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根據行業不同,房產稅優惠政策也大不相同,房產稅優惠政策比較多,但是好多小企業可能沒有房產稅,整理起來真的費時費力,供參考,房產稅優惠政策歸納(2022版)如下。 (一)地震毀損不堪和危險房屋免房產稅 減免性質代碼:08011601 經有關部門鑒定,對毀損不堪居住和使用的房屋和危險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產稅。 參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認真落實抗震救災及災后重建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62號)第三條 (二)抗擊疫情地方減免房產稅 減免性質代碼:08011607 對服務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減免租金的出租人,可按現行規定減免當年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落實好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稅收優惠政策。 詳見各地抗擊疫情地方減免房產稅政策。 參見:《國家發展改革委 住房城鄉建設部 財政部 商務部 人民銀行 國資委 稅務總局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應對新冠肺炎疫情進一步幫扶服務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緩解房屋租金壓力的指導意見》(發改投資規〔2020〕734號) (三)出租方為個體工商戶減免租金減免房產稅 減免性質代碼:08011608 疫情期間鼓勵出租方為個體工商戶減免租金減免房產稅。 詳見各地抗擊疫情鼓勵出租方為個體工商戶減免租金減免房產稅政策 參見:《國家發展改革委 住房城鄉建設部 財政部 商務部 人民銀行 國資委 稅務總局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應對新冠肺炎疫情進一步幫扶服務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緩解房屋租金壓力的指導意見》(發改投資規〔2020〕734號) (四)按政府規定價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免征房產稅 減免性質代碼:08011701 對按政府規定價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業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向職工出租的單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門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實私房政策中帶戶發還產權并以政府規定租金標準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暫免征收房產稅、營業稅。 參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住房租賃市場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0〕125號)第一條 對個人出租住房,不區分用途,在3%稅率的基礎上減半征收營業稅,按4%的稅率征收房產稅,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按市場價格向個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減按4%的稅率征收房產稅。 參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24號)第二條第(三)、(四)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住房租賃市場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0〕125號)第一條規定,暫免征收房產稅、營業稅的企業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向職工出租的單位自有住房,是指按照公有住房管理或納入縣級以上政府廉租住房管理的單位自有住房。 參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向職工出租的單位自有住房房產稅和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94號) (五)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免征房產稅 減免性質代碼:08011702 對廉租住房經營管理單位按照政府規定價格、向規定保障對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房產稅。 參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24號)第一條第一項 (六)公共租賃住房免征房產稅 減免性質代碼:08011706 對公租房免征房產稅。 參見:《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公共租賃住房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1號)第七條 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參見:《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 (七)向專業化規模化住房租賃企業出租住房減按4%征收房產稅 減免性質代碼:08011707 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向專業化規模化住房租賃企業出租住房的,減按4%的稅率征收房產稅。 參見:《財政部 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完善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公告2021年第24號)第二條 (八)向個人出租住房減按4%征收房產稅 減免性質代碼:08011708 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向個人出租住房的,減按4%的稅率征收房產稅。 參見:《財政部 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完善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公告2021年第24號)第二條 (九)向個人出租符合條件的保障性租賃住房減按4%征收房產稅 減免性質代碼:08011709 對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含商業辦公用房、工業廠房改造后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建設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后,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向個人出租保障性租賃住房,減按4%的稅率征收房產稅。 參見:《財政部 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完善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公告2021年第24號)第二、三條 (十)向專業化規模化住房租賃企業出租符合條件的保障性租賃住房減按4%征收房產稅 減免性質代碼:08011710 對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含商業辦公用房、工業廠房改造后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建設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后,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向專業化規模化住房租賃企業出租上述保障性租賃住房,減按4%的稅率征收房產稅。 參見:《財政部 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完善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公告2021年第24號)第二、三條 (十一)非營利性老年服務機構自用房產免征房產稅 減免性質代碼:08012701 對政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個人等社會力量投資興辦的福利性、非營利性的老年服務機構,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以及老年服務機構自用房產、土地、車船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 參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老年服務機構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97號)第一條 (十二)社區養老、托育、家政機構免征房產稅 減免性質代碼:08012702 為社區提供養老、托育、家政等服務的機構自有或其通過承租、無償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區養老、托育、家政服務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參見:《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務部 衛生健康委關于養老、托育、家政等社區家庭服務業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19年第76號)第二條 (十三)企業納稅困難減免房產稅 減免性質代碼:08019902 除《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者外,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定期減征或者免征房產稅。 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國發〔1986〕90號)第六條 (十四)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房產免征房產稅 減免性質代碼:08019904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專門用于經營農產品的房產、土地,暫免征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同時經營其他產品的農產品批發市場和農貿市場使用的房產、土地,按其他產品與農產品交易場地面積的比例確定征免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參見:《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行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2號)第一條 (十五)非營利性科研機構自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 減免性質代碼:08021906 非營利性科研機構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參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性科研機構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5號)第二條第三項 (十六)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眾創空間免征房產稅 減免性質代碼:08021910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在孵對象使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其向在孵對象提供孵化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所稱孵化服務是指為在孵對象提供的經紀代理、經營租賃、研發和技術、信息技術、鑒證咨詢服務。 參見:《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 教育部關于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眾創空間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20號)第一條 (十七)轉制科研機構的科研開發用房免征房產稅 減免性質代碼:08022001 對經國務院批準的原國家經貿委管理的10個國家局所屬242個科研機構和建設部等11個部門(單位)所屬134個科研機構中轉為企業的科研機構和進入企業的科研機構,從轉制注冊之日起5年內免征科研開發自用土地、房產的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和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到期后,再延長2年期限。 對上述轉制科研院所享受的稅收優惠期限,不論是從轉制之日起計算,還是從轉制注冊之日起計算,均據實計算到期滿為止。 參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長轉制科研機構有關稅收政策執行期限的通知》(財稅〔2005〕14號)第一條 對于經國務院批準的原國家經貿委管理的10個國家局所屬242個科研機構和建設部等11個部門(單位)所屬134個科研機構中轉為企業的科研機構和進入企業的科研機構,從轉制注冊之日起,5年內免征科研開發自用土地的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和企業所得稅。 對上述科研機構,其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3號)的有關規定免征營業稅。 對進入企業作為非獨立企業法人或不能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科研機構,其免稅的應稅所得、土地和房產應單獨計算;確實難以劃分清楚的,可由主管稅務機關采取分攤比例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確定。 參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轉制科研機構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37號)第一條、第二條 (十八)青藏鐵路公司及所屬單位自用房產免征房產稅 減免性質代碼:08033301 對青藏鐵路公司及其所屬單位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對非自用的房產、土地照章征收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參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青藏鐵路公司運營期間有關稅收等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1號)第五條 (十九1)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房產稅減征 減免性質代碼:08049901 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以及宏觀調控需要確定,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參見:《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第三條 (十九2)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房產稅減征 為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現將有關稅費政策公告如下: 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以及宏觀調控需要確定,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已依法享受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耕地占用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優惠政策的,可疊加享受本公告第一條規定的優惠政策。 四、本公告執行期限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參見: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0號關于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的公告 (二十)大秦公司完全按市場化運作前其自用房產免征房產稅 減免性質代碼:08052401 在大秦公司完全按市場化方式運作前,暫免其自用的房產、土地應繳納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原大同分局的存續單位(企業)向大秦公司出租的房產、土地照章征收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參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大秦鐵路改制上市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32號)第四條 (二十一)去產能和調結構政策關停企業免征房產稅 減免性質代碼:08052403 對按照去產能和調結構政策要求停產停業、關閉的企業,自停產停業次月起,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企業享受免稅政策的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兩年。 參見:《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去產能和調結構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07號)第一條 (二十二)天然林二期工程的專用房產免征房產稅 減免性質代碼:08061002 對長江上游、黃河中上游地區,東北、內蒙古等國有林區天然林二期工程實施企業和單位專門用于天然林保護工程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對上述企業和單位用于其他生產經營活動的房產、土地按規定征收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執行期限為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參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天然林保護工程(二期)實施企業和單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90號)第一條 (二十三)天然林二期工程森工企業閑置房產免征房產稅 減免性質代碼:08061003 對由于實施天然林二期工程造成森工企業房產、土地閑置一年以上不用的,暫免征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閑置房產和土地用于出租或重新用于天然林二期工程之外其他生產經營的,按規定征收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執行期限為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參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天然林保護工程(二期)實施企業和單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90號)第一條 (二十四)為居民供熱所使用的廠房免征房產稅 減免性質代碼:08064003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向居民供熱收取采暖費的供熱企業,為居民供熱所使用的廠房及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對供熱企業其他廠房及土地,應當按照規定征收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對專業供熱企業,按其向居民供熱取得的采暖費收入占全部采暖費收入的比例,計算免征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對兼營供熱企業,視其供熱所使用的廠房及土地與其他生產經營活動所使用的廠房及土地是否可以區分,按照不同方法計算免征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可以區分的,對其供熱所使用廠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熱取得的采暖費收入占全部采暖費收入的比例,計算免征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難以區分的,對其全部廠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熱取得的采暖費收入占其營業收入的比例,計算免征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對自供熱單位,按向居民供熱建筑面積占總供熱建筑面積的比例,計算免征供熱所使用的廠房及土地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所稱供熱企業,是指熱力產品生產企業和熱力產品經營企業。熱力產品生產企業包括專業供熱企業、兼營供熱企業和自供熱單位。 所稱“三北”地區,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內蒙古自治區、遼寧省、大連市、吉林省、黑龍江省、山東省、青島市、河南省、陜西省、甘肅省、青海省、寧夏回族自治區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參見:《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供熱企業增值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38號)第二條 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供暖期結束。 參見:《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第二條 (二十五)被撤銷金融機構清算期間房地產免征房產稅 減免性質代碼:08081501 對被撤銷金融機構清算期間自有的或從債務方接收的房地產、車輛,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 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主體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依法決定撤銷的金融機構及其分設于各地的分支機構,包括被依法撤銷的商業銀行、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城市信用社和農村信用社。除另有規定者外,被撤銷的金融機構所屬、附屬企業,不享受本通知規定的被撤銷金融機構的稅收優惠政策。 參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被撤銷金融機構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41號)第二條第二項 (二十六)東方資產管理公司接收港澳國際(集團)有限公司的房地產免征房產稅 減免性質代碼:08083902 對港澳國際(集團)內地公司在清算期間自有的和從債務方接收的房地產、車輛,免征應繳納的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牌照稅。 參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處置港澳國際(集團)有限公司有關資產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212號)第三條第2項 (二十七)四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及分支機構處置不良資產免征房產稅 減免性質代碼:08083904 中國信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機構處置剩余政策性剝離不良資產比照執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信達等4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0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4家資產管理公司接收資本金項下的資產在辦理過戶時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2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信達等四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或出讓上市公司股權免征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94號)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和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如經國務院批準改制后,繼承其權利、義務的主體及其分支機構處置剩余政策性剝離不良資產比照執行前款所列規范性文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參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信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56號)第一條 對各公司回收的房地產在未處置前的閑置期間,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參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信達等4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0號)第三條第五款 (二十八)農村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房產免征房產稅 減免性質代碼:08092303 對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自用的生產、辦公用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所稱飲水工程,是指為農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設的供水工程設施。本公告所稱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是指負責飲水工程運營管理的自來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總)站(廠、中心)、村集體、農民用水合作組織等單位。 對于既向城鎮居民供水,又向農村居民供水的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依據向農村居民供水收入占總供水收入的比例免征增值稅;依據向農村居民供水量占總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契稅、印花稅、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無法提供具體比例或所提供數據不實的,不得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政策。 符合上述條件的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自行申報享受減免稅優惠,相關材料留存備查。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執行。 參見:《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行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7號)第三條 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參見:《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 (二十九)學校、托兒所、幼兒園自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 減免性質代碼:08101401 對國家撥付事業經費和企業辦的各類學校、托兒所、幼兒園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對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學校所立的書據,免征印花稅。 參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39號)第二條 關于企業辦的各類學校、醫院、托兒所、幼兒園自用的房產,可否免征房產稅? 企業辦的各類學校、醫院、托兒所、幼兒園自用的房產,可以比照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 參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財稅地字〔1986〕8號)第十條 本文章更多內容:1-2-下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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