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什么是財產和行為稅合并申報?為什么要實行財產行為稅合并申報?怎么進行財產和行為稅合并申報?財產和行為稅各稅種是否必須一次性申報完畢?財產和行為稅合并申報問題,基本政策問題解答如下。 一、基本政策問題解答 1.什么是財產和行為稅合并申報? 答:財產和行為稅是現有稅種中財產類和行為類稅種的統稱。財產和行為稅合并申報,通俗講就是“簡并申報表,一表報多稅”,納稅人在申報多個財產和行為稅稅種時,不再單獨使用分稅種申報表,而是在一張納稅申報表上同時申報多個稅種。對納稅人而言,可簡化報送資料、減少申報次數、縮短辦稅時間。財產和行為稅合并申報的稅種范圍包括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車船稅、印花稅、耕地占用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契稅、環境保護稅、煙葉稅等10個稅種。 城市維護建設稅是增值稅、消費稅的附加稅種,與增值稅、消費稅申報表整合,不納入財產和行為稅合并申報范圍。 2.為什么要實行財產行為稅合并申報? 答:為了進一步優化稅收營商環境,提高辦稅效率,提升辦稅體驗,稅務總局在2019年成功推行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合并申報的基礎上,擴大合并申報范圍,實行財產行為稅各稅種合并申報。 一是優化辦稅流程。財產和行為稅10個稅種原有分稅種納稅申報存在“入口多、表單多、數據重復采集”等問題。合并申報按照“一表申報、稅源信息采集前置”的思路,對申報流程進行優化改造,將10稅種申報統一到一個入口,將稅源信息從申報環節分離至稅源基礎數據采集環節,便于數據的統籌運用,提高數據使用效率。二是減輕辦稅負擔。簡并稅費申報對原有表單和數據項進行全面梳理整合,減少了表單數量和數據項。新申報表充分利用部門共享數據和其他征管環節數據,可實現已有數據自動預填,大幅減輕納稅人填報負擔,降低納稅人申報錯誤幾率。三是提高辦稅質效。簡并稅費申報利用信息化手段實現稅額自動計算、數據關聯比對、申報異常提示等功能,可有效避免漏報、錯報,確保申報質量,還有利于優惠政策及時落實到位。通過整合各稅種申報表,實現多稅種“一張報表、一次申報、一次繳款、一張憑證”,提高了辦稅效率。 3.怎么進行財產和行為稅合并申報? 答:納稅申報時,各稅種統一采用《財產行為稅納稅申報表》。該申報表由一張主表和一張減免稅附表組成,主表為納稅情況,附表為申報享受的各類減免稅情況。納稅申報前,需先維護稅源信息。稅源信息沒有變化的,確認無變化后直接進行納稅申報;稅源信息有變化的,通過填報《稅源明細表》進行數據更新維護后再進行納稅申報。 納稅人可以自由選擇維護稅源信息的時間,既可以在申報期之前,也可以在申報期內。為確保稅源信息和納稅申報表邏輯一致,減輕納稅人填報負擔,征管系統將根據各稅種稅源信息自動生成新申報表,納稅人審核確認后即可完成申報。無論選擇何種填報方式,納稅人申報時,系統都會根據已經登記的稅源明細表自動生成申報表。 4.怎么提供財產和行為稅稅源信息? 答:稅源信息是財產和行為稅各稅種納稅申報和后續管理的基礎數據來源,是生成納稅申報表的主要依據。納稅人通過填報稅源明細表提供稅源信息。納稅人僅就發生納稅義務的稅種填報對應的稅源明細表。 每個稅種的稅源明細表根據該稅種的稅制特點設計。對于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車船稅等穩定稅源,可以“一次填報,長期有效”。例如,某企業按季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8月15日購入廠房,假設當季申報期為10月1日至10月20日,則企業可在8月15日至10月20日之間的任意時刻填寫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稅源明細表,然后申報,只要廠房不發生轉讓、損毀等變化情況,就可以一直使用該稅源明細表。 對于耕地占用稅、印花稅、資源稅等一次性稅源,納稅人可以在發生納稅義務后立即填寫稅源明細表,也可以在申報時填報所有稅源信息。例如,某煤炭企業分別在8月5日、10日、15日銷售應稅煤炭并取得價款,則可當天立即填寫資源稅稅源明細表,也可以在申報期結束前,一并填報所有稅源信息。 5.怎么更正財產和行為稅稅源信息? 答:納稅人發現錯填、漏填稅源信息時,可以直接修改已填寫的稅源明細表。例如,納稅人填寫了印花稅稅源明細表,申報前發現遺漏了應稅合同信息,則可直接修改已填寫的稅源明細表,補充相應合同信息,然后繼續申報或更正申報。 6.財產和行為稅各稅種是否必須一次性申報完畢? 答:合并申報不強制要求一次性申報全部稅種,納稅人可以自由選擇一次性或分別申報當期稅種。例如,納稅人7月應申報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印花稅和資源稅等4個稅種,7月5日申報時只申報了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印花稅等3個稅種,遺漏了資源稅,則可在申報期結束前單獨申報資源稅,不用更正此前的申報。 7.財產和行為稅各稅種納稅期限不一致能合并申報嗎? 答:不同納稅期限的財產和行為稅各稅種可以合并申報。 按期申報但納稅期限不同的稅種可以合并申報。例如,某企業按季度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按月匯總繳納印花稅,則在7月征期內,該企業可以合并申報二季度城鎮土地使用稅和6月份印花稅。 按期申報與按次申報的稅種也可以合并申報。例如,某企業按季度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6月15日收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辦理占用耕地手續的書面通知,則在7月征期內,該企業可以合并申報二季度城鎮土地使用稅和6月15日耕地占用稅。 8.財產和行為稅合并申報多個稅種后只更正申報一個稅種怎么辦? 答:合并申報支持單稅種更正。納稅人更正申報一個或部分稅種,不影響其他已申報稅種。例如,納稅人一次性申報了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印花稅和資源稅等4個稅種,隨后發現資源稅申報錯誤,則可以僅就資源稅進行更正申報。更正時,修改資源稅稅源明細表再單獨更正申報即可,無需調整其他已申報稅種。 9. 財產和行為稅合并申報對房地產交易稅收申報有影響嗎? 答:財產和行為稅合并納稅申報中的契稅申報只適用于土地出讓方式繳納契稅的情形。其他情形仍使用原來申報表單,按原來方法申報納稅。 10.什么時候開始財產和行為稅合并申報? 答:在先期江蘇、安徽、海南、重慶、寧波試點基礎上,自2021年6月1日起,全國納稅人申報財產和行為稅(含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車船稅、印花稅、耕地占用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契稅、環境保護稅、煙葉稅,不含城市維護建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分別與增值稅、消費稅合并申報)時,進行合并申報。 11.納稅人可以通過哪些渠道進行財產和行為稅的合并申報? 答:納稅人可通過登錄【電子稅務局】—【我要辦稅】—【稅費申報及繳納】—【綜合申報】—【財產和行為稅合并納稅申報】申報模塊進行稅源信息采集并完成申報。 納稅人也可根據需要,到當地辦稅服務廳辦稅窗口進行財產和行為稅申報。 二、金三系統通用問題解答 12.如何進行財產和行為稅納稅申報? 答:【財產和行為稅納稅申報】必須先采集稅源信息,再進行申報。目前共有兩種方式可進行稅源信息采集,一種是點擊【財產和行為稅納稅申報】界面的“稅源采集”進入對應稅種的稅源信息采集;另一種是進入【財產和行為稅稅源明細報告】模塊,錄入識別號,回車,帶出納稅人信息后,點擊相應模塊進入對應稅種的信息采集模塊。稅源信息采集完畢后,回到【財產和行為稅納稅申報】界面,選擇對應屬期以及本期是否適用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征政策,再勾選需要申報的稅種,點擊“下一步”進入申報信息確認界面,確認申報信息無誤后,點擊“保存”,完成申報。 13.如何受理納稅人多個稅種的申報? 答:目前【財產和行為稅納稅申報】模塊可實現一次性申報單個或者多個稅種:操作人員可對單一稅種先進行稅源信息采集,同時完成申報,再依次申報下一稅種,從而完成多稅種申報;也可將所有稅種的稅源信息采集完畢后,在【財產和行為稅納稅申報】模塊勾選多個稅種完成申報。 14.在財產和行為稅納稅申報界面,勾選多個申報期限不一致的稅種同時申報,稅款屬期怎么選擇? 答:依據需要申報的稅種的時間跨度,選擇一個合適的時間選項,將所有需要申報的稅種包含進去。如:納稅人A在2021年7月18日需要申報2021年二季度的房產稅(按季申報)、2020年6月的資源稅(按月申報)、2020年6月21日的印花稅(按次申報),因為以上稅種房產稅的時間跨度最大,所以按照房產稅的時間選擇即可,即選擇4-6月份即可。對于無法直接選擇時間區間的,也可選擇最后一個“自選”選項,然后人工錄入稅款所屬期起止。注意事項:盡量準確選擇時間區間,同時在點擊“下一步”后仔細核對 “申報表信息”,避免多申報和漏申報。 15.進入“財產和行為稅納稅申報”模塊是否可以直接查詢已采集未申報的稅源信息?如何操作? 答:可以。進入“財產和行為稅納稅申報”模塊后,右上角的“稅款屬期”選擇“自選”,表頭最下面會出現“稅款所屬期起”、“稅款所屬期止”選項,操作人員可自行選擇,在 “申報表信息”中勾選 “序號”旁空格,該所屬期內已采集未申報的稅種前的空格會自動勾選,操作人員可進行取消勾選的操作,選擇申報的稅種,點擊“下一步”進入“財產和行為稅納稅申報”頁面完成申報操作。 16.小規模納稅人是否還可享受普惠性減免優惠政策?為何在稅源信息采集中未找到對應減免項? 答:可以。如果納稅人是小規模納稅人,在財產和行為稅納稅申報統一受理界面,“本期是否適用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征政策”可自行勾選“是”或“否”,納稅人可選擇享受普惠減免優惠。一般納稅人則默認為“否”,且不可改動。 17.填寫“稅源信息采集”并保存后,是否可以再次修改或者作廢? 答:已采集未申報的稅源信息采集表,允許修改或者作廢;已采集并申報的稅源信息采集表,在申報作廢前,只能修改,不能作廢,申報作廢后可以作廢稅源信息采集表;已采集并申報,且稅款已入庫的稅源信息采集表,只能修改,不能作廢。 具體操作:在未進入“財產和行為稅納稅申報”模塊確認并保存前,操作人員可通過重新進入“稅源信息采集”模塊修改稅源信息,系統將自動提示“該屬期已采集,如需更正請修改后保存!”,點擊“確定”按鈕,繼續修改稅源信息,點擊保存,完成修改。 18.納稅人多個稅種同時申報的,作廢和更正時是否需要多個稅種同時更正和作廢? 答:不需要同時更正和作廢。點擊進入作廢或更正頁面后,系統會查詢顯示已申報數據信息,操作人員可自行勾選需要作廢或者更正的稅種,完成作廢或者更正操作。 19.申報作廢是否可以同時作廢其關聯的稅源采集信息? 答:不可以。申報作廢只能作廢《財產和行為稅納稅申報表》,無法同時作廢其關聯的稅源采集信息,操作人員在作廢申報表后,需再次進入“稅源信息采集”模塊,點擊頁面左上角的“作廢”按鈕進行作廢。 20.為何直接進入“申報錯誤更正”模塊無法完成更正申報? 答:更正申報需先進入“稅源信息采集”模塊進行修改,保存成功后,再進入“申報錯誤更正”模塊,點擊“計稅”按鈕,帶出修改后的申報數據,確認后點擊“保存”按鈕,完成更正操作。 21.零申報的納稅人是否需要進行稅源信息采集? 答:需要。零申報的納稅人仍需進行稅源信息采集,才可進入“財產和行為稅納稅申報”模塊完成申報。 三、金三系統分稅種問題解答 (一)金三系統土地增值稅問題 22.土地增值稅稅源信息采集申報表適用類型共有幾種?分別適用于哪種情況? 答:共有七種申報表適用類型,分別為:1.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預繳適用;2.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清算適用;3.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按核定征收方式清算適用;4.納稅人整體轉讓在建工程適用;5.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清算后尾盤銷售適用;6.轉讓舊房及建筑物的納稅人適用;7.轉讓舊房及建筑物的納稅人核定征收適用。 其中,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應該用表4進行信息采集并申報。 23.哪些申報表適用類型在信息采集前必須完成稅(費)種認定? 答:1.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預繳適用 需要進行認定:根據本地土地增值稅清算增值對象劃分標準,如果是二分法,設置土地增值稅—普通住宅(預征)、非普通住宅(預征);如果是三分法,設置土地增值稅—普通住宅(預征)、非普通住宅(預征)、其他類型房地產(預征),并選擇到具體的征收子目,納稅期限應選擇按“月”,目前系統中,認定稅種帶出的默認所屬期止為9999-12-31,要修改為2099-12-31,否則不能選擇正確的子目;7.轉讓舊房及建筑物的納稅人核定征收適用 需要進行認定:土地增值稅—舊房轉讓(核定方式),根據核定的征收率,可以選擇到具體的征收子目,納稅期限應選擇按“次”。 24.在進行土地增值稅稅源信息采集前需要有稅源登記嗎? 答: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在進行土地增值稅預繳、清算、清算后尾盤銷售信息采集前必須先做“土地增值稅項目報告”;納稅人整體轉讓在建工程進行土地增值稅信息采集前必須先做“土地增值稅項目報告”,若轉讓土地使用權,必須要有“土地稅源”,若沒有相關稅源,需通過“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稅源信息采集”模塊,采集土地的應稅信息;轉讓舊房及建筑物的納稅人在進行土地增值稅信息采集前必須要有“房源編號”,若沒有相關稅源,需通過“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稅源信息采集”模塊,采集房產的應稅信息。 25.納稅人在進行土地增值稅“2.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清算適用” 信息采集時,申報的已繳納稅金和系統帶出的已繳納稅金不一致時,應怎么處理? 答:若該項目在2016年優化版金三上線前已預繳了土地增值稅的,或者預繳土地增值稅選擇的土地增值稅項目錯誤的,應通過“稅源申報明細報告(補償)”模塊維護,才能正確帶出已繳稅款。如果是在金稅三期2016年優化版上線前已預繳的稅款,直接通過稅源申報明細報告(補償)功能增加該項目已預繳的土地增值稅;如果是在金稅三期2016年優化版上線后,預繳的稅款土地增值稅項目選擇錯誤,需通過稅源申報明細報告(補償)功能增加少預繳土地增值稅項目的已預繳稅款,同時要等額扣除多預繳土地增值稅項目的已預繳稅款。 26.納稅人在完成“2.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清算適用” 信息采集后還可以修改嗎? 答:若已完結“土地增值稅清算申報審核”或已完成【5.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清算后尾盤銷售適用】的申報,則不可對【1.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預繳適用】的稅源信息進行修改。 27.納稅人在進行土地增值稅“3.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按核定征收方式清算適用” 信息采集時需要做什么前置流程? 答:申報的土地增值稅項目必須先完成“土地增值稅清算核定”并推送完流程,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核定時,已繳土地增值稅額和核定征收率須手動錄入。該模塊稅源信息采集的所有數據自動從“土地增值稅清算核定”模塊獲取,且不可手動修改。若【3.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按核定征收方式清算適用】的稅源信息采集完畢后,要修改稅源信息,需重新完成“土地增值稅清算核定”流程,再進入該模塊稅源信息采集界面,點擊“重新獲取清算核定按鈕”進行重新獲取。 28.納稅人在進行土地增值稅“5.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清算后尾盤銷售適用” 信息采集時需要做什么前置流程? 答:進行尾盤銷售申報的土地增值稅項目需先完成“2.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清算適用”或“3.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按核定征收方式清算適用”的申報;如果項目在金三系統2016年優化版上線前已清算申報,但之前未將數據維護遷移到現金三系統的,需要通過“土地增值稅項目狀態維護”維護土地增值稅項目狀態。 29.為什么納稅人在進行土地增值稅“5.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清算后尾盤銷售適用” 信息采集時,所屬期起的時間不能手工錄入? 答:納稅人在第一次進行【5.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清算后尾盤銷售適用】新增稅源時,稅款所屬期起取最后一次【2.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清算適用】或【3.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按核定征收方式清算適用】的已申報的稅款所屬期止+1天(如已申報2020年10月1日-10月31的【2.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清算適用】,在新增【5.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清算后尾盤銷售適用】稅源時,選擇完稅源標志后,稅款所屬期起會自動帶出為2020年11月1日),且不可編輯,未取到時可以手動修改。 30.納稅人在進行土地增值稅“7.轉讓舊房及建筑物的納稅人核定征收適用” 信息采集時需要做什么前置流程? 答:申報的房源必須先完成“其他稅種核定(依職權)”并推送完流程。進行其他稅種核定時,稅源標志(房源編號)、稅源編號必須進行選擇。該模塊稅源信息采集時,“所屬時期起”不得選擇為“其他稅種核定(依職權)”的“核定期限起”之前。 31.自然人轉讓非住宅進行土地增值稅申報,該如何做? 答:自然人轉讓非住宅進行土地增值稅申報,直接通過“房地產一體化”申報模塊進行申報征收。 (二)金三系統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問題 32.同一房源在同一期間內向多個納稅人出租的,租金怎么錄入? 答:應匯總租金收入后錄入。 33.集體土地土地取得方式能否選擇“租賃”? 答:可以選擇“租賃”,如果選擇,則由承租方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34.多條城鎮土地使用稅或房產稅稅源同時進行申報時,在申報界面怎么預覽申報明細信息? 答:在“財產和行為稅納稅申報”模塊,勾選城鎮土地使用稅或房產稅的多條稅源,點擊“下一步”,會顯示申報表信息,但是該界面是將相同稅目的數據合并成一條顯示,可雙擊稅款信息一行,就可以預覽各個稅源對應的申報明細信息。 35.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怎么更正申報? 答:合并申報上線后,更正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申報需先進入“稅源信息采集”模塊進行修改,保存成功后,再進入“申報錯誤更正”模塊,點擊“計稅”按鈕,帶出修改后的申報數據,確認后點擊“保存”即可。 36.怎么更正合并申報表上線前申報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 答:合并申報上線后,無法在申報錯誤更正模塊直接更正上線前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申報,需先進入“稅源信息采集”模塊進行修改,保存成功后,在進入“財產和行為稅納稅申報”模塊,選擇需要更正的所屬期,勾選相應的稅源,點擊“下一步”,會帶出相應的申報數據,往期已經繳納的稅款會在“已繳稅款”欄帶出,核實數據是否準確,確認后點擊“保存”即可。 37.在哪里可以查看合并申報上線前的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申報表? 答:可通過“申報明細查詢”模塊查看,輸入“納稅人識別號”和稅款所屬期,點擊“執行查詢”,查詢出申報明細,點擊“憑證序號”即可查看申報表。 (三)金三系統契稅常見問題 38.在契稅稅源采集時,選擇“稅源類型”時找不到需要采集的土地或房屋信息該如何處理? 答:檢查該項土地或房屋的出售方是否進行“土地出轉讓信息采集”或承受方是否已進行“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稅源信息采集”。 39.在進行契稅稅源采集時,“成交價格是否含稅”選擇“是”,“計稅價格”欄仍與“成交價格”相同,該如何處理? 答:“成交價格是否含稅”選擇“是”時,“計稅價格”需要手動錄入,系統不會自動換算計稅價格。 40.在契稅稅源采集時,選擇“減免性質代碼”為“減征”類,系統帶出“減免稅額”與“應納稅額”相同,該如何處理? 答:選擇“減免性質代碼”為“減征”類時,系統無法自動判定減免稅具體金額,默認帶出數為全部減征,此時需要根據實際情況手動錄入正確的減免稅額。 41.“減免性質代碼”內容太多,如何快速尋找到需要的減免項? 答:在“減免性質代碼”欄,直接輸入關鍵字,可快速定位相應的減免事項。 (四)金三系統印花稅問題 42.印花稅申報有哪些變化? 答:增加了“稅源信息采集”環節,先進行采集后完成申報。在采集界面可以查詢、修改稅源信息。 43.按期申報不能錄入新增采集信息? 答:按期申報需先進行稅費種認定,在采集信息時自動帶入當前所屬期的認定信息。 44.自然人申報時是否需要認定相關信息?采集信息時為什么要填寫行政區劃和主管稅務局等信息? 答:自然人默認是按次申報,單位納稅人可以按期申報,按次申報時不需要做稅費種認定。采集時填寫個人信息是為了轄區稅源管理,據實填寫即可。 45.按期申報和按次申報可以同時錄入保存嗎? 答:可以,但是采集的稅源信息中不能含有同一征收品目同一所屬期按月按次的兩條稅源信息,如產權轉移書據一條按期5月1日-5月31日和一條按次5月1日。 46.既享受印花稅小微普惠減免又疊加享受其他減免的情況如何操作? 答:在稅源采集環節選擇減免性質代碼和項目名稱,系統自動計算減免稅額。在合并納稅申報時,享受小微普惠減免。 47.信息采集時提示本屬期已做過該稅種的采集,如需更正需要通過更正采集處理,如何處理? 答:在同一所屬期內按期申報不能重復采集,只能更正采集信息。同一所屬期內按次申報可以重復采集。 48.某企業購銷合同印花稅實行按月匯總繳納(已做稅費種認定),5月10日簽訂購銷合同,金額2000萬元,填寫了印花稅稅源采集表,5月20日簽訂購銷合同,金額3000萬元,是否需要修改已填寫的稅源信息? 答:不需要。在印花稅稅源信息采集模塊中,點擊“增行”,選擇購銷合同稅目,錄入計稅金額3000萬元即可,系統會自動合并計算兩筆稅款。 (五)金三系統資源稅問題 49.資源稅申報有哪些變化? 答:申報表填寫方面,未發生變化,原《資源稅納稅申報表-附表》即為現在的資源稅稅源信息采集,原《資源稅納稅申報表-主表》并入財產和行為稅納稅申報表。 50.“財產和行為稅納稅申報”模塊使用后,如何補報往期資源稅? 答:因資源稅稅制變化大,補報往期資源稅需根據“稅款所屬期”在不同申報模塊實現:補報所屬期2020年9月1日后的資源稅,適用“財產和行為稅納稅申報”模塊;補報所屬期在2016年7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間的資源稅,適用“資源稅申報(2016)”模塊;補報所屬期2016年7月1日前的資源稅,適用“資源稅申報”模塊。 51.資源稅多個稅目同時申報,但發現其中一個稅目申報錯誤,該如何處理? 答:先進入稅源信息采集模塊修改稅源信息,選擇錯誤的稅目進行修改,再在【申報錯誤更正】中更正對應屬期的資源稅申報,點擊“計稅”按鈕,帶出修改后的申報數據,確認后點擊“保存”按鈕,完成更正操作。 52.資源稅從價計征的稅目,是否可以不用填寫銷售數量? 答:不可以。資源稅稅源信息采集--申報計算明細中,填報從價計征稅目,“銷售額”大于0時, 系統強制監控必錄“銷售數量”且不能等于0。 53.“資源稅稅源信息采集”模塊,填寫“減免稅計算明細”時,為何無法選擇“ 減免稅代碼和項目名稱”,提示“<減免稅計算明細>附表中存在品目,子目,計量單位在<申報計算明細>中不存在的記錄,請修改后繼續!”? 答:在“資源稅稅源信息采集”模塊,填寫減免稅計算明細時,“子目”必錄,否則在繼續選擇“ 減免稅代碼和項目名稱”時,系統將自動提示,無法繼續下一步操作。 54.“資源稅稅源信息采集”模塊,填寫“減免稅計算明細”時,為何無法選擇“ 減免稅代碼和項目名稱”,提示“申報稅目與減免稅政策不相符”? 答:在“資源稅稅源信息采集”模塊,填寫減免稅計算明細,選擇“減免稅代碼和項目名稱”時,特定減免稅政策只允許對應的稅目勾選,否則彈出提示“申報稅目與減免稅政策不相符”,無法繼續下一步操作。如:減免稅政策“頁巖氣減征30%資源稅(減免稅代碼0006129912)”對應稅目“頁巖氣(2020)(101074013)”,若申報其他稅目時,選擇此項減免優惠政策時,將會出現以上提示。 特定減免稅政策與對應稅目的對照:減免稅政策“青藏鐵路自采自用砂石等免征資源稅(減免稅代碼0006033301)”對應稅目“砂石(2020)(101076233)”;減免稅政策“頁巖氣減征30%資源稅(減免稅代碼0006129912)”對應稅目“頁巖氣(2020)(101074013)”;減免稅政策“充填開采置換出的煤炭減征資源稅(減免稅代碼0006064016)”對應稅目“煤(2020)(101074021)”;減免稅政策“高含硫天然氣減征資源稅(減免稅代碼0006129915)”對應稅目“天然氣(2020)(101074012)”;減免稅政策 “煤炭開采企業因安全生產需要抽采的煤成(層)氣免征資源稅(減免稅代碼0006064012)”對應稅目“煤成(層)氣(2020)(101074031)”;減免稅政策“稠油減征資源稅(減免稅代碼0006129917)”、“高凝油減征資源稅(減免稅代碼0006129918)”對應稅目“原油(2020)(101074011)”;減免稅政策“深水油氣田開采的原油、天然氣減征資源稅(減免稅代碼0006129919)”、“開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圍內運輸原油過程中用于加熱的原油、天然氣免征資源稅(減免稅代碼0006129913)”、“低豐度油氣田開采的原油、天然氣減征資源稅(減免稅代碼0006129914)”、“三次采油減征資源稅(減免稅代碼0006129916)”對應稅目“原油(2020)(101074011)”、“天然氣(2020)(101074012)”。 55.自然人如需要申報資源稅,是否需要認定相關稅(費)種信息? 答:不需要。受理自然人申報資源稅,不需要認定相關稅(費)種信息,在“稅源信息采集”模塊“申報計算明細”表中,直接點擊增行、刪行,自行選擇錄入需申報的資源稅稅目、子目即可。 56.單位納稅人在進行資源稅稅源信息采集時,為何無法增行、刪行? 答:單位納稅人資源稅稅源信息采集時,默認帶出已認定的稅目信息,“申報計算明細”下方的“增行”、“ 刪行”按鈕顯示為灰,無法進行操作;如需新增、刪減稅目,請在“稅(費)種認定”模塊進行修改。 57.資源稅同一稅目涉及多個子目,在財產和行為稅納稅申報表中如何體現? 答:資源稅如同一稅目涉及到多個子目(原礦或選礦),可通過兩個模塊進行查看:第一,可在【財產和行為稅稅源明細報告】-【資源稅稅源信息采集】中查看明細;第二,可在采集完成進入【財產和行為稅納稅申報表】時,點擊頁面右上角的“預覽申報明細”按鈕,系統自動彈出頁面,可查看申報稅目的具體子目,但不會出現銷售數量、銷售額、準予扣除的運雜費等具體信息。 58.認定為按季申報的小規模納稅人在季度中期轉為一般納稅人的如何申報資源稅,同時確保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應享盡享? 答:如稅(費)種為按季申報的某小規模納稅人在2020年10月轉為一般納稅人并于11月1日開始生效,共要完成三條認定信息。第一,將按季申報的認定信息終止在2020年9月30日;第二,將 2020年10月1日-2020年12月31日的稅款認定為按月申報,“申報期限”、“ 繳款期限”均認定為“月后15天”;第三,自2021年1月1日起,“納稅期限”認定為按月或者按季,“申報期限”、“繳款期限”均按默認設置為“期滿之日起15日內”、“稅款所屬時期后15天”,確保納稅人普惠性優惠政策應享盡享,避免產生滯納金,同時減少征管風險。 59.在進行資源稅稅(費)種認定時,點擊“申報期限”、“繳款期限”為何無反應,且不可刪除? 答:請操作人員核實在該認定有效期起止期間是否已進行采集申報,若存在采集申報數據,該條稅(費)種認定信息將無法修改“申報期限”、“繳款期限”,需一一作廢該期間內的稅源采集信息、申報表數據才可修改。 60.自然人在進行資源稅信息采集時,未采集子目直接填報數據,保存出現提示后再去選擇子目時,無法填報怎么辦? 答:未采集子目直接填寫數據后,將無法再填寫“子目”,只能將該條申報計算明細進行刪行操作,重新增行采集。 (六)金三系統煙葉稅問題 61.煙葉稅申報有哪些變化? 答:增加了“稅源信息采集”模塊,需進行稅源信息采集后才能完成申報。 62.煙葉稅是否可以認定為按次采集申報? 答:不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葉稅法》第九條,煙葉稅實行按月征收。操作人員在進行稅(費)種認定時,只能將“納稅期限”認定為按月,不能認定為按次。 63.煙葉稅在財產和行為稅納稅申報界面勾選稅種以后報錯提示“出現系統級異常,需聯系系統運維人員進一步分析處理”? 答:出現此種情況可以查看煙葉稅稅(費)種認定納稅期限是否與稅源信息報告中采集的納稅所屬期一致,如不一致,則會導致此種情況出現。如稅(費)種認定納稅期限為按月,但采集的稅源信息中含有同一所屬期按月和按次的兩條稅源信息(例:一條2月1日-2月1日的稅源信息和一條2月1日至2月29日的稅源信息),則會報錯。遇此情況,首先自查是否采集過與稅(費)種認定期限不符的稅源信息,如無法自查到,則只能聯系市局運維處理。 64.煙葉稅稅源信息采集中的填報的煙葉價款收購總額是指什么? 答:該采集表中煙葉價款收購總額包括納稅人支付給煙葉生產銷售單位和個人的煙葉收購價款和價外補貼。其中,價外補貼統一按煙葉稅收購價款的10%計算。 65.進入煙葉稅稅源信息報告后選擇相應屬期未直接帶出稅源明細該如何處理? 答:稅源信息報告采集是從稅(費)種認定信息中提取,如未直接帶出稅源明細請聯系主管稅務機關修改稅(費)種認定信息。 (七)金三系統耕地占用稅問題 66.十稅合一之后,耕地占用稅的申報模塊有變化嗎? 答:有。現金三系統是將稅源登記與申報合在一個模塊【耕地占用稅申報(2019)】進行操作,十稅合一之后分為兩個模塊:先在【財產和行為稅稅源明細報告】模塊選擇“耕地占用稅稅源信息采集”后,自動跳轉到子模塊【耕地占用稅稅源信息采集】,采集信息后再進入【財產和行為稅納稅申報】模塊進行申報。 67.未批先占的,十稅合一之后有什么變化? 答:未批先占的,必填項中減少了“項目(批次)名稱”,增加了必填項“認定的實際占地面積”填列項。未批先占的,必須填報“認定的實際占地面積”。 68.交通基礎設施建設享受減免政策的,如何操作? 答:交通基礎設施建設享受減免政策的,在填寫申報表信息時,占地用途勾選“交通基礎設施”,選擇征收品目、征收子目,“減免性質代碼和項目名稱”選擇“交通運輸設施占用耕地減征耕地占用稅《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8號第七條第二款)”,錄入減免稅面積等項目。此時,系統自動計算減免稅額,減免政策享受完成。 69.水利工程享受減免政策的,如何操作? 答:水利工程享受減免政策的,在填寫申報表信息時,占地用途勾選“水利工程”,選擇征收品目、征收子目,“減免性質代碼和項目名稱”選擇“水利工程占用耕地減征耕地占用稅|《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8號第七條第二款”,錄入減免稅面積等項目。此時,系統自動計算減免稅額,減免政策享受完成。 70.“本期享受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優惠政策”位置是否發生變化? 答:發生了變化。現金三中,“本期是否適用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優惠政策”在“耕地占用信息”欄次中。十稅合一之后,“本期是否適用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優惠政策”挪到了【財產和行為稅納稅申報】中。 來源:遼寧稅務 發布時間:2021-05-24 1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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