,其他在開征范圍內的煤炭生產及辦公、生活區用地,均應依照規定征收土地使用稅。 對煤炭企業的其他占地,仍按當地規定的適用稅額征收土地使用稅。 地方煤炭企業土地使用稅的征免劃分問題,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參照上述規定具體確定。 參見:《國家稅務局關于對煤炭企業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稅問題的規定》(國稅地字〔1989〕89號) 對神華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所屬北電勝利能源有限公司的用地,應繼續依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對煤炭企業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稅問題的規定》(〔89〕國稅地字第089號)的有關規定確定城鎮土地使用稅征免。 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神華北電勝利能源有限公司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適用問題的通知》(稅總函〔2013〕746號) (五十九)鹽場的鹽灘鹽礦的礦井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減免性質代碼:10129911 對鹽場、鹽礦的生產廠房、辦公、生活區用地,應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稅。 對鹽場的鹽灘、鹽礦的礦井用地,暫免征收土地使用稅。 對鹽場、鹽礦的其他用地,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征收土地使用稅或給予定期減征、免征的照顧。 參見:《國家稅務局關于對鹽場、鹽礦征免城鎮土地使用稅問題的通知》((1989)國稅地字第141號)第二條 (六十)林業系統相關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減免性質代碼:10129913 對林區的有林地、運材道、防火道、防火設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稅。林業系統的森林公園、自然保護區,可比照公園免征土地使用稅。 參見:《國家稅務局關于林業系統征免土地使用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發〔1991〕1404號) (六十一)納稅人困難性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 減免性質代碼:10129917 除本條例第六條規定外,納稅人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由由縣以上地方稅務機關批準。 參見:《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83號)第七條 根據《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及《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45號),決定把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以下簡稱困難減免稅)審批權限下放至縣以上地方稅務機關。 1、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機關(以下簡稱省地方稅務機關)要根據納稅困難類型、減免稅金額大小及本地區管理實際,按照減負提效、放管結合的原則,合理確定省、市、縣地方稅務機關的審批權限,做到審批嚴格規范、納稅人辦理方便。 2、困難減免稅按年審批,納稅人申請困難減免稅應在規定時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或有權審批的稅務機關提交書面申請并報送相關資料。納稅人報送的資料應真實、準確、齊全。 3、申請困難減免稅的情形、辦理流程、時限及其他事項由省地方稅務機關確定。省地方稅務機關在確定申請困難減免稅情形時要符合國家關于調整產業結構和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的要求。對因風、火、水、地震等造成的嚴重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損失、從事國家鼓勵和扶持產業或社會公益事業發生嚴重虧損,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可給予定期減免稅。對從事國家限制或不鼓勵發展的產業不予減免稅。 4、省地方稅務機關要按照本公告的要求盡快修訂并公布本地區困難減免稅審批管理辦法,明確困難減免稅的審批權限、申請困難減免稅的情形、辦理流程及時限等。同時,要加強困難減免稅審批的后續管理和監督,堅決杜絕違法違規審批。要建立健全審批管理和風險防范制度。要加大檢查力度,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不斷完善本地區困難減免稅審批管理辦法。 5、負責困難減免稅審批的地方稅務機關要堅持服務與管理并重的原則,切實做好審批工作。要加強宣傳和解釋,及時讓納稅人知曉申請困難減免稅的情形、受理機關、辦理流程、需報送的資料等。要優化困難減免稅審批流程,簡化審批手續,創新審批管理工作方式,推進網上審批。同時,要加強困難減免稅審批的事中事后管理,明確各部門、各崗位的職責和權限,嚴格過錯追究。要設立困難減免稅審批臺賬,定期向上級地方稅務機關報送困難減免稅批準情況。要加強對困難減免稅對象的動態管理,對經批準減免稅的納稅人進行跟蹤評估。對情形發生變化的,要重新進行審核;對騙取減免稅的,應及時追繳稅款并按規定予以處罰。 6、本公告未涉及的事項,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29號)及有關規定執行。 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放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審批項目管理層級后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940號)同時廢止。 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放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審批權限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號) (六十二)開山填海整治土地和改造廢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減免性質代碼:10129918 經批準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5年至10年; 參見:《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83號)第六條第(六)項 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以土地管理機關出具的證明文件為依據確定;具體免稅期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在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規定的期限內自行確定。 參見:《國家稅務局關于檢發<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的通知》(1988)國稅地字第15號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六條的規定,享受免繳土地使用稅5~10年的填海整治的土地,是指納稅人經有關部門批準后自行填海整治的土地,不包括納稅人通過出讓、轉讓、劃撥等方式取得的已填海整治的土地。 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填海整治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968號) (六十三)企業已售房改房占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減免性質代碼:10129919 應稅單位按照國家住房制度改革有關規定,將住房出售給職工并按規定進行核銷賬務處理后,住房用地在未辦理土地使用權過戶期間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征免,比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對個人所有住房用地的現行政策執行。 參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改房用地未辦理土地使用權過戶期間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44號) (六十四)廉租房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減免性質代碼:10129920 對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經營管理單位按照政府規定價格、向規定保障對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參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24號)第一條第二款 (六十五)企業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減半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減免性質代碼:10129921 對已按規定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的企業范圍內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按應納稅額減半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補充規定>的通知》(〔89〕國稅地字第140號)第十二條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廢止。 參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范圍內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1號) (六十六)石油天然氣生產企業部分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減免性質代碼:10129924 1、下列石油天然氣生產建設用地暫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1)地質勘探、鉆井、井下作業、油氣田地面工程等施工臨時用地; (2)企業廠區以外的鐵路專用線、公路及輸油(氣、水)管道用地; (3)油氣長輸管線用地。 2、在城市、縣城、建制鎮以外工礦區內的消防、防洪排澇、防風、防沙設施用地,暫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3、享受上述稅收優惠的用地,用于非稅收優惠用途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 4、除上述第1條、第2條列舉免稅的土地外,其他油氣生產及辦公、生活區用地,依照規定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5、地方人民政府應按照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規定,確定工礦區范圍。對在工礦區范圍內的油氣生產、辦公、生活用地,其稅額標準不得高于相鄰的縣城、建制鎮的適用稅額標準。 6、石油天然氣生產企業應按照有關稅收減免管理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免稅土地情況。 7、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執行。 參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石油天然氣生產企業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76號) (六十七)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減免性質代碼:10129999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參見:《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83號)第六條第(一)項 人民團體是指經國務院授權的政府部門批準設立或登記備案并由國家撥付行政事業費的各種社會團體。 參見:《國家稅務局關于檢發<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的通知》(1988)國稅地字第15號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是指這些單位本身的辦公用地和公務用地。 參見:《國家稅務局關于檢發<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的通知》(1988)國稅地字第15號 (六十八)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減免性質代碼:10129999 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參見:《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83號)第六條第(二)項 事業單位自用的土地,是指這些單位本身的業務用地。 企業辦的學校、醫院、托兒所、幼兒園,其用地能與企業其他用地明確區分的,可以比照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稅。 參見:《國家稅務局關于檢發<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的通知》(1988)國稅地字第15號 (六十九)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減免性質代碼:10129999 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參見:《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83號)第六條第(三)項 宗教寺廟自用的土地,是指舉行宗教儀式等的用地和寺廟內的宗教人員生活用地。 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是指供公共參觀游覽的用地及其管理單位的辦公用地。 關于公園、名勝古跡中附設的營業單位使用的土地,應否征收土地使用稅。 公園、名勝古跡中附設的營業單位,如影劇院、飲食部、茶社、照相館等使用的土地,應征收土地使用稅。 參見:《國家稅務局關于檢發<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的通知》(1988)國稅地字第15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六條中的宗教寺廟自用的土地,,是指舉行宗教儀式等的用地和寺廟內的宗教人員生活用地。”這里的“宗教寺廟”包括寺、廟、宮、觀、教堂等各種宗教活動場所。 參見:《國家稅務局對“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六條中宗教寺廟適用范圍的請示”的復函》(88)國稅地字第020號 (七十)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減免性質代碼:10129999 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參見:《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83號)第六條第(四)項 (七十一)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 減免性質代碼:10129999 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 參見:《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83號)第六條第(五)項 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是指直接從事于種植、養殖、飼養的專業用地,不包括農副產品加工場地和生活、辦公用地。 征用的耕地與非耕地,以土地管理機關批準征地的文件為依據確定。 參見:《國家稅務局關于檢發<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的通知》(1988)國稅地字第15號 凡在開征范圍內的土地,除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按規定免予征稅以外,不論是否繳納農業稅,均應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稅。 參加:《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補充規定>的通知》(國稅地字〔1989〕140號) (七十二)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稅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稅 減免性質代碼:10129999 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稅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稅。 參見:《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83號)第六條第(七)項 (七十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確定的城鎮土地使用減免情形 下列土地的征免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確定: 1.個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房產管理部門在房租調整改革前經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3.免稅單位職工家屬的宿舍用地; 4.集體和個人辦的各類學校、醫院、托兒所、幼兒園用地。 參見:《國家稅務局關于檢發<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的通知》(1988)國稅地字第15號 (二)城鎮土地使用的優惠管理 1、免稅單位與納稅單位之間無償使用的土地 對免稅單位無償使用納稅單位的土地(如公安、海關等單位使用鐵路、民航等單位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對納稅單位無償使用免稅單位的土地,納稅單位應照章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2、關于對納稅單位與免稅單位共同使用多層建筑用地的征稅問題 納稅單位與免稅單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權土地上的多層建筑,對納稅單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積占建筑總面積的比例計征土地使用稅。 參見:《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補充規定>的通知》(國稅地字〔1989〕140號) 3、房地產開發公司開發建造商品房的用地 房地產開發公司開發建造商品房的用地,除經批準開發建設經濟適用房的用地外,對各類房地產開發用地一律不得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 參見:《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補充規定>的通知》(國稅地字〔1989〕140號) 4、核準類減免稅管理 (1)核準類減免稅是指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稅務機關核準的減免稅項目。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是核準類減免稅項目。稅務機關應加強對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核準的管理工作。 (2)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按年核準。因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損失導致納稅確有困難的,稅務機關應當在困難情形發生后,于規定期限內受理納稅人提出的減免稅申請。其他納稅確有困難的,應當于年度終了后規定期限內,受理納稅人提出的減免稅申請。 (3)核準減免稅時,稅務機關應當審核以下資料: ①減免稅申請報告(列明納稅人基本情況、申請減免稅的理由、依據、范圍、期限、數量、金額等); ②土地權屬證書或其他證明納稅人使用土地的文件的原件及復印件; ③證明納稅人納稅困難的相關資料; ④其他減免稅相關資料。 (4)申請困難減免稅的情形、辦理流程、時限及其他事項由省稅務機關確定。各省稅務機關要根據納稅困難類型、減免稅金額大小及本地區管理實際,按照減負提效、放管結合的原則,合理確定省、市、縣稅務機關的核準權限,做到核準程序嚴格規范、納稅人辦理方便。 (5)對納稅人提出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申請,應當根據以下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①申請的減免稅資料存在錯誤的,應當告知納稅人并允許其更正; ②申請的減免稅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場一次性書面告知納稅人; ③申請的減免稅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納稅人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補正全部減免稅資料的,應當受理納稅人的申請。 受理減免稅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機關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6)受理納稅人提出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申請的,應當對納稅人提供的申請資料與法定減免稅條件的相關性進行核查,根據需要,可以進行實地核查。 納稅人的減免稅申請符合規定條件、標準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準予減免稅的書面決定。依法不予減免稅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納稅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以及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7)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實行減免稅事項分級管理,依據省稅務機關確定的困難減免稅權限,對納稅人提交的減免稅申請按照減免稅面積、減免稅金額等進行區分,采用案頭核實、稅務約談、實地核查、集體審議等方式核準。 (8)需要對納稅人減免稅申請的有關情況進行實地核查的,應當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按照規定程序進行核查,并形成核查情況記錄存檔備查。 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城鎮土地使用稅管理指引>的通知》(稅總發〔2016〕18號) 5、備案類減免稅管理 (1)備案類減免稅是指不需要稅務機關核準的減免稅項目。 (2)納稅人享受城鎮土地使用稅備案類減免稅的,稅務機關可以要求納稅人在納稅申報的同時提交減免稅備案資料。 納稅人在符合減免稅資格條件期間,已備案的減免稅所涉及的有關情況未發生變化的,減免稅資料可以一次性報備,無需要求納稅人在減免稅期間再次報備。 (3)城鎮土地使用稅備案減免稅資料應當包括: ①納稅人減免稅備案登記表; ②土地權屬證書或其他證明納稅人使用土地的文件的原件及復印件; ③證明納稅人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的相關證明(認定)資料; ④減免稅依據的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要求報送的資料。 (4)對納稅人提請的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稅備案,應當根據以下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①備案的減免稅資料存在錯誤的,應當告知納稅人并允許其更正; ②備案的減免稅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場一次性書面告知納稅人; ③備案的減免稅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納稅人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補正全部減免稅資料的,應當受理納稅人的備案。 稅務機關對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稅備案資料進行收集、錄入,受理減免稅備案后,應當出具加蓋本機關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城鎮土地使用稅管理指引>的通知》(稅總發〔2016〕18號) 6、減免稅的監督管理 (1)稅務機關應當及時開展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稅的后續管理工作,明確各相關部門、崗位的減免稅管理職責和權限,對納稅人減免稅政策適用的準確性進行審核。對納稅人申報的核準類減免稅與稅務機關核準文書內容不一致的、申報的備案類減免稅政策適用錯誤的,應當告知納稅人及時進行變更申報及備案。對不應當享受減免稅的,追繳已享受的減免稅稅款,并依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處理。 (2)稅務機關要按照核準類減免稅和備案類減免稅分別設立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稅管理臺賬。 (3)稅務機關應當每年定期對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稅核準和備案工作情況進行跟蹤與反饋,完善減免稅工作機制。 (4)稅務機關要按照檔案管理相關規定將納稅人報送的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稅資料進行歸檔保存。上級稅務機關應當定期對下級稅務機關案卷資料的完整性、合法性進行評查。 (5)省市兩級稅務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稅管理工作的監督制度,加強對下級稅務機關減免稅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定期對減免稅事項進行檢查或抽查,可以按區域、金額等確定檢查對象或抽查比例。 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城鎮土地使用稅管理指引>的通知》(稅總發〔2016〕18號) 本文章更多內容: 上一頁<< 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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