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政府補助,是“其他收益”還是“營業外收入”?政府補助,是計入到 “其他收益”還是“營業外收入”?收到政府補助款,是進“其他收益”還是“營業外收入”? 云浩財會公司小編給大家來捋一捋。
《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修訂后,“其他收益”科目橫空出世,對比之前舊準則計入“營業外收入”,新準則分情況要求計入“其他收益”或“營業外收入”的情況,很多人就暈了頭。
我們先看下思維導圖:
看不懂就正常了,因為你沒有認真去看會計準則。所以,為了看懂,你最好先看看《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
如果基本看懂了上一個思維導圖,就接著看下面的流程圖,直接教你怎么做會計分錄:
所以,收到政府補助款,什么時候進“其他收益”,什么進“營業外收入”,是不是就可以按圖找答案了呢?
細心的讀者可能會問,如何區分“日常”或“非日常”呢?
說實在話,我在準則和CPA教材等處,也沒有找到一個明確的說法。
反正,現在的企業會計準則很多人都覺得是晦澀難懂。
一百個人就有一百個哈姆雷特!
我呢,是這樣想的:
1.如果是企業正常情況下收到政府補助,管它跟誰有關,基本上都是“日常”。比如增值稅即征即退、研發補助、穩崗補助等。
2.如果是企業非正常情況下收到政府補助,就是“非日常”。比如企業遭受了自然災害,政府給予的補助。
3.與資產相關的補助,購進的固定資產等正常折舊、攤銷等,屬于“日常”行為,分攤的“遞延收益”計入“其他收益”;如果某天突然提前處置該資產,就變成了“非日常”,剩余的“遞延收益”統統轉入“營業外收入”。
還需要注意的是,從2020年1月1日起,根據《關于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確認期限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5號)第七條規定:納稅人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與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收入或者數量直接掛鉤的,應按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納稅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財政補貼收入,不屬于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有人就會問:45號公告對前面的會計分錄有影響嗎?
——沒有影響!
因為45號公告提到的情況,屬于企業支付了對價,政府補助不是無償,與企業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等活動密切相關,是企業商品或服務的對價或者是對價的組成部分,不應該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而應該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
最后,企業如果根本就沒有采用《企業會計準則》的話,就不用擔心“其他收益”的問題,因為《小企業會計準則》和《企業會計制度》里面根本就沒有這個會計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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